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犯罪怎么办?听听专家怎么说丨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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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判例研究
来源: 判例研究 2017-03-02
本文经作者与公号“判例研究”授权大案发布
作者按
2017年2月25日中午12:37,郑州市花园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面包车冲向正在等红灯的行人,致1人死亡9人受伤。目前,事故还在调查当中,涉事嫌疑人被警方控制,肇事司机的动机尚不清楚。据人民网和河南省公安厅官方微博@平安中原的消息称,肇事嫌疑人张某排除酒驾、毒驾嫌疑,但有既往精神病史。
联系不久之前发生的武汉火车站砍头事件,引起了社会对于精神病人的犯罪问题的广泛关注。
案情回顾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 2017年02月25日《河南郑州一面包车闯红灯撞向行人 致1死9伤》文:
据郑州警方通报,2017年2月25日中午12:37,郑州市花园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面包车冲向正在等红灯的行人,致1人死亡9人受伤。目前,涉事嫌疑人被警方控制,路面交通已恢复,受伤人员均送医院进行救治,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央视记者 王冰 赵磊)
专家说法
蔡军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河南省公安厅通过其官方微博@平安中原发布的消息,2月25日中午发生在郑州市花园路与黄河路口的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张某已排除酒驾、毒驾嫌疑,但是张某有既往的精神病史。
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一、事故发生是由于张某精神病发作导致时
(一)张某对于精神病复发不具有预见可能性时
若事故发生是张某由于精神病发作导致,即行为时张某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此时,张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应责令其家人对其看管或医疗。
(二)张某对于精神病复发具有预见可能性时
鉴于张某具有精神病史,张某及家人对于其驾车期间可能因疾病发作而发生事故的情形应当具有预见可能,故行为人对于事故的发生至少具有过失心理状态。很显然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之规定,同时对于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且主观上具备过失之责任要件,成立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事故发生时张某精神正常
(一)1.若张某在事故发生时精神正常,《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若张某在驾车时明知可能发生交通事故,仍然希望或者放任交通事故的发生,即发生时处于故意的状态,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情细节过于粗略,难以详细叙述)
2.若张某在事故发生时张某心存疏忽或者侥幸,即张某存在过失,则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若张某在事故发生时处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则根据以上分析,张某仍构成相应犯罪,但应从轻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
司法鉴定机关应当对张某进行鉴定,具体结果以鉴定结论进行判断。
姜保忠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
法学博士、博士后
假设张某经鉴定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接下来如何处理,既要防止继续危害社会的事件发生,又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公安司法机关面临的问题。
国家卫计委统计数字显示,截止2014年底,全国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达到429.7万人。其中,有暴力倾向的约占全部精神病患者的10%。近年来,严重精神病患者在公共场所肇事肇祸、采用暴力手段导致无辜群众伤亡的事件屡见报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甚至发展为公共事件。一直以来,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通过行政程序决定,但由于强制医疗关涉公民的人身权利,该种做法的程序公正性不足,也不利于保障被强制医疗者的合法权利,实践中甚至发生“被精神病”的情况。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监管医疗,同时体现程序的公正性,我国2012年续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比较圆满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具体程序为: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在七日内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在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检察机关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一个月以内,区别不同情形作出处理:(一)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二)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三)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马斌
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主任
针对该事件笔者从不同的法律层面对此事展开分析。
. 一、张某是否构成犯罪。
1、张某如没有酒驾、毒驾、精神病史
张某行驶在非机动车道,明知前方有人群等待仍然驾车前行,对不特定人群造成伤害,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是我国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张某可能面临死刑立即执行的审判结果。
2、张某如有酒驾、毒驾
2011年2月26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醉驾列入犯罪,也是我国对酒驾行为严厉打击的表现。张某如果饮酒造成1死9伤的后果,涉嫌触犯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某的一个行为触犯三个罪名,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张某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某可能面临死刑立即执行的审判结果。
3、张某有精神病史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郑州警方报道张某有精神病史但未报到在案发时张某的精神状态,笔者就不再详细分析。
二、张某的民事责任
1、张某案发时无精神病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他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等等,以及对财产造成损害的赔偿金。
因本案结果1死9伤,具体伤者的伤残等级不明,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按20年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死亡(100%)、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2、张某案发时有精神病
张某案发时如有精神病虽然可不负刑事责任,但对造成他人损害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张某如果有财产从张某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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