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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度的改革与立案受理制度的未来丨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2016-12-26 判例研究 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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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立案登记制度的改革与立案受理制度的未来丨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来源:判例研究 chinesecase

本文经公号授权大案(mycase)发布



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诉讼立案制度从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的转变,一年多以来,学界和实务届对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褒贬不一。2016年12月23日,郑州大学法学院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邀请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学在教授进行“立案登记制度的改革与立案受理制度的未来”主题讲座,现将刘学在教授讲座中的主要部分进行归纳整理,同时附上与会的专家学者与律师代表对这一问题的研讨。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学在

目前我国尽管宣称是立案登记制,但事实上与域外的立案登记制度相差甚远本质上依然是立案审查制,与大陆法系相比较,大陆法系的诉讼阶段分为三个阶段,对于诉讼是否启动,仅审查第一阶段即起诉阶段的审查,而在我国,无此三阶段的程序区分,也就没有区分这些要件,而是将起诉要件、诉讼要件、权利保护要件相混淆。启动诉讼程序时不仅审查起诉要件,甚至还审查实质性内容。目前的立案登记制只不过是将原来的立案审查分为了两种形式:一是当场能审查完的,要当场立案;二是需要进一步审查的,经过7天之后,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我国未来的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应该先将目前的“二重审查制”向“一重审查制”过渡,即立案庭审查与审判法官审查的双重审查合二为一,交由审判法官一并进行审查,而起诉的时候则仅仅是对诉状进行形式审查。如此以来,则满足了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审查程序也会更加科学,避免不同庭室不同法官的多重审查,而且,由审理本案的法官一并审查会使其更加准确,诉讼系属的实践以及相关法律效果的界定也更加合理、科学。与“一重审查制”相应的,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也可以合二为一为裁定驳回起诉了。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河南省特聘教授

张嘉军

中国建立立案登记制度的初衷在于根治立案难,那“立案难”是真命题还是伪命题呢?在我们《立案难与立案登记制度实证研究》课题组的调研中发现,在实行立案登记制度之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下“立案难”一是久调不立;二是人为提高立案门槛;三是各地立案土政策;四是口头不予立案等。在立案登记制度实行了一年之际,有媒体公然指出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老大难——“立案难”问题已彻底得到解决,“立案难”问题已经成为历史。但是在我们课题组调研中发现,“立案难”依然存在一是部分案件多的法院又开始“强制性立案调解”——“久调不立”;二是还部分法院存在“口头不予立案”;三是法院内部规定了部分案件不予受理等。


之所以在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后,依然还存在“立案难”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法院自身能力有限并不能解决一切纠纷;二是“案多人少”依然困扰基层法院;三是我国的立案登记制度并非西方意义上的立案登记制度,其仅是有“立案登记”之名并无“立案登记”之实,其本质上仍是“立案审查制”;四是年底结案率考核迫使基层法院不立案。尽管最高法院院长明确指出不得以年底结案率考核为由而不立案。但是各地法院以变通方式依然进行年底结案率的考核,这也迫使各基层法院年底不立案。


未来中国若想彻底解决“立案难”,需从提升法院自身解决纠纷的能力以及彻底取消年终结案率等方面入手,但是这些问题的解决都将是长期而任重道远的艰巨任务。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郑州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李世宇

立案问题凸显一国政治决策和价值选择,其核心和实质是如何在诉权保障与防止滥诉、法院职权与当事人裁判请求权、国家公权与公民诉权之间进行平衡。诉权在不同历史阶段有着特殊的时代涵义,无论如何,当前我们艰难地跨过了决定方向的十字路口,诉权被赋予了人权属性,上升到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接下来的重点是要考虑如何实现立案登记制度的“实质化”问题。


立案登记制的实质化,需要重视制度的体系化、立体化构建和完善。一方面,需要设置程序性后果,只是空洞规定权利,而不为保障权利行使规定相应的措施,为权利障碍规定相应的程序后果,这样的权利仍然是“没有牙”的。这就内在地要使当事人救济、法官惩戒“实质化”。另一方面,需要进行机构、人员调整。例如,刘教授提出改目前“二元审查制”为“一元审查制”的观点,意味着立案部门将面临相应的变革。


河南省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处、郑州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杨朝永

我认为,域外实质意义上的立案登记制符合司法规律,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应是今后立案制度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但是,在我国当前司法场域条件下,引进实质意义上的立案登记制,应当统筹考虑几个方面的因素:第一,应有效规制滥诉。域外国家的立案登记制度,相应地通过特别法案或者确立司法先例等方式对滥用诉权提起的“无厘头”诉讼进行规制,以此保障正常的诉讼秩序。第二,应避免“立案难”转化为“审查难”。目前我国法院的纠纷解决能力未必能够匹配实质意义上的立案登记制,降低立案门槛,可能会转化为立案登记后的审查环节“难产”,而且一些“荒唐”的起诉进入程序后如何做出裁判,法院显然需要应对来自各方面的压力。第三,应优化立案制度的功能。立案登记制畅通起诉入口的同时,需要对ADR分流、案件分类、程序分层进行一体化设计,使进入法院的诉讼能够更加便捷、有效地得到解决。


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主任

马斌

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以来,虽然目前的案件数量比2013年度数量翻倍,但并非全是因立案登记制度造成案件量上升,还有市场经济的发展,全民法治意识的增强,同时执行案件中关于终止本次执行恢复执行的案件、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而生成了新的案号等因素。


立案登记制度核心是能当场立案的当场立,不能当场立案的7内日回复。本人在法律服务行业已有十五个年头,早在2002年二七区法院就在本市首创能当场立案的当场立案,立案后询问原告是否需要申请保全,如需要保全将案件直接移送审判庭,如不需要保全由立案庭当场由电脑随机选择法官,并在系统中设定开庭时间,同时将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转交至法警大队,法警接收材料后直接进行送达。这样的便民政策取得良好的效果。


目前立案登记制度应当是进行形式审查,但实践中扔存在实质审查的情况。同时很多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已经进行了调解工作,部分法院以多元化纠纷机制为理由将案件强行分流至诉前调解室,从而无形中增大了当事人立案的难度。


图文 | 付翔宇、武文浩

编辑 | 付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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