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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婧跑会┃ 全国人大代表李亚兰: 办案机关应尽快建立律师投诉处理机制

2017-03-12 曹婧 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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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婧  本刊记者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李亚兰接受了记者的采访。约到李亚兰不是件容易的事儿,这位干练的女律师总是来去匆匆,忙碌着整理议案建议,忙碌着跟其他代表讨论问题,忙碌着研究政府工作报告,忙碌着发出属于律师的声音。


短暂的访谈,记者就《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实施一年多以来的相关落实情况采访了李亚兰。


2015年9月16日两院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向该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办案机关应当畅通律师反映问题和投诉的渠道,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处理律师投诉,并公开联系方式。”


“该项规定明确了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但因规定过于笼统,不具体明确,在实施一年多以来并未得到有效落实,直接影响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工作的开展”,李亚兰开门见山。


紧接着,李亚兰指出了具体问题。《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办案机关”,是指负责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上述“办案机关”除最高检在2014年12月23日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第十一条规定了受理和申诉的专门机构是“控告检察部门”外,其它办案机关目前尚未进一步明确哪个部门受理律师投诉。2015年12月29日最高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中第十条也仅规定:“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律师投诉,公开联系方式,畅通投诉渠道。”李亚兰说,这种不明确的规定,导致了实践中“踢皮球”现象的产生。


另外,除最高检《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的第十一条规定了“接受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外,其它办案机关对律师投诉处理并无时限性规定,仅规定“及时调查”、“及时处理”等。;李亚兰指出,“案件是有时限的,尤其是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短,投诉往往没有得到答复与处理,案件就已经进入到下一个法律程序,即使投诉得到妥善处理,也已经不能实际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投诉处理时限规定的滞后性,是导致律师执业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又一原因。


以上律师执业救济机制的不完善,给律师执业权益的保障设置了障碍,因此李亚兰建议:各办案机关尽快明确受理律师投诉的专门机构及处理投诉的时限;且律师可通过办案机关的诉讼服务平台进行投诉,畅通律师投诉网络渠道,保证投诉受理的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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