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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国拆迁年度报告 | 2016年十大拆迁典型案件

2017-04-17 王才亮 大案


今日大案:

【头条】2016中国拆迁年度报告 | 2016年十大拆迁典型案件

【二条】关注丨李克强:对校园欺凌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

【三条】内部打虎!中央巡视组原副部级巡视专员张化为被查

【四条】人民的名义人民在哪里,一个现代版的官场现形记还是肥皂剧?




主办方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2017年4月16日

9:00—16:00

 

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报告厅




2016中国拆迁年度报告发布单位

中国城乡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执笔人

王才亮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才亮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目次


一、2016年拆迁活动的特点

二、拆迁维权新特点:“以暴抗暴”明显增加 

三、拆迁行政诉讼的变化

四、2016年十大拆迁典型案例

附:完善征收制度、化解征收矛盾的律师建议





前言


这是我们发布的第7个《中国拆迁年度报告》。我们坚持撰写本报告意在向社会介绍2016年度中国拆迁的实际情况以及我们的专业分析。我们撰写本报告完全是公益行动,没有收受任何单位、个人的资助,是在履行法律人的社会责任。


本报告的数据,全部来自于媒体包括自媒体的公开消息。显然这些数据很不全面,但我们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来撰写我们的报告,并力求客观、全面。


在我们着手为撰写本报告准备资料的11月下旬,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意见》指出:“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紧接着,最高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承诺要“依法公正审理财产征收征用案件,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各级法院“合理把握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坚决防止公共利益扩大化。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充分保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


2017年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这是上述《意见》印发后,中央政法机关出台的第三份规范性文件。同日,最高检察院还发布了一批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作为从事不动产征收与拆迁法律的研究者与专业律师,我们肯定这四个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因为相对较好的制度出台总比没有好。为此,我们在总结2016年拆迁形势的同时希望这四个文件在2017年能切实落实,从而成为民众保护自己房屋产权的有力武器,进而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

 

2016年是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第一年。这一年,对我国拆迁制度以最大影响的事件仍然是头年5月1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实施。围绕着《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实施,拆迁行政案件立案难得到初步解决之后,人们对于司法公正的期望值大幅提高。加上国内外客观情况的变化,中国拆迁领域发生了一些变化,有了一些新特点。



2016年拆迁活动的特点


2016年,由于头年的房地产市场调控,国内住房积压较多,直接影响到房屋拆迁领域处于调整状态,拆迁总量虽然有所下降,但这一领域的矛盾仍然在加剧。


(一)拆迁的动力依旧


从全国范围看,2016年房地产业的主要任务是继续了头年的“减库存”,其效果出现严重分化。三、四线城市去库存有限,房屋价格与拆迁都处于调整阶段,带来了全国的拆迁总量下降。但是由于热点城市,一线城市和一些二线城市销售形势较好、住房价格仍然上涨致使拆迁征地数量处于反弹形势。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达744127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6.7%,增速较前几年呈下降趋势,但房地产新开工面积比2015年增长了8.1%,其中新开工的住宅面积上涨了8.7%。房地产市场异常的火热致使房地产行业对整个经济增长的贡献仍然位于各个行业之前列。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7年2月23日(星期四)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介绍房地产和棚户区改造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其中提到:“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是15.7亿平方米,同比增长22.5%,其中商品住宅13.7亿平方米,同比增长22.4%。

 

同时,商品房销售额达11.8万亿元,同比增长34.8%,其中商品住宅9.9万亿元,同比增长36.1%”。这个数据表明,2016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在增长而且商品房销售额、商品住宅销售额的增长高于面积增长,房价亦有较大增长。由此,带来房地产商投资的积极性,继而增加了地方政府房屋征收拆迁的原动力。


2016年,仅房地产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就达6.5%,加上房地产中的建筑业增加值以及其带动的上下游的增加值占GDP比例是一个十分惊人的数字。2016年全国土地市场高热无实质性减温,虽然统计表上的300个城市土地市场供求呈下降趋势,各类用地推出同比下降11.0%,成交同比下降5.7%,但是热点城市土地市场持续高热,拉高了全国整体住宅楼面均价及溢价率,全国300个城市各类用地成交楼面价同比上涨38.7%;平均溢价率为43.13%,较2015年提高26.91个百分点。


值得注意的是,十年前我们提出的房地产市场的“三个垄断”的趋势仍然继续。政府垄断土地、开发商垄断商品房供应的局面已经固定,而大开发商垄断房地产业的局面进一步加强。2016年行业整合加速,央企、国企加快整合重组,民营房企的资本融合进程也在加快,销售额百亿以上的房企达到131家,占有市场份额升至50%,且恒大、万科及碧桂园销售额超过3000亿元。在良好销售业绩支持下,企业现金流充裕,拿地意愿强烈。


然而,常识不能永远被谬误所排挤,国家调整房地产业与建筑业的地位风声日紧,并终于在2017年2月24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给谁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的争论暂时画了个句号。


但是这场争论不会休止,在“土地财政”已经遭受质疑的情况下,上桌面的言论是说:“建筑业以及房地产中的实体经济部分,还是我们国家的重要支柱产业,是满足群众住房需求的主要载体,要确保房地产能够满足人民的需要”。由此“确保房地产能够满足人民的需要”为拆迁征地继续提供政策依据,一些城市更是以此为由加快了拆迁进度与强度,进而刺激了拆迁矛盾的激化。


(二)暴力拆迁手段更无底线


2016年,历史遗留矛盾化解不力,表现在信访不减量而诉讼结案化解矛盾的效率不高。在此背景下,新的矛盾又不断涌现,以致于拆迁矛盾仍然居国内矛盾之首。由于拆迁并非一般的财产性纠纷,多年来引发的流血事件已是不少,而2016年的拆迁“血案”更加触目惊心,这不能不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并寻求解决之道。因为这不仅与大多数国民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还与中国社会的文明和法治进程密切相关。


2016年,我们与往年一样仍然无法获得全年发生“血拆”的完整数据,而现实中拆迁血案频发,从5月1日爆出的海口暴力强拆事件,到5月10日发生的郑州拆迁血案,再到湖南长沙、江苏沛县各一位老人在强拆时被埋身亡,以及9月中旬湖南汝城因拆迁矛盾激化引起的血案,都表明拆迁领域的暴力程度有增无减。现在一般的拆迁血案已难以引发公众和传统媒体的关注。


虽然媒体公开报道的拆迁血案有所减少,但自媒体对此的揭露却在增加,2016年仅通过自媒体揭露的“血拆”事件则在100件以上。这些暴力拆迁案件的共同特点是,房屋都不是法院组织或经过法院授权的“司法强拆”。


2011年,国务院颁布的“第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禁止政府擅自“行政强拆”,政府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一程序上的关卡,曾广受法学界好评,人们认为这将使地方政府在启动强拆时有所忌惮,因而能够减少“血拆”悲剧。但如今五年过去了,时有发生的拆迁血案似乎说明,这项规定并未取得应有成效,原因是地方政府玩出了新招。


我们在关注2016年的“血拆”案件中梳理出新的特点,首先是“误拆”頻发,“误拆”成为犯罪者的保护伞。


2016年在两起“误拆”事件骇人听闻。2016年7月7日,湖南长沙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茶子山村村民杨某找来挖掘机,在自家房屋被强拆后的废墟里找到了母亲龚雪辉的遗体。自遭强拆那天开始,龚雪辉已失踪21天。


这起“强拆致活埋农妇案”引举国震惊。但是对此惨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区级官员仅记过以下处分,直接责任人员也仅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起诉,其中仅一人判处1年有期徒刑实刑,其他的人均回家过春节。


据媒体报道,2016年9月7日下午,被拆迁户、92岁的江苏沛县的阿婆王某兰,被发现埋在了自己房屋下面。她家的房子是被一台挖掘机“碰倒”的。事后官方称,该挖掘机其实是在王阿婆邻居家的房子实施拆除,但“因作业人员陶某操作失误”,把王某兰老人的房子碰倒,导致她被埋。目前,案件还无进一步消息,一切似乎都在按老剧本演出:政府方面的“误拆”定性已经出来,“替罪羊”似乎是临时工的陶某已经拘留,下一步再花钱摆平死者家属,对基层干部“罚酒三杯”,一场“血拆”应该就过去了。


然而,演戏的真像代替不了真相。这两起典型案件是否真的是“误拆”法律上还可以讨论,但是这种悲剧决不可蔓延。我们这一代人的责任是通过追寻本案真相,杜绝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把一个法治、民主、文明的环境交给下一代人。


其次,逼迁手段用到极致。如媒体釆访到的贾敬龙遭受的待遇,则与当下许多被拆迁人的情况相似,暴露出村官们主导拆迁不仅违法而且十分有违人道。


例如:“2009年11月份,北高营村开始拆迁改造,对没有签字拆迁的住户使用“三停”政策一一停水、停电、停发一切福利待遇。在北高营村委会的一张通知上显示,该村民不同意占地,不配合村委会工作,该村民以后不享受村民各项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分房、分款的一切福利待遇。除了“三停”,未签字的村民家中,也遭遇了被扔礼花弹,社会青年恐吓等一系列逼拆手段”。


“一拆迁开始至2010年底,贾敬龙一家因不满拆迁补偿一直没有签字。北高营村委会在2009年底开始停发了贾同庆(贾敬龙父亲)应享受的村民生活保障和福利待遇。贾的母亲已经八十多岁,在知道了停发她的养老金后,一直埋怨儿子。村委会同时也拒绝办理贾的妻子和母亲的医保和养老保险”。


再看:“随着各个亲属的劝说,2010年11月10日,贾同庆在没有征得儿子、女儿的同意下与村委会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但贾敬龙拒绝搬迁,并将旧屋装修准备当作婚房,贾敬龙的婚期定在了2013年5月25日,与其谈了4年的女朋友答应了他的求婚。2013年2月27日上午9点,村党委书记何建华带领北高营村村委会、治保会二十佘人,开着钩机,拆除了贾敬龙旧宅的门洞和南屋楼梯。


2013年5月6日凌晨1点,多辆黑色的轿车围在楼房周围,用砖块向房子里扔。2013年5月7日下午5点,多名不明人士强行用钩机拆除楼房主体。贾敬龙在楼房内不肯离开。拆除现场有人控制了贾同庆,并打伤了贾敬龙的表哥和堂兄弟”。“贾敬龙妥协,从二楼跳了下来,立即被人控制并被殴打,头部受伤流血。旧宅室内所有物品均被砸在废墟下。婚房被拆,婚期延后,婚约被毁。”


贾敬龙案件暴露的石家庄北高营村非法拆迁的问题十分具有典型性,几乎包括了当前国内非法拆迁的大部分手段,其场景在国内大部分非法拆迁活动中都能看到。我们的问题是:为什么这些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司法机关去制止并追究?


(三)“拆迁主体下移”成为违法行政的新特点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我国《立法法》第八、九条明确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处分必须由法律规定。而《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2016年,许多地方的房屋征收拆迁的主体继续呈现出模糊的趋势,拆迁主体普遍下移,一些地方,街道、乡镇甚至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为了拆迁主体,其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的监管。


1.街道办成了拆迁办


近年来,区县政府将本来是其本级政府的责任下移至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例如,自称“经过多年拆迁实践总结出来的麒麟拆迁模式”在拆迁领域受到一些人的追捧,其核心就是街道办事处制定拆迁补偿政策,承担拆迁责任。


2016年,这个模式再次展现出速度效应。据媒体报道,“因南京220千伏青龙山输变电工程建设需要,需对麒麟街道泉水社区五组村居民住宅实施拆迁,其拆迁补偿安置执行标准是《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江宁政规发[2011]8号、9号文件的规定。”“为做好拆迁工作,负责此项目拆迁的麒麟街道办事处,专门成立了由街道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征地拆迁指挥部,从今年7月开始,先后进行了入户调查、丈量核实、政策宣传等各项准备工作,让各拆迁居民对拆迁的意义、安置房地点、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等做到心中有数,明明白白。”


“为鼓励拆迁居民支援国家建设,积极配合拆迁,麒麟街道制定了提前签约搬家的奖励办法。根据该办法,被拆迁户提前签订拆迁协议、提前搬家的,即在2016年10月20日一2016年11月28日以内签约的,给予每户每平方米210元的奖励;协议签订后5日内搬家交房拆除的,再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以拆迁面积200平方米计算,两项奖励加起来可获得6.2万元。2016年11月28日以后签约搬家的,奖励标准依次递减,超过拆迁公告规定的征地拆迁期限尚未搬迁的,不享受上述奖励政策。”


2.基层自治组织成为拆迁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然而,在违法行政的一些地方,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被绑上了拆迁的战车。如上述的发生“血拆”事件的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和长沙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茶子山村,村民委员会都成为帮助政府拆迁或直接参与拆迁的拆迁公司。其中北高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何建华被杀,杀人者为该村村民贾敬龙。案件起因是贾敬龙在将要举办婚礼不到20天前房子被非法强拆,导致愤而杀人,继而一、二审判决死刑,最高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了死刑核准裁定。


2016年11月15日,贾敬龙被执行死刑,让社会撕裂。反对者认为贾敬龙既没有杀多人,也没有手段极其残忍,而且事出有因并且有自首情节,不该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最高法院不应核准死刑。支持者认为,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也有人们猜想,这样的判决核准,应该是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万一不判死刑立即执行,怕有更多的人效仿此案以暴力抗拒拆迁,乃至影响土地财政和政府与民争利的大局。


该案的争论中,暴露了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规避拆迁、征地的法定要件,把村委会推至前台的黑幕。像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的“城中村改造”那样,村官成为拆迁主体,表现出村官与村民的尖锐对立和村官们对村民的欺压。


对于这个现象,有人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说事,其实该法根本没有授予村官们强拆村民私房的权力。


法律对于征收拆迁主体的规定是清楚的。那村官们凭什么强拆农民的房子呢?没有法律依据而滥拆民房,谈何法治社会。


这种让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作为责任主体从事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等事项的做法不仅仅是于法无据,而且是问题多多,因此引起了各个方面的质疑与反思,在一些地方开始纠正。


2016年12月7日,太原市委组织部和市民政局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厘清社区居民委员职责,提升为民服务效能的实施意见》,为社区“减负”。规定“此后凡属基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一律不得转嫁给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得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居委会派任务、下指标。市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凡有工作事项进入社区的,市级部门延伸须经市社区建设领导办公室同意,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社区。


社区居委会承担的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经济创收等任务指标,以及社区居委会作为责任主体的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等事项,原则上一律取消。”


十分遗憾的是,目前尚未见有地方党委、政府出台规定,限制村官们的拆迁,所以我们预料近年内城中村或郊区农村仍将是“血拆”的高发区。


为什么这种下移拆迁主体的违法行为迟迟得不到纠正呢?我们认为主要是以下四个原因:


第一,合法的拆迁、征地,需要满足《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的公共利益、征地批准等要件。而真正要落实这些要件十分困难。于是城市中以街道办、社区居民委员会出面披上“棚户区改造”、“旧厂区改造”等马甲,集体土地上以村委会出面披上“收回”、“腾退”、“搬迁”等马甲实施拆迁,造成貌似合法的假象,实际上仍是违法的。


第二,区、县政府避免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区县政府当被告的行政案件一审就由中级法院管辖,减少了行政干预的力度。而下移拆迁主体,引起行政诉讼,一审管辖权仍然在区县法院。


第三,以村民、居民自治为由剥夺相对人抗辩权。在村委会实施的拆迁中,表面上常常会以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通过所谓的土地收回、腾地等决议,实际上违法的。当相对人起诉时,法院却以所谓村民自治为由不予受理。实际根源在于,拆迁是政府所为,行政干预司法所致。


第四,部分基层干部(乡、镇,甚至村)为谋私利。土地的快速升值,房地产热,让不少人暴富了。部分基层干部(乡、镇,甚至村)则利用手中的权力,在缺乏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建设新农村、旧村改造等为由,进行拆迁、开发或合作开发等谋取私利,这也是村官们甘愿冲上违法拆迁第一线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十年前,中国的村民委员会开始民主直选,应该是一个进步。然而,计划中的乡镇、县市的民主直选却因众所周知的原因胎死腹中。在有着数千年封建历史的中国,实行民主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仅村官一人一票直选,而其上级仍然唯上,必然如孤军深入,不全军覆没才是例外。



拆迁维权新特点:

“以暴抗暴”明显增加 


从所有的暴力拆迁案例都可以看到拆迁方的野蛮行径,如给被拆迁户家里泼粪、倒尿、塞钥匙孔、打人,误拆等等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有人说,对非法强拆可以依法维权而不要以暴抗暴。对此,我们十分赞同,与我们的当事人也只能说这句话。但是,全国各地的被强拆者对非法强拆的依法维权甚至于起诉的结果如何呢?现实很残酷。


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前是立案难,实施后是胜诉难。虽然我们很多律师代理的拆迁行政案件胜诉率(包括协调成功)较之前有所提高。但是,即使是在90%胜诉,但剩下的10%应胜诉而没有胜诉,对这10%委托人而言就是100%绝望。至于法律监督和信访,有用吗?以贾敬龙为例,他在用射钉枪将村党支部书记何建华杀死之前的2014年曾多次写举报信给长安区检察院和区信访局反映自己的境遇,但无果。当司法救济无能、公正难寻之际,谁也没有让贾敬龙们相信司法公正的自信。


又如河北省永清县北曹家务村因房地产项目开发搞房屋拆迁,在缺乏法定要件的情况下,拆迁方雇用社会闲散人员拆迁,使村民们权利受到侵害。其中如付奎生家因未达成一致,自2015年始,付家多次遭受打砸门窗、扔蛇等等骚扰,报警一直未果。据多户村民反映,自项目开发始,其人身、财产就多次因拆迁受到了不同程度侵犯,亦在2015年9月发生过夜晚入户打砸并致人伤的事件。


2016年1月11日晚,刘XX、张X、李XX三人手持铁棍,在砸金某祥家门窗后,又来砸付家窗户,遂引起肢体冲突。最后刘XX打斗中倒地,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永清县检察院遂对付奎生、付金波以故意伤害罪,对张X、李XX以寻衅滋事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现该两案正在永清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中。对此,我们深深感受并理解一个普通的公民,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想寻求解决而诉说无门时,心中的那份绝望、无助和痛苦,这也是法治的悲哀。因此,我们律师事务所为之提供了法律援助。


我们很清醒的看到绝大多数“血拆”事件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被拆迁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报警无效、法律无力纠正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只好自力救济,“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自己找说法”,以暴抗暴,最后酿成血案。

 

再如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在没有合法的手续情况下就启动了大规模的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2011年至今,屡屡发生公民房屋被非法强拆而报警无效、告状无门,至今没有一起非法强拆者受到追究,引起了诸多矛盾。该区步文镇村民严春庭的房屋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但尚未达成补偿协议。2016年5月开始,大量涉黑人员围堵严春庭房屋、辱骂严春庭家人,持续时间长达两月。严春庭及家人多次向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人民政府反映相关情况,均无人处理。

 

2016年8月17日,不明身份人员使用挖掘机等工程机械,强行拆毁了严春庭家庭的两处房屋,直接造成全部家庭财产被压毁,全家遭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当晚,严春庭在外得知房屋被拆而返回家的途中,路遇一河北籍男子,认出该男子为围堵行动中涉黑人员之一。双方发生争执,互相殴打,严春庭受轻伤,河北籍男子受重伤。

 

其后,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区分局以涉嫌故意杀人为由将严春庭刑事拘留。同时,严春庭妻子也就毁坏财产事件向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区分局报案,同时已针对强拆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严春庭的案件处于法院审理中,而毁坏严家房屋、财产者仍然逍遥法外。


此种背景下,一些地方政府不是依法制止非法拆迁,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利而是靠刑罚去惩罚反抗者,显然是与依法行政相违背,其效果也只能是扬汤止沸。

 

2016年,郑州杀了刘大孬后不久,就出了范华培事件。该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办事处薛岗村于2016年春节后正式启动拆迁,范华培等村民由于对拆迁政策不满意,一直未签协议。5月10日下午,范华培回家发现家中停电,疑是拆迁所为,遂持刀先后刺向钩车司机王某某、街道干部陈山等人,致三死一伤。最终范华培在数十位持枪警察的围截下,在薛岗村内被击毙。对此具体,案情官方通报和嫌疑人家属说法不一,孰对孰错自有公论。

 

我们认为范华培没有持刀伤人的正当理由,但我们看到郑州市在吴天君的主政,违法拆迁暴露出太多的问题。吴天君正在受查处,后任者如何化解此前的积怨,是一个需要认真解决的课题。


从全国范围而言,2016年,河北杀了贾敬龙,第二天也就是11月16日18时16分许,陕西省延长县七里村镇曹渠村村长全家8人被人捅伤后死亡4人,受伤4人。目前所知原因是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争议,凶手黑延平认为村干部不公平,作案后,没有逃离,而是投案自首。


这样频繁发生的一个又一个“范华培”、“贾敬龙”的故事,且每次伤亡人数增加,我们希望全社会首先是执法者要思考这个问题,认真分析这些血案产生的深层次的原因,在釆取全局性的相应措施之前,着力化解矛盾,减少血案的发生。


 

拆迁行政诉讼的变化


2016年,违法拆迁的势头仍然强盛,历史遗留矛盾与新生矛盾交织在一起,拆迁引起的行政诉讼和信访数量居高不下。在诉讼领域,拆迁行政案件“立案难”基本解决,但大量案件涌入法院不仅超审限的问题严重存在,质量更有待努力提高。


2015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实施,为行政审判工作在解决中国房屋拆迁问题中发挥作用创造了历史性机遇,从而使这一领域有了明显变化即:拆迁行政案件增多,但实质性解决问题有待推进。


2016年,被征收拆迁人希望通过人民法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热情不减,致使行政诉讼案件继续增长,仅2016年1月至8月,全国法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156430件,加上旧存,已经突破了201729件。其中以县级以上政府为被告而由中级人民法院所受理的第一审案件增长尤为明显,进而导致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创了历史新高。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新收的行政案件到9月份已经突破了2000件。


这一现象的出现新的行政诉讼法提高级别管辖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件例》明确县级政府为征收人有关。审级提高之后的第一个效果是行政机关的败诉率也在提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的数据尚未出台,但是2015年全国法院一审行政案件中,判决行政机关总体败诉的比例达到13.78%,特别是以判决方式结案的一审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高达33.45%,其中信息公开和征收拆迁引起的案件占了前两位。


2016年7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一个月后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在此前后,各地纷纷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拆迁行政诉讼中官民平等对话被大大推动。


2016年,复议机关做共同被告的案件大幅增加,拆迁行政案件的管辖有了变化。例如,住建部因是复议机关而做共同被告的案件2016年仍在上升,而且案件的一审由征收行政行为所在地改变为住建部所在地的北京管辖,对解决行政干预问题有明显效果。


案件进了法院,矛盾就能解决吗?一年多过去,公众的期待很美好,但现实差强人意。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行政诉讼超期严重。


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地方各级法院,能够按照规定期限结案的比例实在不高。虽然法院方面没有公开数据,但作为专业从事拆迁行政诉讼的律师都有切身体会并心里有数。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法院行政庭法官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无法按时依法完成数量多而复杂的拆迁行政纠纷之裁判。这个问题的解决靠法院自己显然是难以完成,需要在司法体制的改革中获得支持。


第二、行政干预仍然严重。


例如,各地在推进的棚户区改造、重大工程项目、开发区建设等方面有时间点要求,与公民享有的复议权利和诉权在时间上存在冲突。而且政府一方面需要快速推进项目要求法院给予支持;另一方面政府又想少花钱多办事,这为行政审判工作公正公平解决问题带来巨大的阻力。


对此,我们认为体制设计是重要的,但法院本身并非没有作为的空间。


第三、行政审判的专业性也面临新的挑战,这一挑战源自城乡拆迁纠纷始终面对公共利益与私有财产保护相冲突的问题,而这个方面的立法滞后,无法满足行政审判工作的要求。


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平衡二者关系,切实化解矛盾,是当前行政审判面临的主要责任。其中,新行政诉讼法法在案件管辖、起诉受理、证明资料分配、行政附带民事、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公益诉讼、行政协议、行政赔偿等方面留给了最高法院较大的解释空间,具体实施中也给法官们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我们期待行政诉讼中的这些问题能得到解决,法院能担负起守住最后一道防线的重任。

 

 

2016年十大拆迁典型案例


每年评选出典型案件的目的是努力以个案诠释法律,弘扬社会主义法治。2016年底,我们公开向社会征求拆迁典型案例。经过专家学者。国内外同行、广大网友的推荐与参与,我们将十大典型案例候选予以公示,再次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1.河北永清付奎生、付金波父子故意伤害案


河北省永清县北曹家务村村民付奎生,因房地产项目开发面临房屋拆迁。因未达成一致,自2015年始,付家多次遭受打砸门窗、扔蛇等等骚扰,报警一直未果。据多户村民反映,自项目开发始,其人身、财产就多次因拆迁受到了不同程度侵犯,亦在2015年9月发生过夜晚入户打砸并致人伤的事件。


2016年1月11日晚,刘XX、张X、李XX三人手持铁棍,在砸金某祥家门窗后,又来砸付家窗户,遂引起肢体冲突。最后刘XX打斗中倒地,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永清县检察院遂对付奎生、付金波以故意伤害罪,对张X、李XX以寻衅滋事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现该两案正在永清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中。


2.海口秀英区大规模强拆引发冲突


2016年4月29日、30日,海口市秀英区组织城管、公安、联防、国土、消防、长流镇等1200多名执法人员,连续实施对长流镇琼华村104宗被认为是“非法占地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行动,拆除总面积约2.5万平方米。由于行动中殴打妇幼的视频被曝光,引起了社会的的关注。


在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面前,海口市委、市政府方面表现出十分重视,多次应对媒体公开表态。除5名殴打妇幼的联防队员被刑拘外,指挥此次秀英区近年来对违法建筑整治最大规模的行动的区长引咎辞职,本拟5月3日进行的再一次拆违也没有进行。


3.郑州拆迁户范华培杀人事件


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办事处薛岗村于2016年春节后正式启动拆迁,范华培等村民由于对拆迁政策不满意,一直未签协议。5月10日下午,范华培回家发现家中停电,房屋附近有钩机作业,遂持刀先后刺向钩车司机王威强、街道干部陈山等人,致三死一伤。最终范华培在数十位持枪警察的围截下,在薛岗村内被击毙。


范华培亲属告诉记者,范行凶的导火索为拆迁矛盾,去年借债70万修房,拆迁补偿仅50万,压力较大。薛岗村位于郑州市北三环之外,处于城市之角。这里456户居民原本以种菜为生。过去两年间,因为周边大拆迁,5万“郑漂”租客涌入这个地区,村民纷纷盖起高楼出租牟利,但建成不久即被纳入拆迁范围。


范华培杀人事件当月,时任郑州市委书记吴天君调任河南省政法委书记,后于16年11月被中纪委立案调查。吴天君主政郑州的4年多里,郑州进行了大规模的拆迁改造。共启动拆迁村庄627个,动迁175.65万人。因其强势的执政风格,郑州市民曾给吴天君起绰号“一指没”。


4.徐州征收项目搭地铁便车被判确认违法


2014年10月6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以修建地铁韩山站项目为由,作出徐泉征字[2014]第9号《房屋征收决定》,实施城市轻轨一号线韩山商业街站项目房屋征收,将包括韩某等148人在内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韩某等人对此不服,委托律师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釆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5)宿中行初字第001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泉山区政府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决定》违法。最终,项目方修改了地铁站出口设计方案,保留了韩某等人房屋所在小区,不再征收拆除。


本案中,泉山区政府此次征收行为并非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是属于搭公共利益便车的商业行为,其征收涉及的土地范围远远超出了工程施工设计规范要求,其征收的行为缺乏必要性,违反了比例原则,也侵犯了居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最终被法院确认违法。


5.长沙农妇龚雪辉被拆迁活埋


2016年6月16日,湖南长沙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茶子山村村民杨君的房屋被当地街道办和村委会组织强拆,杨君发现其母龚雪辉失踪。7月7日杨君借来挖掘机,在房屋废墟中找到了已被掩埋致死21天的母亲龚雪辉的遗体。


7月12日,长沙市通报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认定这是一起为在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安置房,茶子山村村民代表大会违反法律规定作出强制拆除房屋的决议,观沙岭街道办事处应茶子山村村委会的请求组织实施非法拆除房屋,在房屋拆除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的责任事故。包括岳麓区委书记、区长在内的27名干部和工作人员被追责或立案侦查。


2016年12月14日,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厉军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一案,春节前作出一审判决,此案被告人除一人判处有期徒刑实刑外,其他的人均回家过春节了。


6.济南杨玉波刺死强拆人员


2016年6月17日8时许,济南市华山街道办菜园村村民杨玉波家的房屋遭强拆,杨玉波持刀将入室的两名保安刺伤,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即,杨玉波在他人陪同下到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华山派出所投案。

2017年1月6日,杨玉波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开庭,此案目前尚未做出判决。


7.福建远大船业有限公司强制征收纠纷获判1. 98亿元行政赔偿


2011年11月18日,平潭县人民政府作出《平潭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福建远大船业有限公司远大船舶修造厂的决定》,在已经实际强制征收完毕六个月后,再次明确征收远大造船厂的所有用海、用地和全部设备设施。


2016年7月3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平潭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判决赔偿远大公司在建工程损失198787774元,是史上最贵的行政赔偿案。截至目前,赔偿款已执行到位1.34亿元。

 

这是史上最贵的行政赔偿案,它见证了中国行政征收(拆迁)问题的普遍性,如征收决定的随意性、强拆的任意性、维权的艰难性,充分展示了部分公权力的滥用、随意与傲慢,展示了中国民众维权的艰难。案涉的重点工程被拆除,也显示了在公权力肆意之下,哪怕是省政府的重点工程也难以幸免。


8.漳州严春庭故意杀人案


2012年起,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村民严春庭的房屋被纳入征地范围,但尚未达成补偿协议。2016年5月开始,大量涉黑人员围堵严春庭房屋、辱骂严春庭家人,持续时间长达两月。严春庭及家人多次向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人民政府反映相关情况,均无人处理。

 

2016年8月17日,不明身份人员使用挖掘机等工程机械,强行拆毁了严春庭家庭的两处房屋,直接造成全部家庭财产被压毁,全家遭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当晚,严春庭得知房屋被拆,返回家中。途中,路遇一河北籍男子,认出该男子为围堵行动中涉黑人员之一。双方发生争执,互相殴打,严春庭受轻伤,河北籍男子受重伤。

 

其后,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区分局以涉嫌故意杀人为由将严春庭刑事拘留。同时,严春庭妻子也就毁坏财产事件向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区分局报案,同时已针对强拆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案件处于审理过程中。


9.江苏沛县王世兰被“误拆”掩埋致死


2016年9月7日,江苏徐州沛县沛城镇歌风一村房屋拆迁中,卧床在家的92岁老人王世兰被倒塌的房屋掩埋,家属用了20多分钟挖开废墟后将老人移出,120急救人员当场确认老人已无生命体征。

 

事发后,当地街道办向家属解释称,因当时拆迁司机正在拆附近房子的南门,老人所在的屋子与之距离过窄,挖掘机转动不便,司机认为这一片都属于拆迁房,认为王老太住的房子碍事,所以把房子推倒。后来,拆迁办工作人员又改口说,是因拆迁公司在对相邻房屋实施拆除作业时,司机“操作失误”,误将老人所在房屋碰倒。

 

死者家属表示,他们尚未与拆迁办达成补偿协议,不认同“操作失误”致人死亡的说法。当地警方表示,目前,挖掘机作业人员陶某(男、29岁、安徽蒙城县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警方刑事拘留。


10.河北贾敬龙被执行死刑


2015年2月19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村民贾敬龙,因2013年自家房屋被拆一事,使用射钉枪射杀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何建华,被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被判死刑后,贾敬龙及其家人、律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贾敬龙死刑立即执行,2016年5月1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对贾敬龙杀人案的死刑核准裁定书。

 

2016年11月1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贾敬龙执行死刑。


 

完善征收制度、

化解征收矛盾的律师建议


多年来,在土地财政政策的催化下,我国房地产市场不断升温,城市房屋征补和集体土地征收中纠纷迭起,血案频发,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社会和谐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各级机关切实保护合法产权、完善产权制度,依然未有较大改观,似为绝症。笔者作为国内最早从事拆迁、征地法律服务的律师,以多年从业之观感,判定城乡征收矛盾并非绝症,现行城乡征收矛盾基本集中在“因何拆、应何拆、如何补”三个方面,可以化解,故形成建议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征收制度


1、“因何拆”之“因”应是公共利益


长期以来,大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假借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导致项目实施过程中矛盾频发。不仅损害政府公信力,而且极易激化矛盾、酿成拆迁血案。


2016年11月4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这是中央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及合理界定公共利益范围,也是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公共利益”界定的进一步明晰。


分析这一中央精神,笔者认为:“公共利益”的概念,应当由立法机关进行概括性的阐述,并通过列举的方式来限定,同时将某些情形通过否定式的列举来排除。


笔者认为,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须把握以下几点原则:


第一,必须切实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尊重民众的意见。现行制度中已有关于保障民众在征迁过程中的知情权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民众的知情权往往很难得到保障,民众的意见也常常被忽视。不论是旧改还是棚改,最直接的关系人是区域内的民众,项目是否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民众最有发言权。


第二,公共利益不能是经营性的利益。以营利为目的的土地经营行为,属纯粹的商业行为,行为人应通过市场交易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无权征收土地。我国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带有极大的趋利性,混淆了公益与非公益的界限。所以在实践中造成了与法律本身的极大冲突,成为社会动荡根源之一。


结论:在征迁活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应体现出区域内民众的意志,使区域内不特定的多数人受益。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均应被排除于公共利益之外。在界定公共利益时,应以综合概括、列举、否定排除三种立法技术对此加以界定。


2、“应何拆”之“应”是指征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现阶段,征收主要指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集体土地的征收。地方各级政府一般是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交由专门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集体土地的征收则由国土部门负责,而国土部门常常将征地工作委托给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又往往会将征地工作分配给村委会。这就直接导致了大量的村委会在此过程中通过非法手段逼迫村民搬迁。这也就是近年来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血案高发的根源。


虽然国务院、中纪委发布的多个文件中明确指出集体土地上的征收工作应参照国有土地上的征收工作进行,但是在没有一个正式的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就是村民的合法权益往往很难得到保障。


所以,笔者认为征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的重点在于城乡征收部门的设立与城乡征收制度的统一。


3、“如何补”关键在于被征收人因征收而受损权益的复原


“如何补”是每位被征收人最为关心的实际问题,而“补”的根本含义在于复原被征收人因征收而受损的权益。在现阶段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被作为最重要的依据。但是,在强大的地方政府的压力之下,评估结果的客观性是很难确定的。


因此,笔者认为在安置工作中,应当使原地回迁成为一种常态,将异地安置作为一种例外。在不得不实行异地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的情况下,应当参照天津市的类似规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单价应不低于同地段新建商品房的单价。只有如此,才能达到“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因征收而下降”这一基本目标。

 

二、强化被征收人所能选择的救济手段


1、建立健全征收工作专项监察制度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了试点工作涉及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制度,为试点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笔者认为,征收工作涉及经济利益极大、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影响重大,其中必然会贪腐多发。因此,如能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在省、市级监察委中设立专门的征收事务监察部门,必将有助于征收工作中种种问题的解决,有助于监督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征收工作,有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探讨省、市级行政法院的设立


全国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开展至今,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六个巡回法庭,管辖指定区域内的案件;部分地方人民法院试行行政案件交叉管辖、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等制度,上述工作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在两审终审制度之下,地方人民法院的作用仍非常关键,而交叉管辖、集中管辖并不能完全杜绝地方政府部门干扰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


笔者认为,在最高人民法院之下,设立省或数省、市或数市的二级行政法院,对该行政法院实行垂直管理,或将有助于排除地方政府部门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干扰,既增强了人民法院审判的公信力,又强化了被征收人的救济手段。


以上是笔者对于征收制度完善、被征收人救济手段强化两个方面的一些不甚成熟的看法与建议,望各位专家学者不吝赐教。



昨日大案:

【头条】乱相丨安徽霸道村官侵吞1.5亿 曾深夜派3辆挖掘机拆村民家

【二条】疑案丨枪决突然被喊停!贵州男子被最高法核准死刑后律师上书,曾当庭翻供

【三条】徐显明:共产党既在法律之中,也在法律之下,还在法律之上

【四条】预警丨金正恩一旦按下核按钮,70亿人瞬间陪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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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李轩

主办: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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