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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17中国改革的九条建议 | 司法体制应坚持去地方化、去行政化

2017-04-19 诗性正义 大案


今日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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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对2017中国改革的九条建议 | 司法体制应坚持去地方化、去行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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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哈维尔:每个人都为自己建造了一座古拉格,同时身兼狱卒和囚犯



来源:诗性正义   2017-04-19


《中国改革报告2016》,由深圳创新发展研究院组织国内权威专家撰写,以“完善总体设计,寻求改革突破”为主题,对2016年的中国改革进行整体评估,亦对十个主要领域改革进行评估,对2017年的改革形势进行分析判断,最后提出九条相关建议。


本文节选了报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九条建议”中司法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部分。


深圳创新发展研究院多年坚持,在允许的空间说了不少真话,不容易。几年来,司法改革分报告由徐昕、黄艳好、汪小棠负责撰写。对2016司法改革的总体评价:司法改革在艰难推进,有所进展,但远未达到预期目标。今年特别呼吁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保障律师权利……此处的内容根据司法改革分报告提炼,深圳创新发展研究院理事长张思平先生修改定稿。



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

确保司法改革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正确方向


深圳创新发展研究院



十八届三中全会掀开了中国司法改革新的一页,确定了司法改革去行政化、去地方化的改革方向,并围绕改革的总方向,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的具体方案和举措,取得了积极成果,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赞同。同时,在司法改革过程中,也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对司法改革的担忧。因此,我们认为,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需要在坚持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确保改革在正确的方向上行进。


第一,司法改革顶层设计的完善,需要考虑和处理好五对关系和六个保障。五对关系包括:正确处理司法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及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司法与党政、地方之间的关系,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应直面司法独立性这一关键问题,消除社会对司法独立的误解;正确处理司法与行政、立法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之间以及机关内部的关系,注重相互监督制约;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解纷机制之间的关系,确立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六个保障包括:职业保障、经费保障、公正保障、效率保障、民主保障和弱者保障。


第二,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消除司法改革的政治化逻辑和意识形态化影响。司法改革尽管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但也有相对独立的功能区域,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和底线外,司法体系基本上属于中立性、工具性、功能性的治理技术问题,绝大多数司法改革措施并不涉及政治领域,不涉及意识形态。因此中国的司法改革应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采取去政治化的技术和策略,实现司法改革领域的去意识形态化。这样司法改革的困难和阻力才能得以有效化解,才真正有利于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司法改革的目标和社会效果。


第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为国家宪法的有效实施提供制度保障。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宪法能否真正运作,已成为中国社会转型的关键。为了落实宪法,违宪必究,应该尽快建立违宪审查机制,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违宪审查机制是一个艰难、漫长而又复杂的过程。建议近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明确规定违宪审查程序,扩大违宪审查的范围,将当前仅限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违宪审查范围,扩大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决议、决定以及一切规范性文件中。同时建立违宪审查的诉讼引入机制,并坚持公开原则,违宪审查的过程、结果及违宪责任的追究完全公开透明,接受全国人民的监督。


第四,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理顺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根据我国司法的现状以及出现的大量冤假错案的历史教训,司法机关之间职权配置和关系的处理更应强调分工,相互监督制约,弱化甚至取消“互相配合”的要求,包括弱化并严格限制侦查权,检察官回归国家代理人的定位,主要承担公诉职能,充分保障律师权利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要特别处理好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纪委等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和关系。


抓住十九大召开的有利时机,深化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2017年,党的十九大即将召开,并产生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按照惯例,在随后的2018年政府换届时,国务院也将相继推出有关政府改革的重要举措。我们建议,2017年在党的十九大以及随后的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布局上,除了继续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外,应致力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根据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议在以下两个基本方面进行改革的突破:


第一,在国务院大部制机构改革上迈出更大的步伐,从体制上巩固简政放权、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


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到减少机构、人员和领导干部的岗位,动的是行政机构既得利益群体的切身利益,是政府的自我革命,历来是件最难的事情,并且机构改革的效果容易反弹,改革开放近四十年了,我国政府机构改革进行过无数次,其中在1998年的改革中,国务院机构减少三分之一,人员减少50%,改革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但最终也未能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循环。当前我国各级政府机构庞大,财政供养人口太多,政府运行成本过高,财政负担过重,进一步精简机构、深化大部制改革,也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而且随着这些年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大量的原为政府管理的事务被取消,也为进一步深化机构改革创造了较好的环境,同时也是巩固简政放权、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需要。2009年深圳市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过以大部制为主的机构改革,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也按大部制原则进行过改革和整合。这些改革在实践中既有成功的一面,也存在着一些不足,无论成功或不足都为国家进一步深化大部制改革进行了有益探索。


进行国务院机构大部制改革的深化和完善,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需要大量的调查研究和系统设计、综合分析和比较研究。本报告尚不具备提出完整科学的国务院大部制改革方案的能力和条件,只提出粗浅的建议和意见,供有关方面参考。


第二,进一步探索推行政府内部决策、执行、监督三者相互分工制约的运行机制。


政府内部运行机制的改革是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决策科学性,增强执行力和政府效率,加强对政府内部的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府内部实行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改革,早在2003年深圳就提出来了,并且在2009年深圳大部制改革中,作为重要原则付诸了实践,经过这些年的实践,深圳大部制改革有成功的经验,也有不成功或者失败的方面,但作为行政体制内部运行机制改革的方向,行政三分制还是应当肯定的,应该继续试验和探索。


根据深圳的实践,行政三分制改革探索中,首先要进一步增强政府决策部门的协调能力和权威性,界定决策单位与执行单位之间的权责关系,并主要通过绩效考核而不是靠提高行政级别或高配干部来增强决策的有力执行。其次在执行层次,要打破行政体制的内部以及事业单位的垄断,引入社会资源,鼓励社会参与,发挥竞争机制,完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招投标制度,调动各方资源和积极性,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和供给质量。再次要继续完善监督机制,除了发挥好监察、审计以及各部门内部的内设监察机构的作用外,完善社会监督,尤其是舆论监督是大势所趋。



昨日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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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规范速递】最高法院印发《关于加强院庭长办案工作最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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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李轩

主办: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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