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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丨知产案例指导制度:从“遵循先例”到同案同判

2017-01-27 郭京霞许波杨静 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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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分享丨知产案例指导制度:从“遵循先例”到同案同判


作者:郭京霞 许波 杨静 

来源:知产北京  2017-01-23


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简称案例基地),这是知识产权司法改革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自2014年11月6日建院以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始终践行做好司法改革的排头兵和先行者,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国经验和中国模式两大使命,坚决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深入推进案例基地建设,全面深化落实各项司改举措,在审判中积极探索遵循先例,有效实现“同案同判”,推出一批批令人信服和有指引意义的国际一流判决。


缘起:“飘柔”商标案带来的疑思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宿迟在审理一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件时遇到了棘手问题。该案中,贺某对包括涉案“飘柔”商标在内的大量知名商标进行了恶意抢注申请,但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仅针对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规定可以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为由宣告无效,而对尚处于授权审查中的未注册商标则没有任何规定。


一边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一边是亟待规制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宿迟陷入了沉思。商标法的宗旨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利益。而且,从常识和逻辑出发,如果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都能因为构成“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而被宣告无效,那么对尚未取得注册的商标,就更没有必要等核准后再通过无效程序予以规制。如果允许贺某申请注册的“飘柔”商标进入市场,岂不会对消费者认牌购物造成混淆?


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宝洁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先例判决,用来证明类似于贺某这样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不正当性已被司法确认。同时,宿迟还检索到另外一份北京高院的先例判决,指出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应当贯穿于商标授权和确权程序始终,如果在商标核准前发现商标注册申请人是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的,也可参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予以制止。最终,在仔细分析该案与先例判决异同的基础上,宿迟遵循先例裁判标准,认定贺某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涉案“飘柔”商标,依法应予制止。


构建:案例指导在知产审判先行先试


事实上,长期以来,我国法官都有查询先例并遵照作出裁判的习惯,只是这种遵循多是以一种不为人知的“隐性”方式进行。但现在,这种方式正在悄然发生变化。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确立案例指导制度,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在判决中直接引用在先生效案例的政策基础现在已经成熟。像宿迟这样将“遵循先例”落到判决纸面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人民法院必须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战略高度,持续推进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将其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项常态性、基础性工作来规划和部署,以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制度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的技术和商业模式不断涌现,知识产权纠纷也随之层出不穷,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新课题新挑战。与此同时,现有知识产权立法与创新高速发展之间的鸿沟日益明显,立法的粗疏、模糊或空白,带来法官认知的差异,间接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张。“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使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产生了质疑,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不利影响。更加迫切需要数量众多、及时有效、细致入微的先例裁判,实现司法对制定法的解释与补充,统一裁判标准,加强产权保护,增强诉讼预期,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简称案例基地),全面开展理论化、规范化、信息化和开放化研究,先行先试建立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为完善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提供实践素材和试验样本。


运行:现行法律框架内的“标准统一”


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核心是“遵循先例”,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坚持制定法的主体地位为前提,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的一种法律适用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听取案例基地阶段性工作汇报后指出,构建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不是要创设一种新的法律渊源,而是将典型案例内化为法官的认知,凝聚业界更为广泛的共识,引导法律适用规则进一步细化,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法律预期,也为司法解释的起草奠定基础。


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基本内涵是:法官在处理相同或类似案件时,对法律的理解应当与上级法院及本院在先生效判决保持一致和连贯。当法律有明确规定时,严格适用法律;在法无明文规定或法律规定不明时,法官应当在司法解释权限范围内,依据立法精神、法理、习惯和良知作出具有指引意义的司法裁判。


在现有案例指导制度基础上,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既有继承又有发展,呈现三个特点:一是通过必要的制度设计,赋予先例“事实上的约束力”,确保法官、当事人、律师形成遵循先例的思维和习惯;二是确立“上下前后左右”的先例效力体系,要求法官裁判案件时遵循其上级法院和本院作出的先例,并可参考辖区外其他法院的先例;三是丰富了先例供给渠道,通过“专家评审”与“后案遵循”的有机结合,保证先例供给的数量和质量。


成效:知产案例指导制度运行效果显著


一年多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案例基地为平台,全面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探索。目前,该院已完成制度实施所必需的各项司改措施准备,初步研发出了支撑制度落地运行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服务平台,组织240余名专家评审出了500余件具有指引意义的先例裁判,并制定了《知识产权审判遵循先例程序指南》《诉、审、判一致性审理规范》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鼓励当事人、律师提交先例支持相关诉讼主张。


在“喜引力避风塘”商标行政案中,商标权人正是通过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在先作出的“竹家庄避风塘”案判决,证明了“避风塘”属于行业通用名称,并最终获得了胜诉。


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要求法官按照“诉、审、判一致”的要求,对当事人、律师提交的先例进行专门审理,并在裁判时对是否应予遵循充分论述,主动提炼裁判要旨,总结裁判规则,以便后案遵循或参考。自制度探索以来至2016年10月,该院已在168起案件审理中通过“遵循先例”有效实现了“同案同判”。其中,121起案件中的先例由当事人提交,47起案件中的先例由法官主动援引。从裁判结果看,遵循先例作出裁判的有117件,因事实差别而不应遵循的有51件,未出现不予遵循和推翻先例的情况。例如,在“Sinok”商标行政案中,遵循先例裁判标准,认定来料加工并销往海外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有效维护了我国出口贸易企业的合法权益;在“运动传感器”专利行政案中,对“明显实质性缺陷”情形的界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先例裁判标准保持一致,规范了专利行政机关正确履职。


探索实践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积极效果已经初步显现:一是法官的司法理念与心态开始发生转变。从效率优先转变为质量优先,更加追求专业、精细的司法“工匠精神”, 更加欢迎当事人、律师提交先例并发表高水平的诉辩意见。


二是裁判水平和司法能力明显提升。通过准确运用识别技术界定类似案件,有效确保了“同案同判”和法律适用的统一连贯,也充分论证了因为不同案所以不同判,使得裁判说理更加充分,说服力显著加强。查阅和尊重先例,有效规范了司法行为,保持了司法谦抑,减少了错案和法官造法,促进了司法经验积累。


三是司法活动透明度得到了全方位、大幅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大为增强,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开始凸显,逐渐成为国内外知识产权诉讼的优选地,改善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形象。


四是律师界、高科技企业、文化企业等创新主体,以及专家学者、研究机构等多方社会力量对制度探索给予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热切期待参与到制度探索中来,分享制度成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骐评价说,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是具有历史意义的伟大创新,打破了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发展的瓶颈,积累了非常宝贵的司法实践经验。


案例基地建成以来对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探索得到了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市委政法委和北京高院等上级单位的大力支持,也受到了各界广泛关注。《焦点访谈》、《法制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以及美国GlobeNewswire等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在2016年首次中美法治对话上,美方对我国探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情况给予高度关注。2016年10月,周强院长专门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做法进行总结和推广。


对于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这一知识产权司法改革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陶凯元副院长表示各方已就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达成共识,并指出该制度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等共同构成了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互联互动的有机整体,下一步要准确把握制度定位,切实发挥促进裁判标准统一的制度功能,继续推进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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