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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呼吁 | 刘仁文等: 法院副卷制度不宜继续保留

2016-12-16 刘仁文 陈妍茹 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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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司法不公,大多隐藏在法院副卷里。副卷中有太多秘密,必须彻底废除副卷制度,所有诉讼材料一卷保存,允许当事人及代理人查阅全部案卷材料,这是司法公开的基本要求。



法院副卷制度不宜继续保留


作者:刘仁文  陈妍茹

来源:南方周末(2016-12-16)

本文经作者刘仁文教授授权大案发布


副卷的保密,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无法了解法院作出判决的真实过程,也给个别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干预司法打起了“遮阳伞”,更为司法腐败、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


最近有位律师撰文称,自己在代理案件中接触到的一些副卷,隐藏着决定判决结果的关键因素,他据此认为,副卷是中国审判的“黑匣子”。


这已经不是第一次引发社会对副卷的关注了。记得2010年也有过媒体报道,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一份本应归入副卷的公函因被错放入正卷而意外曝光,在这份“最牛公函”中,重庆市涪陵区李渡新区管委会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


我国法院诉讼案卷采用正卷与副卷分立的做法由来已久。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确立了副卷制度。归入副卷中的,主要有合议庭评议案件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记录、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审判庭研究及汇报案件记录、内部请示、批复、领导的批示和重要信函等一些不宜公开的材料。


“副卷保密,严禁外泄”,是一项重要的工作纪律。副卷中的材料属于审判秘密,只限法院内部使用。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去法院可以查阅正卷,但严禁查阅副卷。


由于保密的缘由,法院副卷很少进入公共视野。不过,近年来,不少一线律师呼吁公开副卷,认为副卷的保密,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无法了解法院作出判决的真实过程,也给个别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干预司法打起了“遮阳伞”,更为司法腐败、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


副卷制度的严格保密,既容易让人产生负面联想,也与我国宪法确立的审判公开原则相悖。尤其是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意见等材料,涉及判决作出的真正理由,正是司法公开的核心内容。在加强我国裁判文书说理并以此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改革背景下,副卷制度的继续存在已经成为一种与此不协调的音符。

更糟糕的是,副卷中“请示、批复、领导批示”等材料,明显带有权力意志干预司法审判的色彩。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陆续颁布了一系列规定,严禁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干预案件。因此,副卷制度的改革,也是顺应中央要求、符合司法规律之举。


当然,也有一些法官认为,公开副卷不利于保护法官,如果公开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中少数法官的意见,可能会使法官不敢表达真实想法,或者遭受来自当事人、社会公众不理性的指责。


不过,“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公开副卷的意义,在于督促法官谨慎地行使手中的审判权力。只要法官的裁判没有背离法律,论证充分、法理清晰,不仅表明了自己的立场,更可展现司法者不畏社会强权、对宪法和法律负责的可贵精神。


事实上,近年来法院公开合议庭少数意见的尝试,均收获了社会的广泛赞誉:2001年广州海事法院在一起损害赔偿纠纷判决书中首次公开了合议庭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2005年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在华星影院案中也公布了合议庭的少数意见。


目前现实可行的做法,是先缩小副卷的范围。具体来说,应当先废除副卷中与现行法律存在矛盾的诉讼材料,主要是“请示、批复,领导批示、内部交换意见”等,让插手、干预案件的行为无处藏身;其次,将对外公开阻力较小的材料先转入正卷,如阅卷笔录,案情综合报告原、正本,判决书、裁定书原本,审判监督表或发回重审意见书,执行方案,法律文书签发件等形式性较强的文件。


对于对外公开阻力较大的材料,如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审判庭研究记录、审判委员会研究记录等,考虑到现实环境和司法人员的承受力,可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和体制机制的转变,待其公开的阻力和消极影响逐渐减弱时再逐步转入正卷。


最终彻底废除副卷,所有诉讼材料一卷保存,允许当事人及代理人查阅全部案卷材料,这是司法公开的理想,也将是副卷制度的必然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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