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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丨最高法: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2017-02-21 俞琴 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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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指出,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俞琴  

来源:界面新闻2017/02/21


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指出,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表示,《实施意见》以“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宗旨,是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指导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和刑事审判实践的关键性文件。

在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办案人员对法庭审判重视不够,常常出现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进入庭审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审判无法顺利进行。”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发现和解决的事实证据问题,最终要在审判阶段兜底解决,人民法院一旦受理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就往往陷入‘定放两难’的境地。”戴长林表示,如果勉强下判,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极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如果依法放人,又难以承受放纵罪犯的质疑等巨大压力。

2016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小组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为全面推进改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致力于解决制约公正审判的制度难题,有助于推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抓源头、重制约、守底线,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问题。 ”戴长林说。

戴长林表示,实践表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人民法院对案件审判要更加重视审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更加严格落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要求。在审判过程中,要以更高的标准依法认定、坚决排除各类非法证据;要严格规范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程序,建立健全程序性裁判规则,依法处理证据合法性争议。

戴长林还指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不能直接将起诉指控的事实认定为案件事实,也不能忽视案件事实证据存在的问题勉强作出裁判。

《实施意见》指出,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经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戴长林指出,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相关规定的理解和认识还有分歧,导致事件当中存在非法证据认定难、排除难。除此之外,当事人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也十分困难,既影响法律的实施效果,又埋下了冤假错案的隐患。

为此,《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要求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戴长林表示,为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切实改变只强调惩治犯罪而忽视保障人权的观念和做法,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坚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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