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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最高法院指令再审廖海军故意杀人案,河北高院发回唐山中院重审。期间六年不开庭,2016年5月26日唐山中院可开庭了,然而时至今日已经开庭一周年,仍未判决。期间李长青律师和廖海军本人多次致电该法院,不是找不到法官,就是答复还在研究中。请问唐山中院,你们到底在等什么?等院长平稳退休吗?等廖海军白了头吗?你们说的按程序进行是什么程序?有七年的再审程序吗?结婚七年也都厌了,你们不该给个说法吗?清白是支持一个人活下去的重要力量,廖海军当年幸未成年,没有被你们肉体消灭,难道你们要用这种不明不白的东西在精神上杀死廖海军吗?

       

         现在重发廖海军案辩护词,请世人都来看看这个案件成立不成立!


拨开迷雾,显露真相

 ——廖海军故意杀人一案重审辩护词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廖海军的委托,指派李长青律师、李逊律师免费提供法律服务,担任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廖海军的辩护人。

我们接受指派后,认真研读了本案的刑事侦查卷宗一、二、三卷、补查卷,以及两本法院审理卷等材料,参加了法庭审理,并在庭后到迁西县新集村廖海军家以及村外废弃水井进行了实地察看。

本案证据经过认真梳理,去伪存真,拨开迷雾,真相终得显露。


通过案卷,1999年1月17日(腊月初一)中午12点至下午5点新集村的真实场景还原如下:

当日是该村大集,该村七八百户人家,3000多人口,集上人来人往,熙熙攘攘,廖海军随其父母出摊卖菜,人多时就帮忙收钱卖菜,人少时就跑去对面游戏厅打会儿游戏。到中午一点多的时候,廖友买了猪血,黄玉秀回家做饭。两点钟廖友收摊回家吃午饭,吃的炒猪血。刚开始吃的时候,廖海军回来了。三人一起吃完午饭,廖海军又出去玩了,黄玉秀收拾家务。三点多钟,黄玉秀骑自行车驮着李玉芹去理发,廖友去修车摊修车,廖海军在李艳军家打麻将。韩淑琴三口子下午三点左右在廖友家北边胡同口的石碾轧辣椒,廖友去修车的时候,正好看见陆永新、韩淑琴在石碾上轧辣椒。四点钟孩子要放学,因为怕孩子放学进不了家就回了家,到家后没等到孩子,等来的是别人送来的孩子的书包,说孩子没去上学。然后陆家人开始到处寻找孩子。天快黑的时候,黄玉秀、李玉芹理完发,理发费每人2元,李玉芹付的钱。出了理发店,黄玉秀到游戏厅对面小卖部换零钱,买了一瓶雪花膏,把李玉芹垫的理发费还了。此时黄玉秀遇到韩淑琴去小卖部打电话,说丢了两个孩子。黄玉秀出了小卖部,骑自行车驮着李玉芹往家走,半路遇到廖海军。廖海军也在此位置听见陆明他妈(韩淑琴)哭两个孩子找不着了,过了一会儿廖海军回家了。廖友到王爱中的修车摊(镇基金会边上)修了脚蹬板和大座,花了10元钱,当时先欠着没付钱,连修车带唠嗑浪荡了一个小时左右,快5点钟时回了家。


一、无罪言辞证据部分是在被告人与被告人之间和被告人与证人之间相互隔离的情况下取得,高度吻合,值得信赖。

1999年1月17日廖家三口中午和下午的活动大致可划分如下三个时间段,并有旁证相互印证。

1、中午12:30到2:00:黄玉秀在集上卖菜,一点半左右回家做饭,炒猪血,廖友两点左右收摊回家,期间廖海军去游戏厅打游戏、借书。

      侦查卷第一卷P87廖友1999年1月25日笔录:到中午12点多的时候我儿子廖海军就到别处绕去了,到中午一点多钟的时候我媳妇就回家做饭去了。我卖到两点多钟的时候,集市上人少了,我就自己把摊位给收了。到家之后我发现我儿子廖海军没有在家。

      侦查卷第一卷P140-141黄玉秀1999年1月26日笔录:我们一家三口人一起卖了一上午菜,中午一点钟左右,王军(廖海军)就先走了,他说去玩一会儿,我想他可能去游戏厅玩去了。王军出去玩了有几分钟,就又回到菜摊上让我回家做饭去,他说饿了。我说马上就给他做饭去,说完这话王军就又走了,我也不知道他干什么去了。廖友听到我要做饭去,他就去买了几块猪血,我拎着方便袋装的猪血就回家做饭去了,这是大约是1点半钟左右,我到家后就做的饭。大约2点钟左右廖友收摊回家。
      侦查卷第一卷P30王军(廖海军)1999年1月24日笔录:我和我爸妈一起卖菜,大约11点半左右我就绕了出来,去附近的游戏厅玩儿游戏机去了。当时口袋里有一元钱,我开始买了一元钱的币。打完后陈诚来了,我又问陈诚要了币,一直玩到2点左右收摊时,临走时我向陈诚借了一本书叫《江湖一担皮》,说好第二天下午还。游戏厅开始时陈诚的母亲看机子,后来他妈做饭去了,陈诚看机子。
      侦查卷第一卷P137黄玉秀1999年1月25日笔录:(王军)离开过(菜摊),也就是一会儿的事,可能是出去借本书、买点瓜子啥的。


2、下午2:00—3:00:廖海军、廖友、黄玉秀在家吃饭。

侦查卷第一卷P141黄玉秀1999年1月26日笔录:廖友到家一会儿,我们就开始吃饭,我们刚吃上饭,王军就回家了。我们三口人一起吃饭,吃完饭我收拾家里。

侦查卷第一卷P87廖友1999年1月25日笔录:我到家之后,把蒜等搬到西屋和窗户地(堂屋),开始洗手吃饭,中午饭吃的是大米饭、炒猪血,我吃饭也就是用了半个小时的时间。

侦查卷第一卷P120廖友2000年1月20日笔录:我在下午2点多3点来钟收的摊,到家我媳妇黄玉秀把大米饭做熟了,正做菜呢,炒酸菜。我买的血豆腐,炒血豆腐。


3、下午3:00—5:00:黄玉秀去理发店理发,廖友去王爱中修车摊修自行车,廖海军在李艳军家打麻将。

侦查卷第一卷P141-142黄玉秀1999年1月26日笔录:我收拾完家,大约三点半之后四点钟之前,就出来去找我们村张连友媳妇(李玉芹)一起去剪头发,我用自行车驮着她去的新集农贸市场的新潮发廊剪头发。到发廊时有人正在剪头,等我俩剪完头发天都快黑了。剪头的钱是李玉芹给的,我俩每人2元钱。我俩出了发廊后,我就到游戏厅对过的小卖店里换零钱,拿一张50元的钱买了一瓶3.5元的雪花膏,我当时就把李玉芹替我给的剪头钱还给她。这时有一个妇女也去了小卖店,到那里打电话,说丢了两个孩子。我买完雪花膏就出来了,用自行车驮着李玉芹往家走。走到半路碰到我儿子王军。王军让我回家做饭去,说完他又走了,也没回家。我驮着张连友媳妇到她家门口,她下车后,我自己回的家。

侦查卷第二卷P70-71李玉芹1999年1月27日笔录:那天下午3点多钟快4点的时候,廖友的媳妇黄玉秀骑自行车到我家招呼我去理发,我就跟她去了,是黄玉秀用自行车把我带到新潮发廊理的发。我们到那儿时正好新集储蓄所的一个人也去了,我们认识就让他先理的。我俩理完后已经5点多了,天都快黑了。是我付的理发钱4元。到东院东艳商店黄玉秀买一瓶雪肤膏破的零钱,给了我两块理发的钱。这时大成(陆永新)媳妇正在那里打电话呢,说她们的孩子找不着了。

侦查卷第一卷P120-121廖友2000年1月20日笔录:(午饭后)我就推着我的自行车去了王堂儿子的修车点修自行车,修的是脚蹬板。在一去的路上看见陆永新他们两口子在我家北面的碾子那儿压辣椒呢。我修车子直到日头要没了。修车前我媳妇在家喂猪呢,廖海军也在家吃的中午饭。修车回来我媳妇在家呢,廖海军没在家。我去修车子时有4点来钟,回来时快5点了。修车点在镇基金会边上,修车的他爸叫王堂,他叫啥我不知道,30多岁,到现在修车子的钱我还没给呢。

侦查卷第三卷P32王爱中2000年4月17日笔录:下午4点多钟廖友推着他的自行车来到我的自行车修理摊修车子,修的大座和脚蹬板,一共10块钱,修到5点多钟。他说先欠着,卖完葱还钱,我说中。这件事我记得很清楚,因为他欠我10块钱。

侦查卷第二卷P9陆永新1999年1月21日笔录:(1月17日下午)我和我媳妇、我儿子在家呆着,呆到3点多钟就去轧碾了。

侦查卷第二卷P36、P38韩淑琴1999年1月21日笔录:(1月17日下午)3点多钟,我就端着一萝子辣椒到我们家东边朱万全家门口的碾子压去了。轧碾子轧了有半个多小时,这时就看到学生有放学的了,轧完我就赶紧回家了。我和我丈夫陆永新、儿子陆明一起去轧辣椒的。

P42-43韩淑琴2000年4月17日笔录:我在我女儿走失时的当天下午2点多钟,我与我丈夫陆永新在廖友家北边胡同口的石碾一起碾辣椒,到下午3点左右钟我和我丈夫干完的走回到我家。

侦查卷第一卷P29廖海军1999年1月24日笔录:吃完饭大约下午3点左右我去游戏厅打游戏机,玩到大约6点多钟,就听见陆明他妈(韩淑琴)在外面哭,说是陆明的妹妹和他三叔家的妹妹找不着了。我去那儿呆了会就回家了。

侦查卷第一卷P141黄玉秀1999年1月26日笔录:我们三人吃完饭,王军就又出去玩了。P142黄玉秀证实理发后从小卖部换完零钱驮着李玉芹往家走的路上碰见过廖海军。

侦查卷第三卷P41李艳军2001年4月6日笔录证实廖海军在外面玩儿。(1月17日下午)在3点左右钟,我们四个人(朱力强、陈喜、留石儿)在新集市场街上的十字路口陈新饭店附近道上遇见廖海军。我说走啊玩去了,廖海军玩麻将去吧。我就领着他们四个人到我们家了,我和朱力强、廖海军、留石儿先上桌玩了,玩的1、2、3毛的麻将,玩了一会儿留石儿走了,陈喜又上。玩了一个多小时,我爸回来了,我们就散了。我爸回来时天还亮着呢,是四点多钟。

P47李保(李艳军之父)2001年9月17日笔录证实:有一天新集大集的下午,我回家发现猪把猪圈门顶翻了,进屋发现我儿子李艳军与陈喜、李迎春一起玩麻将,可能有廖海军,我把他们赶走了。          

P49陈喜2001年9月15日笔录证实:那天下午1点多钟,我去李艳军家玩,开始李艳军、廖海军、朱力强、朱利坤(小名留石儿)玩麻将呢,留石儿说刚玩儿一会儿,你玩吧,然后我就玩麻将,大约3点多钟,李艳军的父亲李保回家了,不让我们玩,就散了。

P51朱力强2001年9月12日笔录证实:我记得是一个新集大集的下午,和他(廖海军)玩过一次麻将,是在李保他们家玩的,玩的时间不大,李艳军的父亲李保回来就把我们轰散了。当时一起玩的还有李艳军、陈喜、朱利坤(留石),那段时间就玩了一次。

P56朱利坤2001年9月20日笔录证实:走到集市上的一个游戏厅处,我们看见了廖海军在那儿呆着,我们就招呼他,走啊玩麻将去了。他就跟我们走了,,去了李艳军家。当时在李艳军家东屋玩的,玩的是1、2、3毛钱的麻将。我刚玩一会儿,我村的陈喜就去了,我对他说:你玩啊!然后我就让给了陈喜,我在旁边看了会儿热闹我就走了,不知道他们啥时候散的。

 

二、有罪言辞证据部分涉嫌非法取得,且矛盾重重,应予排除。

1、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部分涉嫌刑讯逼供,应不予采信。

     廖友的迁西县医院病历记载:廖友1999年1月26日15:30入

住急诊登记,门诊诊断为创伤中毒性休克,急性肾衰,背部、腰骶部双大腿外伤软组织挫伤,出院诊断为创伤中毒性休克,急性肾功能衰竭,左上臂、左肩背部、腰骶部、双臀部、双大腿后外侧广泛性软组织挫伤10%,背部双臀部皮肤剥脱,代谢性中毒。损伤和中毒的外部原因:外伤。联系人魏顺权,迁西县公安局领导。1999年1月28日紧急转院至二五五医院,病历记载联系人姓名张保祥(迁西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廖友住院达29天。侦查卷补查卷P11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2014年5月28日的退查提纲意见:如果前述医疗诊断成立,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廖友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P8迁西县公安局2014年7月13日补充侦查报告书:关于刑讯逼供问题应由有权管辖的机关核查。

廖海军、黄玉秀均提出其有罪供述系侦查机关刑讯逼供非法取得。

庭审中公诉机关未能证明三被告人有罪供述是否合法取得,不能解释廖友开始讯问后即因外伤紧急送医抢救的原因,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部分不应采信。


2、侦查卷第一卷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之间彼此不一致,各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前后不一致,不能相互印证。

关于杀人动机,廖海军先后给出了三个。

P35廖海军1999年1月25日第一次有罪供述笔录:我家在集上出摊卖葱姜等,总是我去占位,而陆家老三总挤我们,我就报复他们。P43杀陆红是因为我让她招呼她哥去她没有去。P46廖海军1999年1月26日笔录:问:你到底是因为什么原因杀陆红姐俩?答:一个是我让陆红招呼她哥去,二个是因为陆楠他爸一要是大集出摊占我们的地方。P71廖海军1999年11月21日:问:你杀陆红陆楠还有其他原因吗?答:我小时候经常挨生父王子华的打,使我得了心里发闷的毛病,心里发闷就想发泄。那天我也是心里发闷,在小卖店看见陆红陆楠后就想杀了他们。


关于杀人过程,廖海军本人的供述前后不一致。

P36廖海军1999年1月25日第一次有罪供述笔录:我用铁管打陆红的后脑,陆红就趴在地上……,我就到窗户地(堂屋)酸菜缸旁边地上拿了一把旧菜刀回到东屋,将陆红周(音)过来用右手拿菜刀……P38问:你砍她们有无反抗?答:好像没反抗。P48廖海军1999年1月26日笔录:问:你用刀砍俩小孩时,她俩叫唤没有?答:没叫唤。P50问:你砍陆红陆楠时她俩有没有反抗?答:手呼啦这。在我擦地时发现有手指头。P67廖海军1999年11月21日笔录:我用铁管朝陆红的后脑打了一下,陆红就仰躺在地上。……我记得砍她俩时她俩都用手去捂脸着。


关于所谓的杀人用菜刀,廖海军本人供述前后不一。

P36廖海军1999年1月25日第一次有罪供述笔录:我就到窗户地(堂屋)酸菜缸旁边地上拿了一把旧菜刀。P37问:菜刀啥样的?答:旧菜刀、有锈、刀把有一纹。问:这把菜刀干啥用的?答:切猪、鸡食菜的。

P47廖海军1999年1月26日笔录:问:你家有几把菜刀?到底几把菜刀我不清楚,反正我砍人用的菜刀是切猪食、鸡鸭食用的刀,到很快,比正常切菜刀小点。

P55廖海军1999年1月28日笔录:问:你砍孩子的菜刀是啥样的?答:旧的,用切猪、鸡食的菜刀。刀把木质的,有条纹,且有锈了。问:你们家几把菜刀?答:共计两把,切菜用的刀新点。

P59廖海军1999年2月5日笔录:问:你家到底有几把菜刀?答:两把。问:我们从你家提取了两把菜刀,你仔细看一下,你作案时用的是哪把?答:我家切菜用的这把,因为刀刃有一个小坌了牙儿。

P71廖海军1999年11月21日笔录:问:你杀两个小孩用的菜刀是什么样的?答:木头把儿的,刀的中间有一点卷刃了。

P78廖海军2000年1月21日笔录:问:你用的什么菜刀?答:是我家做饭切菜用的新菜刀,是木把的,刀刃上带一个豁牙。后来我杀完人以后用水洗净,我家还用着做饭切菜。


    关于捆绑尸体的过程,麻袋和绳子的取用位置,谁捆绑的,廖海军和廖友的前后供述之间和彼此供述之间,严重不一致。

    P37廖海军1999年1月25日第一次有罪供述笔录:(我)就

窗户地(堂屋)在西北角桌子上拿了一条麻袋,在桌子下拿了一条绳子,将两个女孩脚朝里头朝外装入麻袋。用绳子在中间捆好,捆完后放在屋里靠北一点地上。P39(抛尸前等散集人少时)呆着时我又拿了一条麻袋一条绳子,我爸将尸体头部周(音)起一点我又套了一条麻袋,我爸又用绳子从中间捆上了。

    P49廖海军1999年1月26日笔录:问这两个小孩头部你用东西包着没有?答:用我家东屋的塑料布包的,是我家卖香菜卖剩下了。

        P90廖友1999年1月25日笔录:我就推开我们家东屋的门,进东屋发现沙发跟前有一条麻袋,麻袋口还露着孩子的脚丫子,我一摸麻袋里装的是人。我就把小孩的脚往里塞了塞。当时用的是两条麻袋两条绳子。我说不好是谁捆的(麻袋),我当时没有在家。

    P95-97廖友1999年2月3日笔录:我一推开屋门就吓坏了,屋子正中间地上躺着两个小女孩,旁边有一摊血。……王军就从东屋东北角组合家具里取出两条麻袋和两条绳子,黄玉秀从屋子北角沙发附近取了块塑料布。我把孩子尸体头肩部搬起来,黄玉秀和王军用塑料布把尸体头部包了起来。然后黄玉秀撑着麻袋口,我和王军把尸体装进麻袋,是头朝里脚朝外装的,装好后又把另一条麻袋套在这条麻袋外面,是口对口套上的。黄玉秀和王军把装有尸体的麻袋从屋里弄出来,放在双轮车上。王军用绳子把麻袋拦腰捆上了。


    关于抛尸过程,三被告人在谁提议投案自首、谁不同意投案自首、谁提议抛尸泉庄水库、谁把麻袋装上双轮车、谁推双轮车、谁步行、谁推自行车、谁把麻袋推入井中,谁先回家谁后回家等关键细节上均不一致。

    P39廖海军1999年1月25日第一次有罪供述笔录:我说:“去

自首。”我爸妈不让去。这样我说“将尸体扔到泉庄水库去”。因当时正散集人多就多呆了会儿。呆着时我又拿了一条麻袋一条绳子,我爸将尸体头部周(音)起一点我又套了一条麻袋,我爸又用绳子从中间捆上了。约计下午4点左右,我爸我们二人将麻袋包搬到手推车上。我爸推着,我跟着,我妈推自行车,一起去泉庄水库扔尸体,走的我家往南过我买火腿肠的小卖部,再往南然后往东。到泉庄水库结果冻冰了,我爸说“那里有井扔井里去。”这样就去到距井两米远左右,我妈我们站住看着人,我爸将麻袋弄井里去的。然后我用自行车带着我妈回的家,我爸推着车子后回去的。            P60廖海军1999年3月8日笔录:问:往村东运尸体到底谁推的车?答:我爸我俩。P81廖海军2000年4月15日笔录:问:推车的是谁?答:是我。我爸廖友在旁边走着。

P91廖友1999年1月25日至26日第一次有罪供述笔录:我发现情况之后,我就说赶紧弄走。我就说南边有个水库,要是水库有冰就扔南边的井里去。我把麻袋抱到双轮车上,之后我就用自行车在前面领道,我媳妇黄玉秀和我儿子廖海军在后面推车。由我们家出来往南走,到新集财政所那儿往东去泉庄的路,直奔水库。到水库之后,我发现有冰,我就说南边有个水井呢。我就往南边领道。到那井跟前,我媳妇黄玉秀和我儿子廖海军就把麻袋一推,推到井里去了。麻袋掉到井里之后,我就先走了,先回的家,她们娘俩在后面回的家。

P95-97廖友1999年2月3日笔录:我一推开屋门就吓坏了,屋子正中间地上躺着两个小女孩,旁边有一摊血。当时王军在屋里傻站着呢。我劝王军去派出所,王军说:“爸往后我不了”。黄玉秀一个劲劝我别报案,我就心软了,说“那就找东西吧”。……黄玉秀和王军把装有尸体的麻袋从屋里弄出来,放在双轮车上。

P112-115廖友1999年11月21日笔录:我一开门发现廖海军在东屋沙发跟前站着呢,沙发跟前有个麻袋,麻袋里面有东西,床北面还有血,血不多。我不知道是谁,也不知道杀了几个人,我不知道谁把死孩子装在麻袋里的,麻袋嘴是系着的,我也不知道麻袋是不是我家的。

P145-146黄玉秀1999年1月26日第三次笔录:17日中午我从菜摊回到家,看到屋门开着呢。我进到我家东屋,王军在家呢,我看到东屋地上躺着两个女孩,死了,我想肯定是王军杀的,把我吓哭了。我就赶紧把两个孩子装在麻袋里了。过了一会儿廖友回家了看到这种情况,说送王军去投案自首。我不让,我怕王军投案后我就没儿子了。等到天黑后,我和王军就把两个死孩子装在我家的双轮车上,我俩推着把两个死女孩扔在我们村老五队的井里了。……我刚才说的是假话,两个女孩不是王军杀的,我说王军杀人的事都是我瞎编的。……你们说我家东屋有血,所以我说两个女孩死在我家东屋。我听说两个女孩被凶手装在麻袋里扔在五队的井里,所以我才这么瞎编的。……我不知道(五队的井在什么地方)。


关于清理血迹的过程,是廖海军独自一人清理的还是一家三口干的,用的什么工具,工具最后如何处理的?这些问题廖海军和廖友供述严重不一致。

P38廖海军1999年1月25日第一次有罪供述笔录:我捆好(尸体)以后就点火烧水,用的西锅,同时将有血的上衣、裤子和鞋全烧了。P40我先捆好后就抹布擦血,先擦地后擦床北面及窗户地脚走的血迹。擦完后用脸盆子水洗了抹布,又擦了一次,然后没擦的地方放了洗涤剂又用我的一条旧裤衩擦。抹布、裤衩连同衣服全烧了。P42门口右墙靠北面有血,我用扫地笤帚蹭了蹭。P43当天扔尸体回来后车子上有血,到家以后我用抹布擦了车子,第二天早晨做饭将抹布烧了。

P56廖海军1999年1月28日:问:地上的血怎么处理的?答:到我母亲回家血已经处理完了。

P59廖海军1999年2月5日:问:你家东屋血迹当时到底是有没有别人参与打扫?答:我个人打扫的。

P61廖海军1999年3月8日:(我家东屋血迹)准,是我自己打扫的。

P63廖海军1999年5月6日:(打扫血迹的问题我以前交待是我个人打扫的)准。我爸我妈回来我就打扫完了。

P76廖海军2000年1月10日:(杀人后地面)是我清理的。

P92廖友1999年1月25日笔录:我(抛尸)回来后,发现我们住的东屋床头有不少血,地上有不少的血,是大面积的血,墙上和东屋门上也有不少的血。这个时候我媳妇和我儿子就回家了,就用拖把擦血,我们三口子就用笤帚扫血,用铁锨扒炉灰,把炉灰扔到猪圈里,用拖把的布把床头的血和门上的血都给擦了,把床搬起来,我用炉灰弄地,我媳妇用拖把拖地,我儿子廖海军用笤帚扫。地板是用洗衣粉和碱洗的,是我媳妇洗的地板,一直收拾到天黑。

P117廖友1999年11月21日笔录:等我们(抛尸)回来时,日头已经落下去了。我因为自行车的脚蹬子坏了,我去修自行车。等我修完自行车回到家,东屋地上的血已经收拾干净了,我也不知道是谁收拾的。


3、证人证言有罪部分前后不一致,彼此不一致,不能互相印证。

周桂侠(周桂新)的两份笔录存在如下问题:
    1999年3月10日笔录中周桂侠受到了侦查人员问话的诱导,回答内容不能保证客观性。侦查人员铺垫了很长的两女孩被杀案的内容之后,
“问:现在回忆一下,在两女孩失踪后,你发现过异常情况吗?答:两女孩被杀后,你们公安机关把我们村的廖友一家三口抓起来后,我想起1月17日看见廖友的情况挺反常,现在想起来挺害怕。”

从内容来看,她说1月17日下午三点多钟在新集高中附近看见廖友一家三口推车是不属实的。因为已经有李玉芹、韩淑琴等直接或间接证实此时间黄玉秀在理发,王爱中、韩淑琴、陆永胜等直接或间接证实廖友在修车,李艳军等证实廖海军在打麻将。因此周桂侠的案发之后将近两个月的此次证言要么是把时间记错了,因为李建军(李福中之子)等证实农历不久之前的十一月份廖友一家三口去凤凰山拉过松枝,所以在周桂侠的回忆中才出现了“看见桥南侧东边的道上有个楼松针的双轮车在道中间堵着,但没看见车主”。要么她看见的根本不是廖友一家三口,因为她并不是根据脸部识别出的被告人,而是推断。卷宗记载“问:你根据啥断定是廖友?答:因为平常跟廖友很熟,看见他的体型就能认出他,跟他媳妇当时打个照面,所以断定他们三口人。问:你认得廖友媳妇吗?答:当天上午看见廖友媳妇帮忙卖菜,我断定为廖友媳妇,以前不认得她。”而且她6次提到廖友推的是“单轮车”,最后一次特别强调“铁制的单轮车,不是双轮车”。那么时隔一年之后的2000年4月17日的笔录就更不靠谱了。这次笔录把上次说的“单轮车”模糊化了,说是因为离得远没看清,上次说打照面(离的很近)。这样改动的目的无非就是为了和侦查机关最后认定双轮车是抛尸工具相一致。证人陈述不属实有的时候并不是有意作伪证,而是因为时间久远记忆模糊或者发生错乱整合,或者受到了问话者有意无意的诱导而对事实进行了下意识歪曲,这符合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所以,对言词证据的审查需要相互印证才可能具有证明力。


而李学新(周桂侠丈夫)的证言,我们看到是和周桂侠证言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询问取得,侦查机关是否采取了隔离措施、隔离的效果如何,均没有显示,我们有合理的理由怀疑李学新的证言不是个别询问取得的,故该证言不具有合法性和证明力。


关于公诉机关出示的侦查卷宗第二卷P70-76李玉芹的三份证言和苏小梅的证言。李玉芹的第一份证言是在1999年1月27日取得的,证实1月17日(腊月初一新集大集)下午3-5点和黄玉秀一起理发的事实,而且还有目击韩淑琴打电话找孩子的事情,因是在案发后很近的时间取得,且与黄玉秀的辩解高度一致,因此该份证言高度可信。而苏小梅2000年1月7日的证言和李玉芹2000年1月8日的证言说1999年1月17日中午两点到廖友家招呼吃饭,因为时间久远而如此清晰的记忆一件与自己没有特殊意义的生活琐事,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我们的生活经验,因而不具有证明力。而2000年4月17日李玉芹的证言除了再次证明黄玉秀在1999年1月17日下午理发外,不能说明任何问题。


关于许荣英2000年1月15日的证言,其证实其儿子叫陈诚,就是廖海军辩解曾经在1999年1月17日中午打完游戏借书的那位,书名叫《江湖一担皮》。腊月是赚钱的季节,许荣英说1月17日中午以后游戏厅关门与常理不符。而且她说当天陆楠陆红失踪发生凶杀案着,实际上到今天为止两位女孩的遇害时间并未确定,说明其案发一年之后的记忆并不准确,受到了污染,证言不足采信。


关于侦查卷第三卷P31王爱中2000年4月17日的证言,其特殊性在于廖友修车欠下10元钱至接受询问时仍未偿还,所以其廖友修车具体细节的陈述和廖友在羁押期间的辩解一模一样。王爱中证实那年腊月廖友只修过一次车,而这次修车时间又被1999年1月17日廖友遇见陆永新、韩淑琴夫妇碾辣椒这件事情固定下来。因此王爱忠关于廖友修车具体时间的记忆是不准确的。


关于侦查卷第三卷李艳军、李保、陈喜、朱力强、和朱利坤在2001年9月份的证言,均证实在陆红陆楠出事之前和廖海军玩过一次麻将,但其关于具体时间的描述是推断,而不是记忆的呈现。该五人均被问及是否记得1999年腊月初一陆楠陆红被杀案件以及和廖海军玩麻将的时间关联性,该五人均答“玩过,但不是腊月初一,因为我们一起玩麻将时陆红陆楠还没出事呢”。这其实是侦查人员使用暗示诱导技术的结果,因为他们玩麻将时是当天三四点钟,还没有人发现陆红陆楠失踪的事情,麻将散场之后的四点多钟陆红陆楠放学没有回家才被发现失踪,1月19日才发现遇害。那么无论是失踪还是发现遇害都是在麻将散场之后,而且村外废弃水井发现女孩尸体比单纯的失踪对人们记忆的刺激更大,这五个人记忆中的陆红陆楠“出事”这个概念更有可能是废弃水井旁的女孩尸体而不是打麻将当天缺乏具象的女孩失踪。因此从这个角度说更加印证了腊月初一的打麻将事件。


侦查卷第二卷P129-130廖素侠的证言,辩护人认可其1999年1月23日(腊月初六)杀猪请廖友父子吃饭这件事,因为农村人家杀个猪是一件大事,记忆比较深刻,其二该证言是1999年3月17日固定,时间比较近,可信度比较高。廖海军等2010年辩解腊月初一去廖素侠家吃饭因为事情过去11年,这个记忆并不可靠,但这并不说明补充侦查卷P005迁西县公安局在2014年补侦报告中“廖家三口仍在说谎,有意隐瞒案发当日从中午到下午的活动情况”的说法是成立的。因为廖家三口这段时间的活动已经被1999年案发当时无罪的证人证言固定。至于廖友在席间饮酒少好像不高兴,并不能说明什么,也有可能因为其他事情引起。而廖友不愿提陆红陆楠的事情,也并不能说明其有作案的嫌疑,案卷反映当时廖家也被作为勘查的现场,他当然会有压力,不愿意提起很正常。


至于小卖店李宝金证实廖海军买过东西,不能说明任何问题。特别是该小卖店在当天去李保家打麻将的路上,就更加不能说明任何问题。


关于同监在押人员赵桂军的证言系2003年3月1日提取,侦查卷第一卷P27显示廖海军在1999年3月8日左右在遵化市看守所短暂羁押,其余大部分时间在迁西县看守所,那么赵桂军和廖海军短暂的相处彼此应该不会有更深入的了解。廖海军当庭证实刚到遵化市看守所时,赵桂军问“因为啥进来的?”,廖海军答“因为杀人”。这种场合的一问一答很少有人会去思索对方是不是没有犯罪,把进所案由理解成犯罪事实也很正常。廖海军被刑讯逼供之后所形成的心理强制已经不能让他开启心扉对一个陌生人陈述事情,间或谈到警方认定的杀人动机,也只能加强对方认定自己有罪的印象而不是相反,经过数年之后再呈现难免对记忆缝隙部分添油加醋导致面目全非。


三、关于鉴定意见

        公安部《物证鉴定书》1999年2月12日载明:廖海军家床角处及木板上的血痕均不是陆红或陆楠所留。公安部1999年8月27日《物证鉴定书》载明:检材:廖家西屋提取的血痕,东屋(1999年7月28日)提取的木板(上有血痕,实际上是东屋门框下缘)。廖海军家西屋提取的血痕与陆红陆楠基因型不同,而与黄玉秀相同。木板上、墙皮上血痕基因型相同,与陆红陆楠不同,与廖友相同。这两份鉴定已经充分说明廖友家的血迹非陆红陆楠所留

2000年12月29上海市公安局DNA检验报告载明:送检时间:20001219.检材:现场门下缘血迹1、2.现场门下缘血迹2与黄玉秀具有相同的等位基因型,不排除为其所留;现场门下缘血迹1显示为混合女性血迹,其中显示较强的等位基因与黄玉秀相同,显示较弱的等位基因与陆楠相同,不能排除混有陆楠血迹。该检验结论不具有唯一确定性,也不能排除混有其他女性的血迹。而实际上作为对相同检材东屋门下缘血迹的检验,公安部的鉴定结论是排除。难道公安部的技术条件还不如上海市公安局?该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000年1月16日辽宁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书》载明:送检人:迁西县局张宝祥、姚宝帝、周立明,送检时间:20000112第二次送检。两根毛发分别为4.5cm和6.5cm,检材标记:从抛尸现场捆绑陆楠陆红尸体的尼龙绳上提取的毛发,纸袋包装。三被告人和二被害人血迹标为3-7号检材,为19990226送检。结论:4.5cm长的毛发是廖友的可能性99.999999%。该鉴定最大的问题是检材来源不明。侦查卷第三卷P89关于迁西县新集村陆楠陆红被杀案现场遗留物毛发的提取说明(2000年1月19日)载明:19990120市局刑侦支队赴新集派出所对女孩被杀案包装物进行检验,从绳子上发现黑色毛发两根,用镊子取下,交给迁西县刑侦大队。而补查卷P012-013原市局技术人员白志国于2014年7月11日出具的《关于本案毛发的发现和提取之经过》表明两根毛发是在翻出麻袋以后在麻袋底部发现的。而且本次送检人包括刑讯逼供嫌疑人员办案警察张宝祥,早已提取的毛发不在当年送检而在屡屡不能结案的时候送检更加不可信。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而关于本案的血型鉴定,其实不能说明任何问题。

2000年1月23日现场勘查人姚宝帝、郭晓星出具的《关于陆楠陆红被杀案现场勘查补充说明》载明:时至19990125上午对廖友家住宅进行勘查,后又反复多次勘查,未见麻袋、锔绳和铁管。这是对严肃的《现场勘查笔录》关于提取到麻袋、锔绳等的否定,这让人对物证提取过程的规范性、准确性产生深深地疑虑。

2003年6月1日迁西县检察院的《说明》载明:随卷物证(绳子麻袋等)丢失,因为漏雨浸泡,迁址时被清洁工清理掉。这不能不令人对物证的保管过程产生质疑。如果人命关天的物证的保管工作都做不好,你拿去检验的究竟是什么东西呢?而且这份说明和姚宝帝、郭晓星出具的补充说明难以自洽,既然没有提取到,何来丢失一说?


四、辩护人的现场勘查即本案其他疑点分析

    2016年5月27日辩护人专程到迁西县新集村进行了实地察看和走访了解,结合案卷材料,绘制了1999年新集村平面示意图、水井透视比例图,辩护人更加确信廖海军没有犯罪事实。

辩护人于中午1点钟左右到达廖海军家的胡同,全村基本上保持了17年前的原貌。一下车即犬吠四起,廖家西面临街,北面是李树军家,南面是李宝忠家。李树军家房屋和宅基地明显比廖海军家高,当年与李宝忠家以一矮墙相隔,如果没有隔挡应该能从李树军家和李宝忠家望见廖海军家东屋室内的情况。尸检报告显示两个女孩均有数枚手指被砍断,这说明被害人在犯罪分子持刀砍杀时本能地举起手抵挡,而人也会本能地发出呼喊或尖叫。很难想象在这样一种条件下能在中午还没散集的时候,把两个女孩诱骗回家并连续击倒砍杀弃尸灭迹而不被任何人发现。


廖家室内的情况也一如当年,实际上三间房屋很局促,只有一个门,所有人进出都要经过堂屋(窗户地),然后才能进到东屋和西屋。东屋地面地砖已经破碎,地砖之间有水泥填缝,地砖和西墙之间还有20多公分的未压光的水泥地面,墙面涂的大白,床上的垫子还是当年的。两个9岁女孩的体重加起来按照平均体重计算应该有五六十公斤,人体内的血液量大约是体重的7~8%,两个孩子血量是5公斤。如果这真是杀人现场,两个孩子均被近乎斩首的情况下,颈动脉断裂会导致全部血液(相当于5公升矿泉水一大瓶)喷溅而出,在加上60多刀的狂砍,势必到处都是血迹,地上、墙上、床上、人的身上都会有大量血迹,而这样的血迹不是几块抹布、裤头和拖布可以清理干净的。地面即使用水冲洗,血水也无法排到室外去,即使排到室外,血水所到之处仍然会检出被害人的血,而室内地砖缝隙和未压光水泥地面以及刷了大白的墙壁也会遗留被害人血迹无法彻底清除。床上的床单床垫也不可避免的被血迹污染,而现场勘查并未记载床单床垫上提取到血迹。被告人廖友在有罪供述中还提到用炉灰清理血迹然后扔到猪圈里,然而果真如此,炉灰中也会残留被害人血迹,侦查人员多次反复勘查自然也不会遗漏。


室外东房山当年是一个灰堆,也就是垃圾堆,灶膛掏出的灰会会堆在这里。根据我对农村居民生活习惯的了解,很多人会把没有用的东西包括旧衣物扔到这样一个垃圾堆上,带着火炭的热灰倒在上面,然后这些旧物品就会烫出洞,还有的人家直接把不用的旧物品放进灶膛焚烧。因此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的灰堆中筛出被烧毁的塑料布、布片残骸和两个铝制气眼其实不足为奇。侦查人员据此推断廖海军烧毁清理血迹的抹布、鞋子等,然后逼迫其先证后供,也就看起来顺理成章。


辩护人又来到村外抛尸现场。按照侦查机关制作的《119杀人案现场平面示意图》,沿着新集主路往东到达“上河水库”,其实根本不是一个水库,充其量就是一个河坑。经过问路,沿着河坑沿西面的路(朱江证言中称为“坝”)往南几十步的距离,下到一片农田,地里春地玉米刚没脚踝。经过搜寻发现一处废弃干涸的井,对比图纸,该井就是两个女孩被打捞出来的水井。辩护人模仿证人朱江的证言,在水井西侧离开50厘米的距离蹲下来向井里观望,并没有望见井底的情况,回来辩护人按比例绘制了《水井透视比例图》发现证人朱江在撒谎,根本以他蹲下的位置看不到井沿东侧3.7米以下水面漂浮麻袋的情况,更无从谈起两条麻袋套装中间捆了绳子的情况。站在朱江描述的位置向西望,目见新集高中墙外红白相间的各种医院的广告,墙外的路上的行人和车辆也能望个大概。当年拄双拐的李建军等四五个放牛娃就是在新集高中墙外一边放牛一边玩耍,朱江既然能望见他们,他们自然也会望见水井这个位置。这几个放牛娃一下午都在这个地方,其中有人看到泉庄的人和去山里玩的学生,还看到有人照相。如果按照补查卷P005迁西县公安局的补侦报告的推测,“廖家三口在案发当日下午2点30分至4点来钟属于空当时间”,在此时间三个人推着双轮车和一辆自行车来抛尸,当时是腊月,野地空旷无遮挡,一个放牛娃都没注意到是不可能的。如果是为了躲避街上人多的时间到下午4点以后来抛尸,那正好又会遭遇朱江。所谓两个女孩1月17日下午遇害都是根据朱江一人的证言推测的,朱江既然17日发现麻袋,18日晚上去串门听说村里丢了孩子也没有说井里发现麻袋的事,难道井里发现“挺鼓的”麻袋是一件很平常的事吗?而抛尸工具是双轮车也是根据朱江一人证言“发现坝上有三道双轮车印”而推断的。孤证不能定案,因此陆红陆楠遇害的时间和抛尸工具到目前为止并不清楚。


辩护人认为本案至少还有另外两个疑点。陆家人全部提到了与陈学华这个人有仇的情况,两家人好几年多次发生纠纷,大年初一也不闲着,发展到了打断手指上法庭互相起诉的程度,李桂萍怕陈学华报复98年八月十五把女儿都送回东北交姑姑看护。尽管这个人疑点重重,但是卷宗里见不到一份关于这个人的调查材料,这极不正常,辩护人想知道侦查机关做了什么?另外一个疑点是朱江提到1999年1月18日租住自家的两个高中生把房费算了不住了,侦查机关为什么不去调查?


辩护人认为,一个16周岁的孩子,其心理能量和杀人的残忍程度不相匹配,其体能和生活经验不足以完成本案杀人灭迹的事情。


掩卷长思,如果当年被告人被第一次讯问后律师能够及时介入,如果侦查人员不先入为主地按照现场勘查的结果事先编排一个剧本让三被告人出演,如果当年的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认真审视本案坚持原则办案,这个17年的悲剧将会避免。遗憾的是,因为时间久远,两个不幸的孩子可能再也无法寻求到公平正义。幸运的是,1999年的案卷还在说话,还有机会让我们听到当年的部分真相;廖海军还活着,还可以继续今后的人生。


    辩护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廖海军没有犯罪

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依据法律应认定被告人无罪,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宣告廖海军无罪。

 

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

李长青律师

李逊律师

2016年5 月31日

附:1999年新集村平面示意图

    水井透视比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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