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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 | 最高法:开展庭前会议、排非、法庭调查规程试点工作

2017-06-12 炜衡刑事 大案


今日大案:

【头条】快讯 | 最高法:开展庭前会议、排非、法庭调查规程试点工作

【二条】呼吁 | 肃清“薄、王”遗毒,为李庄平反——致重庆市委书记的一封公开信

【三条】预警丨中央党报罕见厉声斥责特色小镇:特色小镇泡沫化或成下一阶段整治焦点!

【四条】沉思丨有的人当官,像匪;有的人做民,却像官


来源:炜衡刑事   2017-06-12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在全国部分法院开展“三项规程”试点的通知》,部署试点法院全面开展“三项规程”试点工作。


据悉,为认真贯彻中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改革要求,严格落实中央深改组先后审议通过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改革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期研究制定深化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三项规程”(即《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并确定河北省廊坊市、山西省太原市、吉林省松原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上海市(二中院)、江苏省宿迁市、浙江省湖州市和台州市、福建省泉州市、江西省上饶市、山东省淄博市、湖北省黄石市、广东省广州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陕西省西安市、甘肃省兰州市等17个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的部分基层人民法院为试点法院。


 “三项规程”强调诉讼以审判为中心,一审庭审是核心,庭审规程是关键。最高人民法院紧扣中央改革精神和要求,抓住审判和庭审关键环节,研究制定“三项规程”并进行试点,既反映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改革举措的基本态度,也体现出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的审慎精神。“三项规程”是人民法院推进中央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改革的主要抓手,是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优化完善刑事审判制度的主要遵循。


“三项规程”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注重理念创新和制度创新,有助于构建更加精密化、规范化、实质化的审判程序,有助于推进司法证明实质化、控辩对抗实质化、依法裁判实质化,有助于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其中,庭前会议规程坚持法律原则和中央改革要求,以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为宗旨,优化完善庭前会议程序,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解,注重庭前会议与庭审的有序衔接。非法证据排除规程在中央改革文件基础上,细化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程,规范庭前程序和庭审环节对证据合法性争议的处理程序,对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有效防范冤错案件具有重要作用。法庭调查规程是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重中之重,在总结传统庭审经验基础上,确立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规范开庭讯问、发问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试点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开展试点情况督察,加强对改革试点的跟踪评估,认真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优化完善“三项规程”,推动中央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改革落地见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6月11日,作者刘静坤,原标题为《最高法院部署开展“三项规程”试点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三、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移送、审查、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以及庭外核实程序。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和程序。完善见证人制度。 


  四、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对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一般应当提取原物、原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需要鉴定的,应当及时送检。证据之间有矛盾的,应当及时查证。所有证据应当妥善保管,随案移送。 


  五、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六、在案件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实。 


  七、完善补充侦查制度。进一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明确补充侦查方向、标准和要求。规范补充侦查行为,对于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八、进一步完善公诉机制,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对被告人不认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化庭前准备和当庭讯问、举证、质证。 


  九、完善不起诉制度,对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完善撤回起诉制度,规范撤回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十、完善庭前会议程序,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听取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意见。 


  十一、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当单独质证;对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简化举证、质证。 


  十二、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健全证人保护工作机制,对因作证面临人身安全等危险的人员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建立证人、鉴定人等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机制。完善强制证人到庭制度。 


  十三、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法庭辩论应当围绕定罪、量刑分别进行,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主要围绕量刑进行。法庭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论辩护权。 


  十四、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一律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规范定期宣判制度。 


  十五、严格依法裁判。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十六、完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对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加强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规范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抗诉工作,保证刑事抗诉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十七、健全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 


  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 


  十八、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于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九、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对扰乱法庭秩序、危及法庭安全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对未履行通知或者指派辩护职责的办案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二十一、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 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第四条 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第六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第七条 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第八条 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第九条 庭审中,公诉人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同意。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通知讯问人员、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第十条 经法庭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可以当庭宣读、质证:


(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的;


(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已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


(三)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


对于当庭宣读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应当结合被告人当庭供述以及其他证据确定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一条 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二条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三条 庭审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对前款所述证据,法庭应当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昨日大案:

【头条】观点丨郝铁川: 把反腐公权关到制度的笼子里一一监察委员会设立的意义及应注意的问题

【二条】警示丨财政部致函司法部: 大成律所涉嫌违规希望查处

【三条】判例丨女子新购百万豪车出过事故险,法院判经销商退一赔三

【四条】舆论场丨北电学生实名举报教授腐化震惊网络!当事人授权律师发表声明:纯属杜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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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李轩

主办: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

投稿合作:mycasegao@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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