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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视野丨李蒙 : 刑事司法大数据可以做什么?

2017-05-20 李蒙 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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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新视野丨李蒙: 刑事司法大数据可以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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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蒙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2017-05-16 

本文经作者与公号授权大案发布

   

2017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孙潮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2016年贵州法院在全国法院率先运用大数据思维、借力大数据工具,尤其是在执法领域中不断地扩张和运用。对于刑事案件的大数据应用,他表示,贵州高院通过对全省刑事案件数据进行采集分析,目前已基本建立了贵州重大刑事案件大数据库,将数据分析结果直接应用到案件管理系统中,实现裁判预测和偏离预警,为同类案件特别是相似案件的审判提供分析依据和帮助。



谈及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应用,大家一般会先提到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工作效率,而孙潮则更加强调,大数据运用于审判刑事案件,可以促进司法公开,加强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大数据的技术手段,能较好地减少外界干扰,实现规律性的审判,同时也体现法官的创造性劳动。


党的十八大以后,平反冤错案一直是司法领域不断深化的工作,贵州近几年也再审纠正了几起冤错案。冤错案之所以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过去公检法三家的证据标准不统一,公安机关在侦破刑事案件时收集的证据不全面、不及时、不到位,导致一些案件起诉到法院时,犯罪嫌疑人已经关了很久,但根据现有证据来定罪仍有重大缺失,有的证据因未及时收集可能已经灭失,因而“定放两难”。过去有些案件“疑罪从轻”“疑罪从拖”,而现在要想切实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从源头上统一公检法三家的证据标准势在必行。


为此,2016年4月,贵州高院与贵州省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刑事案件基本证据要求》,制定统一的刑事证据标准。这一标准的出台,与贵州的司法大数据建设有密切关系。2017年2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市人民检察院、贵阳市公安局又根据《刑事案件基本证据要求》,联合制定了《五类刑事案件证据收集指引》,将基本证据要求数据化,具体应用于“贵阳政法网上协调办案系统”。


将证据标准数据化,形成程序化的数据系统,使之成为公检法三家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环节中必须应用的程序环节,一旦公安机关侦查时收集的证据无法达到数据系统的要求,程序上就通不过,案件就无法走到检察院、法院,从而进一步规范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和运用,确保刑事司法的公平公正,有效防范冤错案,这就是刑事司法大数据应用的关键作用。

 

△ 贵州高院大数据只能决策辅助系统


司法大数据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哪些功能?


1.刑事卷宗电子化


要想建设大数据,首要的工作当然是数据的采集,而刑事司法大数据的基础就是要形成案件的电子卷宗。刑事案件的卷宗源头当然是公安、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在没有大数据的时候,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到了检察院,检察院会形成起诉卷宗后再起诉到法院。到了法院,又要将侦查卷宗、起诉卷宗重新整理,写判决书的时候还得一个字、一个字地敲键盘,法官大量的时间精力消耗在摘录证据材料、制作审理报告、书写裁判文书等事务性工作中。


而刑事司法大数据系统要求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就将其侦查卷宗数据化,通过大数据系统在提请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将电子卷宗一并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在此基础上形成起诉卷宗,然后也通过大数据系统在起诉时将电子卷宗一并移送到法院;法院在公检两家的基础上再作审判卷宗,这样的审判卷宗当然也是电子化的,最后写判决书时,可以在大数据系统中对相关证据材料内容进行提取和自动生成,从而减少了大量的事务性工作。


由于当前的大数据系统还在起步阶段,对于检察院起诉时移送过来的纸质卷宗,法院目前通过OCR智能识别系统扫描,再经过人工修正,完成数据化。像一些公检两家打印出来的纸质文件,OCR的识别率很高,没有问题,而如果是手写的讯问笔录、捺印或签章的书证等,识别率就比较低,人工修正的成本比较高。


对于贵州省以前审理过的案件,为了建设大数据系统,贵州法院系统千方百计地多方收集整理,不断充实数据库。对其中没有数据化的纸质卷宗,通过OCR智能识别系统扫描和人工修正实现数据化,不过这是一项比较浩大的工程。对于贵州省以外的案件,也尽量进行收集,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

△贵州司法办案助手

    

2.证据标准数据化


刑事案件司法数据化的前提,是公检法三家的数据系统必须“互联互通”,让案件的移送在数据系统中进行。而互联互通的前提,就是三家的证据标准必须统一,且统一的证据标准也必须数据化,把统一的证据指引镶嵌到数据化的程序之中,才能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贵州法院系统的刑事司法数据化建设,客观上促进了《刑事案件基本证据要求》和《五类刑事案件证据收集指引》的出台,这两份文件反过来又为公检法三家数据系统的“互联互通”铺平了道路。


刑事案件的数据化,要求针对不同的案由建立不同的计算机运算模型,模型中应该包括:案件要素与证据的关系;案件要素与法律法规、判案指引、相关鉴定标准的关系;已经根据案由模型在案例库中精准检索出近似案件。2016年10月,结合贵州省的实际情况,贵州高院选择面广量大、难度不大、便于统一的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减刑假释等案件为切入点,在四家中级法院和四家基层法院启动了大数据分析平台的应用试点工作,采取“先行先试、由点到面、逐步推开”的步骤予以推进。


△贵州司法办案助手内的数据分析


以“故意伤害”这一案由为例,它的数据主题包括“收案信息、立案材料、破案材料、现场勘查资料、现场提取证据、鉴定意见、确定被害人身份的证据、相关书证、指认辨认笔录录像、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侦查实验、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犯罪前科材料”等26个。每一个数据主题的数据项又进行了细分,如“相关书证”这个数据主题,包含的数据项近40项,每一项可能又包含好几个具体事项。每一个具体案件不可能包含所有的数据主题和数据项,但大数据系统会提醒公安、检察机关对这一案件有可能涉及的数据主题和数据项进行仔细的收集整理,数据齐全就意味着证据充分,这样案件才能移送到下一个程序。由此就确保了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进一步完善,也为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裁判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司法大数据试点工作中,红花岗法院有专门的法官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接,准确掌握公安、检察机关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不同案由案件的数量及在大数据系统中的移送情况,并指导公安、检察机关按照法院提供的证据种类、证据标准、证据要求及数据格式,对侦查案卷做全面扫描及电子文本录入后随案移送。


3.裁判文书自动生成
    

电子卷宗随检察机关对案件的起诉进入到法院的大数据系统后,法院在开庭时会对每一个案件的庭审情况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智能语音系统可以将开庭时的语音转化为文字。庭审形成的所有音像文字资料都会进入大数据系统,做到“全程留痕”,以便随时调取。


大数据系统可以帮助法官查找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材料,可以帮助法官分析案件、给出建议,可以帮助法官查找相似案例,供裁判参考,模拟形成裁判文书。由于这份模拟裁判文书已经包含了所有的证据要素和相关法律法规,法官只需要在它的基础上简单修改,就可以形成自己需要的判决书,将法官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彻底解放了出来,集中精力考虑对案件的司法裁量。


4.智能辅助功能众多


大数据系统还为法官办案和法院的案件管理提供了许多智能辅助功能。如案件的相关判决依据会根据案件的证据要素自动推送,通过对判决依据的汇总,系统会给出相应的量刑建议。如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6年审理的张某故意伤害案,大数据系统会在“判决依据”中显示“被害人伤残鉴定报告”“和解或谅解书”等判决依据,并给出相应的量刑建议,“免于刑事处罚”。


而在“偏离度”一栏,会提示当前判决结果与同类历史案件判决结果的偏离度,在张某案中显示为0,即免于刑事处罚的结果与同类历史案件判决比较接近。如果在系统中将判决结果改为有期徒刑一年,案件偏离度就会发生变化。


在裁判案件时,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会综合考虑案情进行裁量,系统的偏离度只是为法官判案提供参考,并非强制要求。偏离度的精确程度也会随着大数据系统的不断完善而改进,但过高的偏离度不仅会提醒法官,也会提醒法院领导和案件管理部门注意,确保裁量合理。


在模拟裁判文书生成后,系统会为判决结果生成对应的相关法律条文,也会从案例库中精准检索相似案件推送给法官,以供参考。承办法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最高法院案例”“贵州法院案例”或“其他省份案例”。


孙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我们要达到的效果是尽可能把历史上的案件信息多采集,帮助法官了解在这个案子之前,有多少法官判过多少类似的案件,他们的判断是怎样的。让法官看到自己判案是不是偏离了大多数人的选择,同时让他们说明这样判因为哪些因素和别人不一样,是不是加入了私人的因素。我觉得这是革命性的。”


同英美法系的判例制比起来,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只是推崇“典型判例”,大多数案例是不起作用的,而大数据系统是把所有判例都拿出来对比,这是在创造历史。借助大数据分析,还会发现很多过去的错判和问题,跟证据制度结合起来,还能进一步指引法官准确定罪,精准量刑,公正裁判。充分发挥法官智慧,让法官的每一次公正裁判都成为司法大数据的有益充实。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孙潮


减刑假释工作的大数据应用显威力



刑事司法大数据在减刑假释工作上的应用,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增加了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自2016年10月贵州省法院系统减刑假释案件大数据应用系统试点工作开展以来,遵义中院运用该系统受理辖区监狱报请减刑假释案件共762件,已经审结了758件,工作效率提高了百分之七八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法官,也从原来的三名减少为一名,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


以前,各监狱的减刑假释案件每年按季度来报请,每次报请一批,送来的案件材料要用卡车运输,在办案法官的办公室里堆成一座小山。法官们把各自办公室里的“小山”挖下去,需要一两个月的时间,工作异常紧张繁重。


有了大数据系统的应用,传统的监狱报送案件的纸质卷宗材料消失了,手工立案操作的模式也没有了,监狱报请减刑假释都可以通过网络推送案件数据,法院可以在网上审查立案,并将案件导入法官办案系统。法官在审理时,仅需将确定的裁判要素及量刑情节等相关数据输入系统,系统即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并得出相应的裁判结果。同时,自动生成合议庭讨论笔录模板并得出相应的裁判结果。法官只需稍加修正,就可以通过电子签章向刑罚执行机关推送裁判文书,完成相关审判工作流程。


有了大数据系统,监狱再也不用成批、按季度报送案件和材料,而是随时通过大数据系统进行网络报送,法院也可以及时审理裁量,推送裁判文书。2016年10月处理第一批报送的减刑假释案件时,整个审判过程只用了一周时间,同以前的一两个月相比,时间缩短了好几倍。监狱方面非常惊喜,被减刑假释的服刑人员也非常高兴,法官也觉得从成堆的文山卷海中解脱了出来,大数据一下子显示出它的威力。现在,由于报送的案件越来越多,而办案法官减少至一名,整个审判流程延长到了半个月左右,但监狱和服刑人员也很满意。


除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刑假释的裁判标准也因为大数据的应用得到了统一,量刑尺度更加规范,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在传统的审判模式下,各地法院之间的减刑假释案件的裁判标准、证据标准和量刑尺度不尽统一,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有损司法公信。有了大数据,所有的减刑假释案件都在网上,裁判标准、证据标准、量刑尺度也全都晒在网上,各地法院在审判减刑假释案件中存在的区域性差异受到极大压缩,司法腐败在此类案件中几乎无处藏身。


现在只要你能进入贵州省减刑假释案件的大数据系统,鼠标一点,就可以任意查阅任何法院作出的任何一个减刑假释裁判,系统还会自动计算裁判结果的“偏离度”。贵州高院更是随时掌握全省的此类案件的情况,随时检查监督。本社记者采访时,办案法官感慨:自从有了大数据,为减刑假释来说情的人明显减少,现在几乎没有了。法官少了很多应付人情世故的时间,工作生活都变得越来越轻松。

 

法官、当事人、律师、法院领导都怎么说?


    

司法大数据的应用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具有许多优势,无论法官、当事人、当事人家属、办案律师还是法院领导,都有很多感受。


对于法官来说,刑事大数据的最直接好处,是实现了案件的繁简分流,减少了他们的事务性工作,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刑事案件也有“二八定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认罪认罚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与普通程序疑难案件的比例,一般是8∶2,有了大数据,根据证据要素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让20%的审判力量专门办理80%的简易案件,让80%的审判力量专门办理20%的疑难案件,审判效率就会提高2到4倍,其成效非常明显。


贵州的司法体制改革,将法官员额确定为以前的30%,员额制改革后,法官减少了70%,虽然立案登记制改革对刑事案件的数量增加不如民商案件那么明显,但案件越来越多是个大趋势,如果不提高审判效率,法官的工作压力就会越来越大,不堪重负。


因此,繁简分流、审判智能辅助、刑事司法大数据运用,是贵州政法机关的勇敢探索。


哪怕是最基层法院的法官也是在代表国家行使司法判断权,其判决的效力都是全国有效。法官应该把时间精力集中到作司法裁量和判断上,不能大量消耗在事务性工作中。同时,除了工作,法官也需要学习,只有不断地学习,才能为司法审判活动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准备,丰富自己的知识储备和思考能力。


对于简易案件,大数据系统的辅助办案功能非常明显,公安、检察机关移送过来的电子卷宗和证据要素已经被系统整理好,开庭笔录也通过智能语音系统完成数据化,连模拟裁判文书都会自动生成,法官只需要稍加改动,就可以写出判决书,对认罪认罚的,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及时开庭、当庭宣判,法官借助大数据智能审判辅助系统自动生成判决,当庭宣判,快速结案。


对于疑难案件,大数据系统以证据的逻辑性联系为基础,逐步建立各类案件的基本证据要求,指引公安侦查收集固定证据、检察起诉审查判断证据、法院审判综合认证排除非法证据,为防范冤错案打下坚实的基础。公检法三家实现“互联互通”,统一刑事证据标准,改变了以前以侦查为中心,公检法三家各有证据标准的状况,切实推动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可以真正做到“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法官的工作责任心和职业尊荣感都有极大的提高。由于贵州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实行“以案定员、以案定责、以案定补、繁简分流”,绝大多数裁判文书都由办案法官、合议庭直接签发,大数据系统展现出来的这些优势,深得法官的欢迎。


犯罪嫌疑人和其他案件当事人,还有他们的家属,自然期盼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能公开、公正、透明,最后的判决结果能合情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大数据系统为当事人和律师提供了案件查询功能、短信自动推送功能、律师诉讼服务平台和类案裁判推送系统。当事人、家属和律师如果需要了解案件审理情况,可以进入系统查询,也会收到及时的审判通知提醒短信。在律师诉讼服务平台,代理律师可以实现网上立案、提交材料和约谈,让当事人和律师少跑腿,让大数据多跑路。


而刑事案件类案裁判推送系统,是大数据系统针对当事人、家属和律师的一项智能辅助功能。当事人、家属和律师可以将案件证据要素输入系统,系统就会自动推送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类似判例,帮助他们理性客观地看待相关案件,形成合理的判决预期。有了这套系统,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看到有人犯了类似的案子判了多少刑,当事人和家属感觉自己不会被蒙了,法官做当事人的工作也好做多了。很多律师也反映,通过对这套系统所形成的心理预期和近似案例的讲解,当事人和家属打消了一些不必要的疑虑,更能理性地看待案件,也更愿意相信律师的话了。


遵义市中级法院副院长肖军认为,大数据系统做到了刑事审判活动的全程留痕,有利于法院对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管理。以前法院领导想了解哪个法官的开庭情况,就得去旁听,法官看到领导来了,开庭表现肯定与平时不完全一样。而现在,不管哪个案件的开庭全过程都被录音录像进入系统,在网上随时可以调出来看,检查监督的力度空前提高。运用大数据审判,证据展示在法庭、被告人认罪悔罪在法庭、量刑辩论在法庭,很多简易案件当庭宣判,定什么罪、判多少刑,判决形成在法庭,这样案子审得清楚、判得明白,上诉的少了、服判息诉的多了,公信力也就自然提升了。


正如孙潮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说,贵州法院系统将司法体制改革和大数据应用作为“车之两轮、鸟之两翼”, 锐意改革创新,狠抓执法办案,使得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和大数据的成果能够结合在一起,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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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李轩

主办: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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