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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门决策丨李奋飞:从程序正义角度看于欢案

2017-04-13 李奋飞 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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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奋飞

来源:蓟门决策    2017-04-01


【蓟门决策】第105期:正当防卫司法标准的偏差与矫正 ——反思于欢刺死辱母者案

时间:2017年3月30日(周四)14:00~16:30

地点: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09会议室

主办:蓟门智库

           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

协办:新浪微博
           南方都市报
           北京市泽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

发言嘉宾: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奋飞:这几天一直被这个案子煎熬着,前面几位老师讲的观点我非常认同,但是我作为程序法的研习者和实体法的教授做一点区分,我更关注这个案子的过程。这个案子对我的思考主要是三个方面:

       

一,一审法院否认于欢有正当防卫的情节,理由是否充分?判决书说理主要是为了解决判决是否公正的问题,尤其是维护程序公正。程序公正的条件有很多,司法理性是一个很重要的标准。司法理性要求裁判文书要说理。这个案件和很多案件一样,说理不是一般的不充分,而是非常不充分,可以说是惊心动魄的跳跃。我们读一读这一段表述就知道了,当时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到了限制,也遭到了对方的侮辱和谩骂,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用尖刀捅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不法侵害。刚才阮齐林老师已经分析了,判决书里的这几个说法都不能成立,都是站不住脚的。首先这里面有辱骂、侮辱、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这都是法院已经认定的。真正的讨债人向债务人讨债,对他人身自由做一定的限制我们还能够理解,但这个案子的不同在于这些人不是债权人,而是职业逼债人,另外于欢本人没有欠对方的钱,是他妈妈欠的钱,与于欢何干?限制于欢的自由有正当性吗?

       

派出所出警不能证明当时就不存在危险性了,有时候派出所出警不但没有防止冲突升级,反而引发了冲突的进一步升级,这与警方处置不妥当有关系。另外《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包含了其他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这里仅仅限缩为生命权利,显然是不适当的。

       

总而言之,在我看来防卫的前提是存在的,所以我认为一审法院的理由不充分。不光是对这个案件,法院说理不充分,很多案件的定罪量刑理由都不充分,于欢案,为什么要适用无期?前几年广东许霆案,一审判无期,发回重审以后,原审法院基于同样的事实、证据、理由判五年,没有充分说理,给人感觉是法院很任性,司法权不能任性,法院要充分说理约束任性。所以于欢案给法院最大的提醒是我们对一些案件要认真的说理。现在很多案件之所以公信力差、难以令人信服,就是因为说理非常差。我记得几年前曾经发生过南浔临时性强奸案,法官为了对这两个被告人从轻处罚,把被告人临时起意这种在我们看来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情节过度阐释,难道就因为他们是临时起意就能把轮奸改为强奸吗?这两个被告只判三年。所以很多案件包括于欢案件的说理是远远不够的。让正义经得起历史检验,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说理是非常重要的。

       

二,正当防卫如何证明?在正当防卫问题上,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把举证责任都交给了控方,控方指控这个人杀人时,被告人说自己是正当防卫,被告人空口说空话不需要经过任何证明?不是正当防卫是否成立,需要在法庭上证明,谁来证明?被告方显然负一定的证明责任。那是不是说证明责任完全是被告方承担?不是,因为正当防卫是否成立是案件很关键的问题,也是被告人是否成立犯罪的核心问题。被告人进行初步证明以后,举证责任就交给控方。所以被告方的证明责任是相对的,而控方的证明责任是绝对的,被告方的证明责任是初步的、要求较低,而控方证明责任从标准上则更高一点。但这点上,我们的程序法没有很好地规范,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都让被告方证明。如果证明责任从根本上是控方的,控方不能证明不构成正当防卫时,应该承担不利的后果。这个案件如果在正当防卫问题上存在争议,应该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


三,司法和民意如何相处?就于欢案而言,二审法院如何吸纳民意?这些年我们看到一些轰动案件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场,司法怎么看待我们的民意?过去有些案件是倒向了民意的怀抱,民意牵着司法鼻子走。但有时候司法对民意不理不睬。这是两种不理性的态度。我们的司法要对民意进行及时的回应,回应社会关切。现在这个案件不只是法律人在关注,我们法院不应该对民意不理不睬,情绪性的排斥民意是不对的,应当采纳和听取正确的民意,特别是专家意见。对于法院独立性、权威性的坚守问题,要从两方面来讲。独立性、权威性的坚守,关键在于二审法院能不能通过开庭的方式,能不能通过充分的说理吸纳民意。有人认为是正当防卫,应当定无罪;还有人认为是防卫过当,应该从轻处罚。这么大的分歧,法院如何消除,不会让人感觉司法像泥,想怎么捏就怎么捏。现在中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能不能二审时的时候,真正搞一个庭审的十字化出来。不管怎么改,你告诉我为什么这么改,目前二审法院在风口当中,承担历史责任,相信在座所有人都不是为个案本身而来的,我们关注个案是超越个案,我们每个人跟个案没有直接关系,但关注每个人的权利是否得到认真的对待,尤其是于欢有没有受到公平的对待,这直接涉及到每个人,我们关切,也期待二审法院能够给我们一个更好的答案。

 

主持人:此次论坛微博直播围观者达到了12.4万人,案件是全民法治教育非常好的题材,确实要给所有当事人、所有的个案看得见的公平与正义。我细看了判决,证据采信方面,对于欢有利的证据没有多少采纳,对于欢不利的反而进行采纳。另一方面就是前后矛盾,否认正当防卫的理由极其不充分。李奋飞教授提到一个细节可能被所有人忽视了:于欢并不是借款人,他是一个纯粹的受害者,自始至终都是一个受害者,甚至在某个方面上说,他不光是正当防卫,而是见义勇为。这是讨论这个案件新的视角和思路,理由非常充分,追求的是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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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李轩

主办: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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