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灼见丨张青松:用口号去树立用行为去毁坏,司法永无权威(上)

2017-01-14 张青松 大案


今日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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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灼见丨张青松:用口号去树立用行为去毁坏,司法永无权威(上)

【三条】灼见丨张青松:用口号去树立用行为去毁坏,司法永无权威(下)

【四条】悼念丨“汉语拼音之父”周有光去世,享年112岁


作者:张青松

来源:我在抱柱  2017-01-12 


《寻找法律的印迹》之十一

继田文昌、莫少平、满运龙、高树、钱列阳、朱明勇、易延友、韩嘉毅、许兰亭、邹佳铭后,本期推出张青松大律师专访——《用口号去树立用行为去毁坏,司法永无权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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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青松:一个被告人被判无罪,律师有什么可骄傲的




——张青松 ——

全国律协刑事委员会副秘书长

北京律协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中科院法学研究所法律硕士导师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导师、客座教授


他,目光笃定,“一条道儿走到黑”。

咬定青山不放松,任尔东西南北风。郑板桥《题竹石》中一、四句诗词,用来形容他颇为贴切——名“青松”,性执拗。二十余年来,坚定地从事刑事辩护,并在全国成立首家专门刑辩律师事务所。

他,自断诱惑,“心狠手辣”。

有人说他固执、迂腐,称做民商业务、上市业务更容易、赚钱更多,专门做刑辩“前途可能比较渺茫”。他说,做一件事情,最大的困难就是诱惑。创造物质财富不是律师在这个社会、这个角色上的最终目的和责任。如果律师群体普遍比商人还富,这个社会就不正常。拒做其他业务,就是断绝诱惑之源,沉下心来追求专业刑辩技术,实现刑辩律师本来的职能。

当年,为了追求更大的发展,抛家舍业,“北漂”京城。为节省房租,他选择“移动”生活,每天干完活儿,骑着单车,带上装着全副身家的布兜,赶往第二天办案地点附近,觅一地下室住下,掏出电饭煲,白水下面,一包榨菜,就是“热乎”的晚餐。

他,冷静思辩,审慎警觉。

对于何谓“固执”何谓“执着”,他说为何人们总喜欢别人用褒义词而不是贬义词来评价一个事实?词语的褒贬性质,是否能改变事实本身?

对待批评,他说,有人直接指出你的不好,这就是财富。当一个人永远活在赞扬声中,怎么去进取,怎么发现自己的问题?

对于律师江湖上“技术”“死磕”和“勾兑”的戏说,他说,就像医生一样,律师本身没有派别。对于这三个词,他给出新解:“死磕”其实是一种锲而不舍、一丝不苟的精神,是律师职业基本的精髓;“技术”是对律师最基础的要求,只有对法律有精到的理解、熟练的运用,才能实现有效辩护;“勾兑”尽管非常不好听,但这应是优秀律师最高水平的展现,沟通能力高超。一个非常优秀的律师,“死磕”“勾兑”“技术”三种素质,缺一不可。

对于中国刑辩之路危机四伏险象环生说,他说,任何一个职业都有风险,专业、守法,即能化危机于无形。

他,抽丝剥茧,一针见血。

“律师不是正义的化身”,一石激起千层浪。他说,律师的正义,就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最大正义。一个人不可能做到所有人喜欢,否则,就是偶像明星。

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他说,我们经常用口号去树立它,但用行为去毁坏它。我们已经清楚地认识到舆论对司法可能有影响,但在解决问题的时候,却走错了方向。正确的办法不是让舆论闭嘴,而是让法官把耳朵塞上、眼睛蒙上,不被舆论左右。

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他认为,如果证人出庭问题不解决,这个改革就是虚假的。只有让证人出庭,让法官变成真正的法官,才会有真正的诉讼。

他,坦荡务实、功成弗居。

自律所创办之初起,他们就坚持开办免费公益培训——刑辩论坛、业务培训、调研报告等活动,对于为什么要花费这么多时间和精力“不务正业”,他坦率地说:首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都需要出名,站出来发声,是让别人知道、认识我们。再者是搭建学术平台,让学界、律师界、法官、检察官充分沟通,知己知彼,共同推动法治进步。双赢之举,何乐而不为?

市人矜巧智,于道若童蒙,真正的学问从来没有捷径。对青年律师的劝学,他的观点是:踏实做事,打好基础,静下心来,免于浮躁。只要一步步地把“技术”“死磕”和“勾兑”掌握到炉火纯青,成功就只差一个机会。

对于今天的成就,他秉持“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虽然骄傲的事情是十年前创办了自己的律师事务所,而后却勇于“断舍离”,放权给业界新秀。他说,这无关境界,只为让律所走得更远。

他,外表冷漠,内心趣逗。

冻冻的表情,冷冷的脸。但高冷的外表之下,风趣伴随金句齐飞:

“京城四少”之誉,海内皆知,他戏言:其他三位已经老了,只有我还“年少”。

对于常被错认为另一律师朋友,他苦不堪言:难道我长得这么丑?

听到自己一手带起的优秀青年律师常铮被人称赞年轻貌美,他笑言:之所以去培养她,也是以貌取人。

司法进步道阻且长,他说,苹果梨都能有,司法改革为什么不能有?

他是张青松,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合伙人。

抱柱风云访谈


为何专业做刑辩?


创造物质财富不是律师的最终目的和责任

抱柱:易胜华律师《煮酒论英雄——戏说中国刑辩江湖》,对律师风格总结出几大派别;对律师成就,总结了四大山头——张思之、田文昌、陈有西、张青松,惊起律师界阵阵涟漪。

张青松:对,那是在我们所一个微信群里讲的,我们请他来讲课,他自己定一个题目,讲完之后有很大反响。

抱柱:他对您的评价很高,认为您是刑辩律师界第四大人物,他还认为您外表冷漠、内心狂热,您觉得他总结的“江湖”和对您的评价,是不是到位?

张青松:因为是我们所组织的活动,我听了一下,好多内容我没法去评价。那是易胜华按照自己的理解,对刑事律师界的评价。我当然特别关注他对我的评价,“外表冷漠、内心狂热”,我倒没有这个感触(笑),可能大家认为我是这样的。上中学时就有人说我很冷,一看就不太好接触,但熟悉之后发现其实是一个特别随和的人。

他评价我的“比较迂腐,比较固执”,我觉得是比较中肯的。他讲出来之后,很长时间有很大反响,很多人在批评他,说易胜华你怎么能这样去评价这么多前辈。对于他说的“专业刑辩律师没有前途”等,还有人问我为什么不去反驳他。我觉得我是比较顺利的,很多人一直在赞扬我,他这样说非常好,说得对不对不是最重要的。其实,能够听到别人直接指出你的不好,这就是财富。我们活在世上很难有人直接说你不对,除了父母之外,大家基本上都是赞扬。当一个人永远活在赞扬声中,他怎么去进取,怎么发现自己的问题?不可否认的是,任何人都有问题。

抱柱: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张青松:正是在易胜华律师提醒之后,我才认真地考虑一下,我是不是真的特别迂腐、特别固执?“固执”似乎不是一个褒义词。我本人,包括尚权律师事务所,一直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一个律师事务所,从经营的角度上讲,当然是业务面越广越好,但我们就是这么坚持去做一项业务,你说是不是很固执?当然也可以用“执着”一词。那“执着”和“固执”的区别是什么?

抱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张青松:我们为什么总喜欢别人用褒义词而不是用贬义词来评价一个事实?其实,他说你很执着地在做刑事辩护,与说你很固执地只做刑事辩护,不同人心中所展示的东西是不一样的。大家都知道尚权所比较追求专业化,我们的营销活动相对于其他律师事务所来讲,要少一点,因为我们还是比较相信先把技术练好,把刑事辩护技能训练得登峰造极后,一切都水到渠成。从现代社会上来看,尤其是互联网时代,这种思维是不是有点落后?可能从老一代律师的角度讲,或是从最传统的角度上来看,就是做律师要先把业务做好,这是底线。那么,能不能一边练技术,一边打市场?

评价是否“迂腐”,在我心目当中,指的就是过于遵从传统,或者说缺乏创造力和创新能力。从这个角度看,这种评价已经是批评了,但也给我们提供一个视角,并不是我们所有的想法和做法都是正确的,不断地去思考自己不对的地方,才有可能往更好的方向去调整。

“一个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它的前途可能比较渺茫”——虽然我不太赞同,但这种观点就是错的吗?尚权律师事务所已经做了10年,每年都有一个明显的进步台阶,这样的做法和这种观点也未必百分之百正确。因为这条路走得对与错,要靠历史来检验。我们有很多的行业,在蒸蒸日上时就垮掉了,比如说传统纸媒、电视能坚持多久?挂在墙上的电视,现在还有多少人每天打开必看?

同样的,说我们专做刑事辩护就是一个不错的方向,对不对?没有一个观点是永远对的,一切都在变化。这样一种批评,让我们居安思危,是非常好的。

抱柱:目前刑事辩护有诸多风险,有人说做民商业务、上市业务比刑辩业务更容易、赚钱更多,您为什么坚持专门做刑辩业务呢?

张青松:一个只做刑事辩护的品牌在这个行业存在了10年,其他客户来找你的可能性已经变得微乎其微了。没有人来找你,你就不会往这块努力,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第二,断绝诱惑之源,专业潜心刑辩。做一件事情,会有非常多的困难,最大的困难就是诱惑。刑事辩护律师最后放弃办理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因,不是因为碰到难题或者被打压了,而是因为其他业务带来了巨大的利润,不需要再去办刑案。想像一下,尚权所如果放开了民商事案件也办,一个律师办理非刑事案件,一年轻松赚100万200万,那他为什么还要去办刑事案件?正是因为民商事案件可能更赚钱,我们才一开始就宣布不要办这种案件,把这种诱惑的根源彻底断掉,才能踏踏实实地办理刑事辩护。

抱柱:赚钱也是目的之一,赚得越多越好吧?

张青松:律师职业追求的是什么?如果是为了赚钱,最赚钱的行业绝对不是律师,肯定是做生意。做生意的唯一目的就是追求利润,做律师可能不一样。当然律师也需要赚钱,但是赚钱的需求仅仅是在于改善自己的生活质量,因为创造物质财富不是律师在这个社会、这个角色上的最终目的和责任。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是律师的职业价值,是法律所规定的职责,它已经超出了赚钱的范畴。实际上,社会的分工越来越细化了,有一些人去创造物质财富,追求物质财富,如果律师这个群体普遍地比商人还富,这个社会就有问题了。因为一个不单是为了创造物质财富的人,享受的物质财富比创造物质财富的人还多,这个社会必然是一个变态的、不正常的社会。

从这个角度,要看律师把钱放在什么位置上。一个律师没有钱可能就要坐地铁,有了钱就可以买辆车,这是生活的一种改善。除此之外,再多的钱就没用了。如果挣了钱再去投资,那就不是律师了。律师界有这样一种特别有意思的现象:有的律师做了10年20年之后突然在律师界消失了,过了几年之后又突然在律师界出现了。为什么呢?一个律师做了20年左右的时候,会积累很多钱,比如几百上千万,甚至上亿都有可能。而且社会交往非常广,有很多的机会和诱惑。于是就去投资做生意,但他们毕竟不是这个行业的专业人士,血本无归后,再来做律师。

抱柱:您就是要自断诱惑,沉下心来做专业技术,实现律师本来的职能。

   张青松:对,我是这样想的。2006年,这群矢志刑辩的律师成立了全国首家刑辩专业所


律师为什么要“死磕”?


“死磕”是案件使然,法治好了就没有“死磕”了

抱柱:有人戏说律师有勾兑派、死磕派、技术派,按照您的理想,您追求的应该是技术派?

张青松:也不是。律师是一个特别专业的职业,就像医生一样,你说归哪个派别?这是大家的一种戏说。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表达和化解矛盾为职业的这样一群聪明人,很容易在网上发声。这个群体,每个人的性格和办案风格不大一样,所以表达出来的情况就千差万别。我不主张律师要追求自己成为什么派别,律师本身就没有派别。

所谓“死磕”,是因为贵州小河案之后,律师和公检法机关在对抗时采取的一些非常激烈的手段,后来就被归纳为朗朗上口的“死磕”。这个词实际上是非常较真、非常认真、跟你没完没了的意思。这也是律师必须具备的锲而不舍、一丝不苟的精神,只要是法律规定的权利,我一定要尽最大的可能去实现。没有这样一种精神,就不可能成为一个好律师,这是律师基本的精髓。

第二种“技术”说,是对律师最基础的要求。你要对法律有精到的理解、熟练的运用,才能非常流畅、准确地表达出自己对法律、对事实的理解和评价。为什么说一个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必须到律师事务所至少实习一年?不是一个人懂了法律、有了法律知识,就可以去从事律师职业,而是需要在实践当中高强度地训练,掌握对法律的运用、理解,这就是技术。

第三个“勾兑”说,这个词非常不好听,甚至感觉很肮脏,有权钱交易之嫌。“勾兑”是酒类行业的一个专有名词,比如鸡尾酒的调配等,把多种不同的元素融合到一起,形成一种新口味。“勾兑”能力,其实是一个优秀律师最高水平的展现,就是有非常高超的沟通能力,让别人认同你。律师行业存在的目的,就是运用法律知识代理一方去化解社会矛盾,解决问题。一个从事化解社会矛盾的执业者,如果连基本的沟通能力都没有,怎么能做得好?一个优秀的律师,会在特别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当中,游刃有余地避开风险,将矛盾化解在无形当中,这就是沟通。很难想像一个律师跟法官说上几句话,就吵起来了;跟公安刚刚打交道,就因为过激的行为被拘留起来了。这样的沟通能力,怎么可能成为一个优秀的律师?

把“死磕”“技术”和“勾兑”单独摘出来,哪一方面特别突出,都说明这个律师可能是有点问题的。一个优秀的律师必须同时具备这三种基本技能。

抱柱:社会上所评价的“死磕派”律师,常常是因为辩护意见得不到采纳,辩护权利得不到实现,从而采取一些行为进行抗议。当然也不排除有一些人借机自我营销。您怎么看待这些行为?

张青松:我首先强调“死磕”不存在派的问题。用极端的方法去救济自己的权利,这种现象确实存在,但这是在每一个律师身上都有可能发生的事情。在一个特殊的案件中,律师的权利或者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你穷尽程序法上所规定的救济途径仍然得不到实质救济时,律师怎么办?也就是面对一个不讲理的人的时候,怎么办?只有“死磕”一条路,只能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穷尽一切方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或救济。这种情况如果落到我身上,我也会去做,但是我可能不会去静坐,不会去举标语条幅之类的,这是性格使然。当然,也要看被逼到什么份上,逼急了,兔子都咬人。所以,这不是基于哪一个派别的问题,是基于一个案件的原因,跟人是没有关系的。

另外,有的时候,由于律师的性格,或者他的表达方式,或者对法律的理解不一样,在办理案件时的风格会不大一样。如果一个人比较强硬,表达比较激烈,他所吸引的客户群就不大一样了。有一些当事人会认为,只有这个律师采取这样的办法,我的案件才有转机。这样的风格带来的另外一个作用就是,类似的案件都要找到他。而且不可避免地是,几乎每一个案件都只能用这样的办法,才有可能得到解决。逐渐逐渐地,这个律师就会给人留下一种印象——怎么老是你?怎么每次都是你在搞这些行为艺术、过激行为?其实,这个案件放到张三李四其他任何一个律师身上,恐怕也会搞出一个新的花样来。因为就这个案件来讲,一个负责任的律师,只能是用一些出人意料的方式去维权,才能够使权利得到真正的维护。这是案件使然。

如果说这就是“死磕”的话,我认为是正常的,而且它对社会的推动意义,比其它普通案件要大得多。其实一个社会,不是因为大家无忧无虑地生活,而是因为生活发生了变化,才会突然进步。所以,要说“死磕”这种方式是炒作,我觉得有点冤枉。当然不排除个别人有自己名利的思考,更多的炒作不是“死磕”这些行为,恶意透露一些信息,或者找点新闻爆点,那才是真正的炒作。

抱柱:它的影响力可能会比较大,但类似案件都来找你,这种模式可持续性长不长久呢?

张青松:当然不会长久。律师正常的表达方式应该是通过辩护词、代理词、各种意见,很书面的表达,和公检法办案人员之间正常的口头沟通,我们想象的,大家都彬彬有礼。我们只有一种工作方法,就是说服。我们的工作目标只有一个,就是说服他,让他去采纳。

超出这些办法的一些其他的行为,静坐,打标幅等,不会长久的。因为这种超常规的行为,是发生在超常规的案件当中。而法治是在进步的,超常规的案件越来越少了,那么超常规的辩护行为必然也越来越少了。所以说,把一种超常规的行为变成一种辩护常态,首先就是不符合常理的。法治越是畅行,辩护的行为就越是变得理性了。当法治变态了,辩护也会变态,这是一脉相承的。

所以律师怎么辩护,取决于法治怎么运行。我们最近一两年的感受非常明显,尽管司法改革出了几个简单的方案,现在公检法机关的态度有很大的转变,他们和律师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变得很畅通,大家可以发现,最近两年“死磕”的少了吧。

抱柱:对。

张青松:不是律师出了问题,是法治出了问题。法治好了就没有“死磕”了。

死磕的情况如果落到我身上,我也会去死磕

刑辩之路险象环生?


风险并无大小之分,刑辩律师面临的压力要更大

抱柱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有很大的风险,应该怎么避免这些风险?

张青松:首先说一下风险,刑事辩护的风险很大吗?我们有一个统计数据,这些年来,因为律师的执业行为或者律师在有执业证期间,被追究刑事犯罪或者被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有很多。而其中刑事辩护律师因为刑事执业行为而被抓的只是一小部分。也就是说任何一个职业,都有可能触犯刑律。就刑事辩护来讲,它是在和国家机关进行对抗,它的风险来自于哪儿呢?就是当一个国家机关超越法律职权,不守法、乱来的时候。我们要看一下,我们的司法机关是不是已经到了为所欲为的程度?如果到了这样一个程度,所谓的法律法条将荡然无存,任何的行业,都不要说风险小,每个人都处于不安全的状态。

中国的法治,是正在完善当中的社会主义特色法治,可能不好,也不坏了,还将就着用。刑事辩护律师与其他的执业律师相对比,风险并没有大小之分,只是所面临的压力要大。因为刑事诉讼制度,是直接在国家政治和国家法治之间游离的一种法律类型,是私权和公权直接对抗的通道。一个刑事辩护律师特别清楚,这一步迈出多少,就有可能触犯刑律、就有可能成为公检法机关打击报复的借口,追诉你的程序有可能随时启动,这是刑辩律师一个巨大的压力。所以刑事辩护律师就要非常非常的专业,非常非常的谨慎。

另外,刑事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旦被追诉,就特别容易被发现被突出。公权和私权对抗时,所有人都是同情私权利的。所以说,刑辩律师出一点问题之后,大家第一印象就是公权是不是又在拿私权来说事,要收拾他。

你刚才提到的刑辩律师调查的问题,有些律师说不能去调查,这个观点显然是错误的,法律规定律师有调查的权利。尤其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规定刑事辩护律师从侦查期间就可以去调查。但首先要考虑的是,你为什么要去调查,有没有必要调查?不是说你接个案子不调查,就没有做工作。刑诉制度要求,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的证据,公检法机关都要收集。刑诉法也给律师很多调取证据的方法,第一个是你认为有一份证据是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可以申请侦查、审判和审查机关去调取。那你为什么自己要亲自调查呢?第二,可以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第三种才是律师的选择,直接去调查证据。

那么,调查证据有风险吗?它的风险在哪里?在于言词证据调查的时候。因为很多证人是没有诚信的,公安去调查的时候,他说是黑的,律师去调查,他说是白的。然后公安又去查,他又是黑的了。究竟哪个为真哪个为假?这个时候问题就来了,恰恰是由有着巨大国家权力支撑的公安机关来判断调查的真伪。而对于证人来讲,明哲保身,这是人的本性,他想摆脱自己的风险,当然找一个好欺负的人。

尽管是这样,避免风险的方法也非常多。调查证据一定要和证人坐在一起去讨论吗?能不能给他写封信?能不能在调查过程中全程录音录像?等等,这些都可以解决。关键是,大多数情况下,律师是不需要调查的,所以在调查过程中的风险也就没有了。

我特别想澄清的一点就是,刑事辩护这块业务的风险,并不大于其他业务,避免风险的唯一办法就是,更专业,更谨慎。

抱柱:假设公检机关不调查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呢?

张青松:那律师要去调查。其实,公检机关不去调查的情况,我觉得是很少的。确实有一些案件很特殊,特殊到你感觉司法机把法律抛到一边去了,就胡来,明知道有一个证据是对被告人有利的,坚决不去调取,甚至将其销毁。但是在任何国家里都有犯罪,明知道一个人无罪而故意隐匿销毁证据,去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这就是徇私枉法罪。这样的情况肯定会有,但绝对不是普遍现象。

抱柱:就是说考虑到自己可能被追究徇私枉法,他们在调查证据时还是尽可能地全面一些,不管是对被告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

张青松:对,很难想象一个人毫无缘由地一定要做一个冤案错案,咱们数百万件的刑事案件,有多少个案件是错的,或多少案件是很特殊的?这个比例非常小。但恰恰是这种少数乱来的案子,对法治的破坏特别大,尤其是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破坏特别大。

避免风险的唯一办法,就是更专业更谨慎


怎样实现审判为中心?


证人不出庭,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虚假的

抱柱:去年泸州五名证人出庭作证之后,全部被市委书记下令抓了。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您是怎么看待的?

张青松:我看到过这个事件的题目,具体内容没看,好像就是几个证人出庭了是吧?出完庭之后就被抓走了。

证人出庭作证,这个问题如果不尽快解决,它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会造成极大的阻碍作用。直接言词证据是任何国家诉讼的基本原则,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卷宗里面记录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诉供述,严格地讲,是传来证据而非直接证据。实际上,民事诉讼里的证人出庭问题基本解决了,不出庭基本不采纳。民事诉讼证人都能够出庭,为什么刑事诉讼这么重要的诉讼制度,不让证人出庭了?

这就是不讲道理,连逻辑都不通的一种现实,我可以这样讲,如果证人出庭这个问题不解决,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就是虚假的,就改不下去。

当然首先要改的不是证人出庭,而是让法院说了算,让法官说了算,让法官变成真正的法官,然后才会有真正的诉讼。证人出庭,证据调查这些问题才会迎刃而解,否则没有任何意义。

抱柱:证人出庭问题为什么可以迎刃而解?

张青松:因为现在的法官和法院是说了不算的。当然这个改革会有一系列的东西,比如卷宗一本主义,现在是全部卷宗都移送到法院,法官全部看完卷了,开庭的时候假装没看到,这不是走形式吗?其实1996年刑事诉讼法改革,是把主要证据复印件交过去,不交全部证据,那个时候是提倡控辩对抗的一种诉讼改革。但这次刑事诉讼法又把卷宗移送返回去,实际上这是倒退。

以审判为中心,首先要解决法官独立审判的问题。这就要蒙上法官的眼睛,不能够再看到卷宗。辩方可以看,控方可以看,就是审方不能看。这个时候,只有让证人出庭。否则,控方就无法举证,总不能弄上一张纸搁上去,就算证人出庭了,传来证据,法官是不敢信的。

这个问题解决了,后面一系列的问题都能够解决。比如律师法庭上的辩护得不到法官尊重,法官已经看完卷了,律师又说上一遍,他为什么要听你的。如果法官没看案卷,对案情根本不了解,控辩双方就成了法官的助手了,他要断案,自然要认真倾听控辩双方的意见。所以,要有一个真正的法官,才会有真正的诉讼,有了真正的诉讼才会有真正的律师。

抱柱:怎么样才能有真正的法官呢?

张青松:这次我们司法改革当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实行员额制,甚至说政法委、党的机构不再过问个案,法官主审,然后配法官助理,法官的人财物直管等规定,都是为了让法官能够真正说了算的。

抱柱:这是司法改革的一个方向,这些能够真正地落实吗?既然还有审判委员会,法官当庭宣判应该没法实现吧?

张青松:审判委员会的改革也在研究进行。当然这一系列的改革,还有很多的方案设计、是不是能够落实等等,显然不是我谈的话题,要看中央的推进。

抱柱:您办了这么多年刑案,您认为让法官成为真正的法官,有哪些有效办法?比如说当庭阅卷、当庭宣判等?

张青松:我觉得没有什么好办法,因为机制在这里。我们说梨子比苹果好吃,我想让苹果树上结出梨来,可能吗?可以努力。

抱柱:好像真的有苹果梨。

张青松:是,苹果梨都能有,司法改革还不能有吗?(笑)


尚权十年,始终关注着司法改革的步伐



舆论真的能够左右司法?


应该是审判者不要关注舆论,而不是让舆论闭嘴

抱柱:云南李昌奎一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时您帮他辩护成死缓。这个时候舆论汹涌,认为他这样一个强奸杀人恶魔如果不判死刑,天理难容。最后,云南高院表示“充分考虑民意”,再审时又维持死刑(立即执行)。代理刘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时您也发出了这样的感叹,舆论给公众造成了非常深刻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做什么都可能无力。您觉得舆论真的能够左右司法吗?

张青松:在司法不能够完全独立的情况下,舆论可以左右司法,确实是这样的。即使落实了宪法所说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舆论对于审判者也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因为审判者也是由人组成的,不是机器,关键是程度问题。我们现在也逐渐意识到这种现象,很多时候由于舆论的影响,导致案件发生了变化或者往不正常的方向发展。正因为这样一种情况,我们在强调司法独立或者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权的同时,采取了对媒体和舆论的控制,包括最近司法部颁布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说到《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把律师静坐、打横幅、围观等行为明确列为非法手段。但实际上这是非法手段吗?首先这些行为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禁止,宪法也明确规定,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怎么可能把这个列为非法手段呢?

我们已经清楚地认识到舆论对司法可能有影响,但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走错了方向。而这种方向,我认为恰恰是这些年来我们犯的最大错误。审判者不受影响的方法,不是让舆论闭嘴,而是放开舆论,但是法官要把耳朵塞上,把眼睛蒙上。

抱柱:关于律师事务所的一些管理规定,郝劲松等100多名律师联合签名,请求全国人大撤销这个办法,这在律师中间反响很大。您觉得对律师影响最大的是什么?

张青松:我看了一些律师的文章,我比较赞同这种观点。首先,它的程序出了问题。按照《立法法》,制定法律法规应当公示,这个办法出台之前没有任何的公示,没有征求意见。第二个,它的一些内容已经超出了司法部的权限,比如刚才我们所说的把一些打横幅、喊口号、静坐、围观等行为规定为非法。我尤其不能理解“围观”是什么意思?

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对我们将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我现在不太好判断。但是如果把宪法允许的行为确定违法,实际上对每个人的行为都会有巨大限制。


昨日大案:

【头条】大案原创丨2016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发布会暨刑事辩护高端论坛议程

【二条】时局丨习近平:政法机关要把维护政权安全放在首位

【三条】呼声丨中国经济这四个“隐性税负”,比“死亡税率”更致命

【四条】资讯丨首届厚大杯"我是好辩手"辩论赛圆满结束,法大在校生罗南森夺冠获10万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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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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