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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原创丨GPNE起诉苹果索赔9亿元 美国公司的中国专利权“诉讼战”

2017-01-08 邓益辉 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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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大案原创丨GPNE起诉苹果索赔9亿元 美国公司的中国专利权“诉讼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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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益辉 

来源:  作者赐稿

本文经作者授权大案(mycase)原创发布,转载民主与法制时报



  两家美国公司,因为专利权引发一场巨额诉讼,他们选择由中国法院作出最终裁决。


  据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了解,原告方GPNE公司位于美国夏威夷,而被告则是注册地在美国加州的苹果公司。


  3年前,GPNE公司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起诉苹果公司。该公司认为,iPhone手机和iPad平板电脑侵犯其一项名为“寻呼方法及装置”的专利。


  原告聘请了万商天勤律师团队。律师方表示,涉案专利本身为中国专利,被控侵权行为地在中国包括深圳。而本案索赔期内苹果销售到全世界的iPhone手机和iPad平板电脑,均在中国制造。因此是中国专利的被控侵权产品。此外,中国作为制造业大国,市场规模巨大,并且中国近年来也在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因此原告的中国专利价值最高。


  这起专利侵权诉讼,索赔总额高达1.29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9亿元。原告律师方称,此案创下中国知识产权侵权索赔额最高纪录。


美籍华裔发明家


  2017年1月4日,GPNE公司董事长黄景榆在深圳召开了一场发布会。他是美籍华人,祖籍广东中山。只会说英语和粤语的他,针对与苹果公司的这场专利侵权诉讼,在现场侃侃而谈。


  20世纪60年代,黄景榆中学毕业后,从香港赴美留学,进入纽约大学取得电子工程学位,后在美国多家电话公司任职工程师。


  由于电脑需要维修,黄景榆时常利用当时的BP寻呼机跟电脑顾问徐宝生联系。


  黄景榆称,因寻呼机系统十分不方便,他便萌发了新想法:他和徐宝生合作,共同发明了一种双向数据传输收发消息的系统,可有效率地分配无线电资源。随后,两人完成硬件配置的发明和网络结构的构建,开发出数据传输可实施概念和通信协议。


  “只要能够接通移动通信服务提供商的网络信号,手机就可以在任何时刻和任何地方收发微信。你们有没有想过,为什么?”黄景榆在发布会反问现场的媒体记者。


  事实上,当今的智能手机正是使用了这些概念和协议来传输数据。1996年,无线通信业界发展了用于数据传输的通用分组无线服务技术(即GPRS),该技术被认为是介于二代和三代移动通信技术之间的技术(2.5G)。


  2001年4月11日,黄景榆的这项专利“寻呼方法及装置”,进行了授权公告。


  据黄景榆介绍,该专利在中国、美国、日本、韩国等14个国家均有专利保护,是目前手机、具有GPRS功能的平板电脑等通信产品涉及的一项基础专利。


黄景榆的“诉讼战”


  从2008年起,黄景榆启动了维护这项专利权的“诉讼战”。


  他在美国先后起诉摩托罗拉、思科、黑莓、三星、LG、索尼爱立信、夏普、HTC等多家知名移动通信设备公司,并先后与之达成了全球和解或签订了专利许可协议。在中国,黄景榆还与华为公司通过友好协商方式签订了全球专利许可协议。


  2013年1月,GPNE公司诉苹果公司专利侵权案,在深圳中院立案受理。


  GPNE公司诉求,被告苹果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进口iPhone手机,销毁被告库存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专用设备,要求中国联通、苹果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专利方法。


  据了解,因为专利侵权,GPNE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的,仅有苹果公司和诺基亚公司。


  诉讼期间,微软公司收购了诺基亚手机业务。2015年12月微软公司与原告GPNE公司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诺基亚案以和解结案。


  而苹果公司则委托律师出庭应诉。2013年12月16日、2014年12月16日、2016年11月28日,深圳中院先后三次开庭。


  案件开庭期间,苹果公司辩称,他们生产的是手机及电脑,而GPNE公司主张的涉案专利是寻呼机,即俗称的BP机,两者不是同种产品,该专利不应扩展至手机,且涉案专利是一种方法和装置,并非产品生产。


  据了解,同类案件在美国也进行了诉讼,苹果公司用相同的理由在美国进行的官司中胜诉。


审理为何如此漫长


  目前,案件审理跨度整整4年,但一审仍未审理完结。在漫长的审理期中,iPhone已从第4代发售到第7代。


  为何这起专利侵权案件审理如此漫长?


  据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了解,由于被告苹果公司位于境外,需通过外交渠道送达法律文书,送达过程耗时较长。而苹果公司还曾提出管辖权异议,到了被告原告证据交换阶段,距离起诉时间已近一年。


  此外,法院立案后,苹果公司先后三次分别以不同理由,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原告的涉案专利无效。但其申请均被驳回。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原告专利全部有效的审查决定。


  苹果公司不服上述审查决定,于2014年9月23日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一中院经两次开庭审理,于2016年11月18日判决驳回苹果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原告专利全部有效。


  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另一个特殊的情形则是,因涉案专利技术复杂,还需通过司法鉴定,以确定“被控产品是否在原告专利保护范围内”。


  本案审理中,深圳中院委托了工信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对此进行技术鉴定。该中心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否定了被告认为被控产品与专利主题不同抗辩意见,认为“GPRS相关标准具有原告专利部分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原告律师方称,按法律规定,对侵权产品获利的索赔,期限可自2013年1月28日起诉日前推两年计算。所以根据苹果公司公布的财务年报,此两年间iPhone手机侵权获利高达76.90亿美元, iPad平板电脑侵权获利高达17.98亿美元。


  “所以,原告方有权向苹果公司追讨超过90亿美元的侵权获利,但这样需要支付的法院诉讼费就高达4800万美元。原告没有能力支付如此高额的法院诉讼费。”原告律师方代表王志明说。于是,该案的索赔金额最终确定为1.29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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