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声音丨为律师公开信而辩: 另类司法监督的无奈与无害

2017-02-18 王昊宸 大案


今日大案:

【头条】声音丨为律师公开信而辩: 另类司法监督的无奈与无害

【二条】震惊突发|又一法官遭刀捅,官方通报凶手为被执行人 |法之广鸣

【三条】借镜|香港七位警察袭击占中示威者案判决书全文

【四条】周其仁:到处是黑天鹅,但这件事非常确定丨演讲(完整审定版)


作者:王昊宸

来源:作者赐稿   2-17


近日,周泽律师根据其无偿代理的山东大学教授陈哲宇被控贪污一案,作了一篇名为《周泽致姜异康:陈哲宇案是山东乃至国家不可承受之重》的公开信。发布后六小时,便拥有两万五千的点击率。当然,获得的关注并非都是对周律师做法赞同的声音,其中还有许多反对的意见,尤以认为周律师发布公开信影响司法独立者为甚。本文暂且不谈判为贪污罪确有很大争议的陈哲宇教授案,而是先说说刑事辩护律师写公开信给领导,究竟是否违反职业道德。我们可以看看有哪些核心的反对意见:

反对观点之一:律师的本职工作是法律事务,律师给领导写公开信,有损律师的职业形象

此处,所讨论的是刑事辩护律师。英国律师亨利.布鲁汉于1820年说道:“辩护人对他的当时人有着非常神圣的义务,因而全世界只知道为他一人履行职务,且仅止于这个当事人,别无他人。为了拯救当事人而去使用各种适当的方法,或利用各种机会,以他人甚至辩护人自己为代价来保护当事人,这是身为辩护人最重要也是最毫无疑问的义务。他不能去思考他的辩护可能带给其他人紧张、折磨、痛苦或者毁灭。不但如此,如果需要的话,他必须要将爱国者的责任与辩护人的义务分开,他必须不顾后果地继续下去,保护他的当事人,如果上天注定他的命运如此,即使会导致他的国家陷于混乱也应当在所不惜。”

亨利.布鲁汉的话语可令每一位刑事辩护律师都为之振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对于律师提出了“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从而限制了该话语在中国律师身上某种程度的适用,但是对于把握什么是刑辩律师职责的核心,仍然有相当的借鉴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相比之下,虽说我国刑诉法的言语显然温和许多,但是仍然坚持辩护人的职责便是尽一切合法手段保障当事人利益,为当事人减轻或者开脱罪责,与亨利的话在本质精神上是一致的。

而反对观点中认为律师的本职工作是法律事务,实际上只是忽视了刑辩律师的核心职责,片面地认为辩护人的工作只应当覆盖基本的法律文书工作和出庭工作,而不包括此外有利于当事人的一些做法。实际上,即便遍览刑诉法、律师法等诸多法律,当中都并未讲到作为辩护律师其工作范围只能限定于“一般认知认为是律师专业领域的工作”。而有些人所说写公开信这样的做法有损律师的“体面”,对于律师行业的整体公众形象造成了损害,实际上体现的反而只是对于律师行业流于表面的较低期待,认为律师应该为了保持自身的温润形象就可以把当事人利益放在面子工程之后考虑。我不相信一名优秀的刑辩律师,会因其自身虚无缥缈的社会评价,而放弃为自己当事人呐喊的重要机会。如果写情况反映给相关领导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当事人权益,另一方面又不违反法律规定(这甚至是刑诉法第35条所要求的),不但没有什么不可为之的地方,并且若以高标准要求刑辩律师的话,反而应当为之。

当然,接下来的反对意见可能就是针对上面观点的最后假设作出的反驳:公开信的诉求违反法律规定,且该做法不利于真正维护当事人利益。

反对观点之二:公开信的诉求是请求领导干部干预司法

何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且该规定在第八条当中提到了几种属于“干预司法”的情况:(1)在各阶段为当事人请托说情(根据释义,请托说情是指通过拉关系等方式来满足自己办理私事的需求);(2)要求帮忙私下会见;(3)授意他人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超越职权提出意见和要求;(5)其他违法干预的行为或者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除该规定以外,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最高检出台的《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文件的精神也都是一致的。

而以周泽律师为例,我们可以看一看其所公开的几封致领导干部的情况反映信之诉求,是否属于根据以上定义、应被视为请求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在为黎庆洪案辩护的过程中,周泽律师曾经针对贵阳市委书记李军写过一封公开信,痛斥其不当干预司法;在为张新林案辩护的过程中,其帮助起草的公开信当中主要是针对河南省纪委四室主任李验胜刑讯逼供的指控;在这次为陈哲宇所写的公开信当中,周律师则只是要求山东省委书记姜异康正视国家政策文件,并将国家政策文件针对科研经费管理制度部分的精神传递给其治下的办案机关,令其依法办案,并未有任何“请托说情”的要求在内。

甚至可以说,这些公开信不但不是在要求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反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在其他部分人员已经不当干预司法或者无视法律办案的情况下,作为无奈之举要求领导依法纠正其治下的先前行为。而有些反对者则又反驳道:“即便先前司法机关存在一定的违法,但是不应当为了个案当中的实体正义而丧失司法独立这一程序正义,因为这样这种行为才会毁掉我国的司法体制。”

古有掩耳盗铃的故事,用来形容这种观点再合适不过。首先,这种说法所认为的“程序正义”,其实只是一种臆想司法机关可与外界完全绝缘的极端洁癖。不受任何监督,这不但与我国“司法活动要受党领导”不符,实际上在任何一个先进的法治国家也无法做到。作为辩护律师,如果已经十分明确地知悉司法活动中办案机关等犯下的严重错误,却还自认为“清高”全无任何反应,粉饰太平地继续不作为,为虎作伥矣。回到针对第一个反对意见的回应:这无疑是刑事辩护律师失职,也是愧对当事人委托的表现。

反对观点之三:发表公开信是为增加曝光,并不利于维护当事人利益

这个问题实际上也触及到了“死磕派”律师一直以来受到的批评:每个案件都先大肆炒作一番,即便有损于当事人利益,反正最后也是帮助律师自己提升知名度。真是如此吗?首先,玩笑一句,许多发表公开信的律师在业界的知名度已经不需要通过公开信这种行为来帮助他们提升,不单周泽律师如此,田文昌律师这样的刑辩界老前辈也曾为其当事人写公开信发声,如果说他们是为增加曝光率而呐喊,只能说是缺乏对于刑辩行业的了解。

其次,再以周泽律师举例,目前委托周律师办理的案件,基本都是已经遇到了办案机关严重程序违法的情况。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当事人家属也都深知将情况反映令公众知悉的重要性,这其实也是他们千方百计寻找周泽律师这样的律师的理由。因为很多时候只有这些律师才敢于将情况反映、并且有能力造成一定的影响。有的反对意见可能会质疑:难道公开了,情况就一定会更好吗?或许会引起领导干部或者司法机关会因此而产生抵触心理,反而作出更加不利于当事人的判决。然而还是和刚才说的一样,一般而言这种需要反映的案件,所面临的境遇对于当事人来说已经不能更坏。对于周泽律师而言,也并非是其代理的所有案件都采用了曝光的形式,应当说公开信的发表基本都是经过当事人同意的、深思熟虑的行为,实践证明也往往最终达到了有利于当事人的不错结果。因此,这其实还是与针对第一部分反驳意见的回应是相呼应的:公开信只在有利于实现刑辩律师尽一切合法手段为当事人辩护之时才会进行发表,这也只是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一种正常手段。

反对观点之四:公开信意图利用舆论影响司法判决

其实至此为止,许多核心的道理已经阐述完毕,在此再赘述一些:公开信的作用,固然与舆论离不开关系,但是多数情况下,信件的内容都是间接借助舆论监督办案机关的违法行为,而并不是直接地要求舆论帮助其达成与事实法律不符的判决结果。可以说,到了写公开信这一步,所提要求的都非常简单、基础,律师们也都十分容易满足。退一万步讲,目前未有法律限制律师的合法公布行为,律师若为实现其至上的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利益,而求助于公众监督,又有何不可?

反对观点之五:公开信内容并没有太多法律论述,缺乏法律素养

公开信必然与辩护意见等专业文书需要区分开来。如前所述,公开信的内容都是易于为社会公众所了解的十分显见的违法行为,普通人运用常识便能理解其中问题所在,为何需要用艰深晦涩的法律语言来描述呢?再者,前面也同样提到了其目的不是要利用舆论直接影响实体的司法判决,只是要解决一些触动了我国法治基本的问题,并无必要将其复杂化。如果真的有一些需要将复杂问题说明白的地方,自然也会有如同《张新林家属致河南省委书记的公开信》一样包含更多专业知识的工作成果出现。

反对意见之六七八九:

譬如有人称:如果情况真的严重,那各级领导肯定已经主动关注重视了,哪里需要公开信来呼吁;或有人称:写公开信,将领导置于尴尬境地,太不和谐;也有人说:这种行为为法官所深恶痛绝,因而应该杜绝。

统一回复:这些观点,不值一驳。

昨日大案:

【二条】呼声丨玉品健:我们为什么要坚定不移地反对酷刑?

【三条】反思丨焦作市委原书记涉受贿被捕 一年67次批示反腐“演技”真好

【四条】动态丨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扩大会在京召开



促进
法治
推动
公益
洞悉
法律
品读
大案
大案

长按↑二维码可以关注我哟~!

投稿合作: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近期热文《呼声丨玉品健:我们为什么要坚定不移地反对酷刑?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