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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丨第一法学: 迟夙生律师可以到一家法院去起诉另一家法院吗?

2017-05-13 第一访谈、尹岳 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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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夙生律师可以到一家法院去起诉另一家法院吗?| 第一法学


作者:第一访谈

来源:第一法学  2017-05-12  



据《财经》报道,2017年5月9日,在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一起行政案件的庭审中,法官与原告代理律师迟夙生发生冲突,致使迟律师突然昏迷被送往医院,因而引发舆论热议。当天傍晚,法院在官方微博发布《关于网传迟夙生律师发布的参与本院代理案件有关质疑的调查说明》(下称“调查说明”),称迟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存在“实施直播行为,并大吵大闹”等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迟律师认为调查说明中的说法严重失实,并准备以法院为被告提起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诉讼。“第一法学”就此访谈了华东政法大学民法学者吴一鸣教授,请他解读迟律师可否针对调查说明中的内容,对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第一法学:吴老师,您好。基于《财经》的报道,你认为迟律师可否通过起诉法院的方式,来保护她的名誉权?

 

吴一鸣:这里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在法律上,迟律师可否以调查说明的内容损害她的名誉为由,以法院为被告提起侵权诉讼;二是调查说明的内容是否有虚构内容,并确实降低了迟夙生作为一名律师的社会评价,从而侵害了她的名誉。

 

第二层面的问题,是证据和事实问题,我们无法在此加以回答。我们只能尝试回答第一层面的问题。

 

第一法学:那么,您认为迟律师能不能以法院为被告提起侵权诉讼?

 

吴一鸣: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先说说司法行为责任豁免制度。这一制度在各国的实践并不完全相同。就我国的制度实践而言,司法行为责任豁免制度是指,如果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由于法官、检察官的司法行为而导致合法利益受损,不能以法官、检察官或法院、检察院为被告提起诉讼,但有可能以法院或检察院作为赔偿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一方面,司法人员不能拒绝履行办理案件的职责,另一方面,司法人员就像任何人一样,他们的认识能力也是有限的,也是有可能犯错的。因此,司法行为责任豁免制度确有存在的必要。


(图为迟夙生律师在医院接受救治)

 

第一法学:那么,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发布调查说明的行为,是否属于可以豁免责任的司法行为?

 

吴一鸣:这一行为应该不属于可以豁免责任的司法行为,因为它并不是一种行使审判权的行为。

 

第一,这一行为不是针对特定案件的审理和裁判行为,而是法院为维护自身声誉对公众进行的陈述与说明。

 

第二,这一行为不是特定的、具有司法职业资格的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而只是法院作为一个法人组织发布的公开声明。

 

第三,相关的调查可能是由法院的行政人员进行的,而不是由法院的法官进行的。即使调查是由法官进行的,调查者的法官身份也没有特别的意义,因为调查并不是依照严格的司法程序进行的。

 

第四、法官行使审判权时,都是以中立的裁判者身份,来解决案件当事人之间的争端;而望花区人民法院发布调查说明,是为自己的在先行为辩解,是为了换回自身的声誉,因而并不具有司法行为的中立性。


最后,对法官行使审判权作出的事实认定或案件裁判不服时,当事人往往可通过特定的法律途径寻求进一步的救济。而对于这份调查说明,迟律师却没有上诉、申诉的可能。如果再否定她另行起诉的权利,那就等于将她的名誉权置于任由法院侵犯的境地。

 

第一法学:既然发布调查说明的行为,不属于可以豁免职责的司法行为,那是不是说迟律师可以对法院提请侵权之诉?

 

吴一鸣:可以这么说。不过,最终能否胜诉,则要视证据与事实而定。另外,法院与迟律师也可通过协商方式,来解决之间双方的纷争,以避免走到诉讼的地步。


“法院昏迷”律师迟夙生:将起诉法院侵害名誉权


记者:尹岳

来源:《财经》2017-05-11


黑龙江律师迟夙生在法庭与法官产生冲突,后突然昏迷,其苏醒后的事实描述与法院此前表述不一,双方各执一词。迟夙生感谢全国律协和司法部及时介入,并称将就法院对其“违反法庭纪律”、“大吵大闹”等一些言词提起侵害名誉权诉讼。

黑龙江律师迟夙生法庭昏迷一事,当事双方表述不一,各执一词。

5月9日,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法院的一场民事诉讼案件庭审中,代理律师迟夙生和法官产生冲突,后迟夙生突然昏迷被送往医院,引起舆论热议。随后,全国律师协会介入,向辽宁律协发出调查核实函,要求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

5月11日,已转院至黑龙江齐齐哈尔当地医院的迟夙生,被初步诊断为“心肌缺血,心动过速,脑电图有改变”。回忆起两天前的庭审,迟说由于昏迷只记得开庭时的情况。

迟夙生对《财经》记者称,在等待律协调查结果的同时,她已委托律师,就望花区法院称其“违反法庭纪律”、“大吵大闹”等一些言词提起侵害名誉权诉讼。

5月9日上午9时,望花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撤销工商行政许可的案子。60岁的迟夙生为原告方的代理律师。

据望花区法院官方微博当天发布的《关于网传迟夙生律师发布的参与本院代理案件有关质疑的调查说明》(下称《调查说明》)称,9时30分,法官高辉因考虑到开庭前,迟夙生进入法院后已在某直播平台发布开庭预告,“担心其在庭审过程中继续直播,来到律师席前,发现迟夙生使用的苹果电脑页面显示的内容是正在进行的庭审笔录的实时内容”,“要求迟夙生律师关闭电脑,被其拒绝。随后,迟夙生律师拿起手机拍照,继续实施直播行为,并大吵大闹”。

望花区法院表示,法官的行为是根据《人民法庭规则》中关于“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实施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的规定。

但迟夙生并不认同这一说法,她对《财经》记者称,其电脑中是自己的案卷材料和庭审记录,手机中也没有直播内容。“庭审过程中,案件第三人称他们有答辩状但未提供,庭审笔录却记为‘详见答辩状’。我当即要求当庭提供答辩状,但对方不予提供。”迟夙生说,于是其要求法庭修改庭审笔录,法官高辉拒绝了其要求,宣布继续开庭。迟夙生于是口头申请法官高辉回避。

“她(高辉)走出法庭,叫进两名法警,坐回法官席,以我直播庭审为由指令法警将我电脑收走。”迟夙生说,“我是名老律师,熟悉法庭纪律,不可能当庭做直播。何况法庭屏蔽网络信号,如何做直播”?

“法警当即过来把迟律师电脑线扯了。”同在庭审现场的原告方代表刘晓东说,当迟夙生表示抗议并拿出手机试图拍照时,就“被他们扑倒了”。

关于迟夙生如何昏迷一事,双方亦有不同表述。

望花区法院《调查说明》称,上午10时,迟夙生律师在自行走出法庭下楼梯时倒地,四名法警和法官高辉马上将她抬到平整地面,见其衣服不整,法官高辉将迟夙生律师的外衣为其盖上,又找来被褥、枕头,将其安置好,直到迟夙生律师被120工作人员抬走。”

迟夙生却称,她并未大吵大闹,而且是被两名法警拖走,在下楼梯时被拖倒致昏迷。

一名案件旁听者告诉《财经》记者,当时,他在法庭门口看到两名法警将迟夙生架出来走下楼,“迟律师不配合他们,他们硬拽,就倒了”。

他的说法被另外一名旁听人员证实。这名旁听者描述,迟夙生背对楼梯,被两名法警“提着胳膊往下拉,迟律师脸朝上头朝下,律师袍也掉了,鞋被拖掉,被一直拖到楼下”。法警将迟夙生拖到一个缓步台上,躺放到地。此时,躺在地上的迟夙生衣衫不整露着肚皮,双目紧闭。一会儿,又走来两名法警用律师袍盖住迟夙生,四人将其抬至一间办公室。

之后,法院方和原告方多次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赶来后将迟夙生送至医院。

入院时,迟夙生后腰和臀部淤青,左手和左腿有扭伤,医院初步检查的结论为“心肌缺血,心动过速,脑电图有改变”。

对于上述表述不一的情况,《财经》记者多次联系望花区法院后,未获答复。

事发当天15时,中国律师网发布消息称,全国律协维权中心已收到黑龙江律协请求协调辽宁律协依法维护迟夙生律师合法权益申请,并向辽宁律协发出调查核实函,要求根据《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规定,及时了解情况,稳妥处置,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

不久前的4月14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意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该《通知》要求,律师协会要在接到律师申请后,及时作出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于24小时以内作出反应,情况特别紧急的,应当立即采取处理措施。

上述事件发生后,全国律协启动快速联动机制,向最高法院有关部门通报了相关情况,商请协调相关法院依法予以处理。

迟夙生于10日晚对《财经》记者表示,她已经获知这个消息,并“感谢全国律协和司法部及时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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