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丨辽阳法院现奇葩公函:要求司法局让律师做上诉人工作配合庭审
今日大案:
【头条】观察丨辽阳法院现奇葩公函:要求司法局让律师做上诉人工作配合庭审
【二条】李局长们为什么要吃穿山甲?
【三条】洞见丨祝华新:舆论场上的警察印象
【四条】锐言•C刊丨支振锋:学术评价不应沦为数字游戏
来源:刑辩前沿 2017-02-07
春节前,担任辽阳石作涛刘玉波涉黑案件二审辩护人的六名律师接到司法局的电话通知,告知六名律师司法局(济南、青岛、淄博、泰安、德州、哈尔滨)接到了来自辽阳中院的函,函中称:**省**市司法局:我院审理被告人石作涛、刘玉波等3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罪上诉一案中,石作涛刘玉波等上诉人拒不配合庭审,给我院审判此案带来极大的困扰,某某律师事务所某某某律师系上诉人某某某的的辩护人,故请你局要求某某律师做好上诉人之一某某某的工作配合我院顺利进行庭审。
对于此函内容所有律师均感到惊讶,此前法院没有与律师沟通过,而且有两名律师刚刚加入,还未曾参与过庭审就遭到了函告。北京、四川等辽阳以外的辩护律师,没有收到此函,但是对此函的内容和方式也表示非常的不理解。
律师接受司法局的约谈难免造成辩护上的自信心减弱,法院让司法局要求律师说服当事人配合庭审,明显带有威胁的性质。本公众号询问了业内的律师,均表示法院向司法局发出此函没有刑事诉讼法上的依据,而且存在压制和变相侵犯刑事当事人的辩护权利的用意。近几年公检法司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律师执业权利的法规,司法行政机关收到了法院的这种奇葩函告也自然感到莫名其妙,司法局如果要求律师配合法院,显然也是超越职权,另一方面对于律师配合法院如何配合怎么配合,这个都是非常含糊,潜台词值得琢磨,律师一旦予以配合很难排除被委托人投诉的结局。在这个问题上,律师的东家是当事人,只能服务于当事人依法辩护,如果配合了法院实际上就等于服务于法院,这是严重颠倒和践踏了刑事诉讼法的辩护原则。
据悉,石作涛涉黑案件审理中,辽阳中院发出的奇葩法律文书不止一份。在一审前,2014年10月13日辽阳中院指定此案由太子河法院管辖,指定管辖决定书最后一句话称:宣判前,向我院汇报审判结果。
辩护人在一审开庭时均提出本案管辖错误,侦查机关是辽阳市公安局,应当由辽阳市检察院起诉到辽阳市中院审理,而中院没有权利将案件指派的基层法院。此外,二审要求一审汇报拟判结果,等于将一二审合为一审,二审意味着形同虚设。
一审在2015年底做出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8月30日首次二审开庭审理中,辩护人和上诉人提出多项回避申请并对管辖提出异议,首次开庭两天,辩护人积极展开依法辩护,中间共休庭三次,第三天因一名法院突发疾病而裁定中止审理。2016年10月11日,第二次开庭后,重新组成合议庭,首日上诉人提出对出庭检察官和合议庭的回避申请后,再度休庭,次日开庭,多名律师又提出管辖异议,还对审委会提出回避申请,法院不理律师坚持,并当庭制止律师重复发言,对申请不予受理。上诉人对法院公正出现极大的不信任,二十余名涉黑的上诉人集体表示不愿继续审理,因法庭秩序欠佳,再次休庭。本公众号采访办理此案的辩护律师朱宝,朱律师表示可能是因为上诉人不信任法院拒绝审理,法院担心再次开庭无法顺利庭审故向司法局发函,让司法局去帮法院解决庭审的障碍。
石作涛涉黑案件是2014年4月开始侦查,至今将近三年。一审石作涛被法院认定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十一项犯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25年。据了解,一审时当事人家属和律师向法院提供了一百余份证据,并有二十余名村民上庭作证石作涛为人善良,四百五十四名村民联名来证明石作涛无罪,一审均不采纳,至于不采纳的原因判决中没有说明。
本案将于2017年2月6日第三次开庭,本公众号将持续关注此案的发展。
新闻链接丨中青报: 辽阳中院致函6地司法局 要求律师做好上诉人工作
记者:何林璘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7-02-07
1月23日,山东律师张海接到山东省青岛市司法局的电话,对方称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阳中院”)发来公函,要求张海做好自己所代理的石作涛涉黑一案上诉人的工作,让其配合辽阳中院顺利进行庭审。
张海非常惊讶:“法院没提前和我沟通,就函告司法局,对我的名誉有影响,对我辩护实际也造成了思想压力。而且这种做法也确实没有法律依据。”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获得的一份辽阳中院的公函称,“我院审理被告人石作涛、刘玉波等3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罪上诉一案中,石作涛、刘玉波等上诉人拒不配合庭审,给该院审判此案带来极大的困扰……某某律师系上诉人某某某的辩护人,故请你局要求某某律师做好上诉人之一石作涛的工作,配合我院顺利进行庭审。”
“1月20日,我接到司法局的电话通知,说辽阳中院发函,要我保护好自己。”该案另一名被告人王利江的辩护律师张金武也接到了类似内容的通知。“后来知道了具体内容,春节后电话向市司法局要函件,并陈述了函件的违法性。司法局说已经将我的意思反馈回了辽阳中院,让我依法辩护即可。”
(图片由被告辩护律师提供)
据了解,代理该案的外地律师共有8名,济南、青岛、淄博、泰安、德州、哈尔滨的6名律师均收到了辽阳中院的类似函件。
多名业内律师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表示,法院向司法局发这样的公函,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刑辩律师张铁雁告诉记者,通过公函让司法局要求律师说服被告配合庭审,不管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律师法》,都没有相应规定。“刑事案件被告辩护人的职责是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减轻处罚的证据和材料,职责并不包括要求被告人配合法院庭审工作”。
2014年8月,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石作涛及其母亲刘玉波、姨妈刘某某、舅舅刘某某等38人被公安机关逮捕,刘玉波兄妹财产三千多万被冻结。他们被控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灯塔地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5年11月27日,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石作涛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刘玉波获刑20年。
张海律师回忆,在2016年10月11日该案二审第二次开庭庭审中,上诉人在庭上不配合,出现搅闹,认为法院对他们审理不公。因法庭秩序欠佳,该案休庭。张海分析,辽阳中院应该是针对上次庭审出现的情况向律师发函。“律师没有扰乱庭审,是当事人扰乱庭审,律师没有义务去做他们工作,司法局更没有义务去帮人民法院做律师的工作。”
据了解,2月7日该案二审第三次开庭,4名被告人在看守所拒不出庭。
“发函对执业形象、声誉难免有影响,误导司法行政机关,我要保留就此事进行自我维权的权利。”张海律师说。
2月7日下午,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多次拨打辽阳中院的电话,始终未能拨通。
(图片由被告辩护律师提供)
在案件一审前,辽阳中院指定该案由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指定管辖决定书》最后一句话要求:“宣判前,向我院汇报拟判结果”。
一审开庭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该案侦查机关是辽阳市公安局,应当由辽阳市检察院起诉到辽阳中院;而中级法院要求一审法院汇报拟判结果,等于将一、二审合为一审,二审意味着形同虚设。“我们认为该案程序违法,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条裁定撤销原审、发回重审。”
对此,张铁雁律师告诉记者,各级法院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自己审理案件的判决独立行使职权,上级法院不得进行干涉。决定书说要“向我院汇报拟判结果”,是在干涉基层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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