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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丨一桩刑事案件的政府责任

2017-03-30 张书克 大案


今日大案:

【头条】朱政:“辱母杀人案”的发生逻辑与法治思考|中法评

【二条】观察丨一桩刑事案件的政府责任

【三条】借镜丨刚刚判决,美国版"于欢"连开5枪,打死殴打母亲男友...

【四条】预告丨“2016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 评选暨公益诉讼发展研讨会议程


 

作者:张书克

来源:舒克评论   2017-03-29 


《南方周末》一篇名为《刺死辱母者》的报道最近成了舆论的热点。山东冠县于欢案因而进入大家的视野。真的是因为“辱母”引起的正当防卫吗?案件中的“被害人”真的是被刺死的吗?这个案件能否引起我们深层次的思考?究竟谁应该对这起刑事案件承担责任?这篇文章准备对上述问题稍作探讨。

 

辱母?

   

于欢父母是“企业家”。他们借了高利贷。要债者打上门来,向他们要债。讨债者有11人之多(其中似乎有女性)。他们将于欢母子及一名公司职员(《南方周末》的报道使用了化名“刘晓兰”,似乎为女性。奇怪的是,一审判决书中,竟然没有这位在场女性证人的证言)围困在公司接待室内,从晚上八点多到十点多,前后有一个多小时。期间,讨债者主要对于母进行了语言侮辱和行为侮辱,并且打了于欢一巴掌。

舆论的焦点大多集中在“辱母”这一极其具有中国传统道德吸引力的问题上。很多的义愤和议论都是由“辱母”展开的。这么做也不算错,但是很不全面,也很不客观。在我看来,“辱母”这一提法过于伦理化了,它模糊了该案的法律问题。

首先,被那些讨债人非法拘禁的,是三个人:于母、于欢、刘晓兰。也就是说,从法律上来讲,非法拘禁行为的受害人是三个人。

其次,于欢也是殴打侮辱的受害人。也就是说,被侮辱的,不仅有于母,还有于欢本人。

第三,流氓杜某究竟采取了哪些侮辱于母的行为?对此存在不同的说法。目前不存在分歧的是以下行为:杜某在于母、于欢、刘晓兰三人面前裸露生殖器,以此来侮辱他们。他侮辱的主要对象当然是于母,不过另外两人也是侮辱行为的受害人。

第四,也是更为重要的一点,在发生上述侮辱行为时,于欢未能立即采取反击措施。(按照刘晓兰的说法,杜某采取“极端手段”时于欢被人按着,无法反击。)这些事情都在警察到来之前(应该在晚上十点以前)。于欢挥刀出击是在警察到来并且走开之后(十点十七分之后)。从时间上讲,上述侮辱行为和于欢挥刀行为之间已经隔了很长时间。二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即刻的关系。而且,在我看来,于欢后来挥刀伤人恐怕主要还是出于本能的自卫,是为了突围,而不是因为“辱母”。

第五,若说于欢是因为母亲受辱而动刀子,那么只需要针对杜某一人即可,不必伤及他人。(杜某是侮辱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别的讨债人对此似乎并不积极,甚至还有人劝阻他。)

总之,在于欢案中,“辱母”这一因素被人为强化了,反而成为我们客观认识该案件的障碍。

 

刺死?

 

报道的题目说是“刺死辱母者”。“刺死”一词其实使用不当。应该为“刺伤”。

实际情况是:杜某被刺伤后,“亲自”开车到7.4公里外的医院就医(而不是被别人送到最近的医院就医);在医院门口,还和被人因为琐事吵了一架(自然会情绪激动、流血更多)。可见,他一开始受的伤并不严重。因为处置方法不当,并且耽搁了医治的时间,因而走上死亡之路,死于“失血性休克”。正所谓“自作孽不可活”。

因而,说于欢“刺死辱母者”是不对的。他只是刺伤而已。于欢的行为可能不是杜某死亡的主要原因。估计二审时会考虑这一因素吧。

 

正当防卫?

 

很多论者以“辱母”作为论证于欢挥刀行为正当性的重要因素。不过我在前面已经指出,二者之间其实并不存在直接的、立即的关系。

一些论者认为,于欢不构成正当防卫。也有不少业内人士则坚持认为,于欢构成正当防卫。存在不同意见当然是一件好事。

我现在勉强接受:于欢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他是在被非法拘禁、受到多人围攻时挥刀自卫的。当时他情绪冲动、精神紧张,无法苛求他把握自卫的“度”。因而,他的行为也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就现实情况来说,司法当局对正当防卫条件的理解极为严苛和机械,司法实践中以正当防卫为理由作出无罪判决的先例非常之少。对于于欢案,我同样不感到乐观。

对于正当防卫问题,我不准备过多纠缠。我想说的是另一个问题。

 

警察!

 

我想说的是,本案中使得于欢情绪失控、挥刀乱舞的因素不是“辱母”,而是“警察”。

于欢挥刀伤人是在警察出警之后。可以说,警察的表现是引起后来血案的重要因素乃至决定性因素。

一审判决书中很多人的证言表明,三个警察到达现场后基本上无所作为,只是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之后就走出门外。为什么走出去呢?警察的说辞是:准备到院内了解情况。这显然是很不高明的借口。他们明显是想开溜。因为冲突的双方都在室内,他们不去调查当事人,不去控制现场,不去隔开双方,竟然有闲心思到院内了解情况。谁信这种鬼话?在外省小县这样的熟人社会,出警警察很可能认识讨债的恶人,并且知道他们的底细(知道他们有前科,知道他们有后台,知道他们是为谁服务),知道他们惹不起。警察在普通人面前很牛很横,在黑恶势力面前却温顺如绵羊。

按照一审法院的理解,正当防卫(私力救济)的一个重要阻却因素是:公权力在场。其实,公权力虽然在场,却毫无作为。警察对当时的违法犯罪行为视而不见(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包括:非法拘禁、侮辱等),对犯罪分子杜某视而不见(别忘了,杜某有前科,曾经犯下交通肇事罪却逍遥法外)。警察出警不仅没有起到好作用,相反,还起了很坏的作用。警察出现前,黑恶势力大概还有所顾忌。而警察短期出现并马上离开后,黑恶势力就有点肆无忌惮、气焰嚣张了,开始围攻夺路而逃的于欢,逼得于欢挥刀自卫。更为重要的是,警察来而复去的行为对于欢的心理影响相当大。警察出现前,于欢对警察应当怀有厚望,希望警察能够解救他们三人。警察离开,使得于欢希望落空,并且意识到自己和母亲的处境更加危险,自然陷入焦虑、绝望、恐惧和愤怒之中,短时间内情绪失控、精神失常,做出了挥刀乱捅的疯狂之举。我想,正常人在当时那种情况下大概都会有这种反应。因而,这种行为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在法律上也是应该得到宽宥的。不能宽恕的是警察的行为。警察的不作为后果极其严重。可以说,完全是警察的不作为引出了这起血案。如果当时警察留在室内,或者将双方带回派出所处理,后面的事情就不会发生。结果,警察的不作为引出了一死、两重伤、一轻伤的严重后果。警察的行为已经涉嫌玩忽职守罪,应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判决!

 

聊城中院的一审判决引起了很多人的不满。大的方面来讲,人们对没有认定正当防卫以及无期徒刑的判决结果很是愤怒。小的方面来说,判决书的说理部分简单潦草、“不能正确处理冲突”的表述也让不少人颇有意见。

其实,在现在的司法背景和刑事政策下,法院大概也只能做出这样的判决了。统治者其实并不鼓励正当防卫,对私力救济怀有戒心。因而,“故意伤害”的定性、“无期徒刑”的结果其实并不奇怪。我估计,二审的判决结果大概会维持“故意伤害”的定性,不太可能改判于欢无罪。乐观的估计,可能会改判为15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责任!

 

前面提到,对于这个案件的发生,当地警察要承担很大的责任。其实当地政府也应该承担责任(当然,警察也是当地政府的一部分)。

当地黑恶势力有钱有势,横行霸道,很大程度上是当地政府纵容出来的。很有可能,政府某些官员就是黑恶势力的后台。有消息称,放款人吴某的后台是县人大主任;杜某的二哥在县检察院工作。这表明,当地的黑恶势力很有可能是国营的。上述消息不知是真是假。很有可能是真的。这正是外省小县政治生态的常态。如此败坏的政府,当然不可能为人们的人身权、财产权提供基本的保护。

纪委老王说现在的政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我实在不知道无限责任到底如何体现。具体到山东冠县这起案件,纪委老王究竟准备如何追究当地政府的“无限责任”呢?让我们拭目以待。


昨日大案:

【头条】全民目击丨25位法律人关于于欢案之「我」见

【二条】于欢案追踪丨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犯罪等问题已被调查

【三条】辱母案背后:债奴、老赖、吸血现金贷

【四条】为尊严和权利发声,无关好人坏人|乱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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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李轩

主办: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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