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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探索!广西检察机关试点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

2017-03-20 邓铁军 汪俊辉 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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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邓铁军 汪俊辉

来源:检察日报  2017-03-19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近日出台《广西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要求试点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需要,组织相关人员以“诉讼式审查”的形式,听取诉讼各方当事人意见,开展相关办案工作。 


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是指检察院办案人员充分听取侦查机关(部门)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代理人等对案件办理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作出逮捕决定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的办案形式。据悉,这是广西自治区检察院探索推进审查逮捕诉讼化转型的一项重要工作举措,旨在促进检察机关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意见》明确了审查适用的内容,即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收集到位,在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上争议较大;侦查机关(部门)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事实、证据认识存在严重分歧,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了相当的抗辩证据;案件社会影响大、社会各界高度关注;需要做刑事和解工作,有可能达成刑事和解;其他经审查认为可进行“诉讼式审查”等5类审查逮捕案件,适用“诉讼式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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