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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丨方庆律师: 多伦的黑色伤痕---王兴举案辩护记

2017-06-15 方庆 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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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庆,律师

来源:律师方庆的新浪微博     201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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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大北沟镇的农王凤云(女)因为自家的耕地被占,得不到补偿,多次进京上访,被多伦县信访局接回后,反映的问题非但没有被解决,其本人也被多伦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为此,王凤云66岁的父亲王兴举和其丈夫张树丰多次向多伦县、锡林郭勒盟,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反映王凤云被打击报复的情况。2016年10月25日,王兴举和张树丰再次到北京,被多伦县信访局接回,然后,都被多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接着又都被多伦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至此,一家三口因为进京上访被刑拘。
2017年1月,王凤云寻衅滋事案中,大北沟镇政府提供一张费用清单,显示为监控王凤云,雇佣特勤耳目,并支付费用为4万元,舆论一片哗然,此案因此广为人知。2017年3月,王凤云被多伦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本案由北京的王飞律师和大连的张进华律师辩护,由于被刑拘的三人被分为三个案件,这二位律师同时还为王兴举和张树丰辩护,但后来多伦县法院又以该三人系一个案件为由,要求三人分别委托律师辩护,于是,王飞律师邀请陕西的常玮平律师和我分别为张树丰和王兴举辩护。
2017年6月12日上午,我辗转来到多伦县城,凉风习习,蓝天白云,大片的草原,令人耳目一新。
多伦县看守所共羁押20多名犯罪嫌疑人,是我至今见到的羁押人数最少的看守所。该看守所的公示显示共有18名民警,我猜想管理一定很到位,然而,后来才得知王兴举就是在这里被残酷地殴打、虐待。律师会见室就在民警办公室隔壁,中间隔着一个珠子穿成的帘子。王兴举和我分坐在办公桌的两侧,中间没有栅栏隔离,距离旁边办公室里的民警也就3米左右,双方交谈的内容,民警应该清晰可闻。王兴举满头白发,上牙只剩下右侧的两颗,身穿红色的秋衣和灰色的棉裤,精神尚好,认为自己根本不构成犯罪。我表示将做无罪辩护,王兴举完全赞同。
2017年6月12日下午,我和王兴举的儿子 王凤龙来到多伦县法院,见到了本案的主审法官孙志明,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和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此前,王飞律师和家属也曾经多次为王兴举申请取保,但一直没有批准。但是,考虑到王兴举不构成犯罪,并且,已经66岁,上牙几乎掉完,看守所不让使用假牙,导致生活严重不便,为此,我再次申请取保。就此问题,我向孙法官明确的表述我的意见,王兴举完全无罪,毕竟60多岁了,身体也不好,不让使用假牙,生活严重不便,再说,已经被羁押7个多月了,最好还是取保,如果你个人决定不了,建议还是请示一下领导。孙法官不置可否。
本案起诉书指控王所有所谓的“犯罪行为”,就是去了北京所谓的“敏感地区”---中南海周边3次,扰乱了社会秩序。作为辩护人,我认为即使王兴举扰乱了社会秩序,那也是北京的社会秩序,而不是多伦的社会秩序,所以,多伦县公安局根本就不具有管辖权,多伦县公安局对本案的立案侦查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的规定,属于无权管辖。侦查主体不合法,必然导致侦查的结果—证据的非法、无效。因此,我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孙志明法官接收了两份申请。
2017年6月13日上午9:30,本案在多伦县法院一楼的大审判庭开庭,王兴举的亲属十多人旁听。10分钟后,王兴举被押到,庭审开始。审判长孙志明首先说明辩护人庭前提交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合议庭认为本案不符合非法证据排除的条件,驳回辩护人的申请。但是,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只字未提。我举手要求发言,我认为管辖权是诉讼程序的入口,管辖错误、无权管辖是对被告人基本程序权利的严重侵犯,也必将导致所有的诉讼行为归于无效,诉讼程序的每一步都是违法的,必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非法证据,必须予以排除。因此,合议庭的驳回决定是错误的。
庭审继续,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询问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我要求确认一下,审理王凤云和张树丰两个案件的合议庭是否就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明确答复:是。我要求申请回避,理由有两条:一、本合议庭成员已经审理了被告人女儿王风云的案件,正在审理女婿张树丰的案件,并且,明知王风云无罪的情况下,判处王风云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辩护人认为本合议庭成员与被告人王兴举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回避。二、本案多伦县法院根本不具有管辖权,本院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4条关于由犯罪地法院管辖的规定,非法管辖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审判长宣布休庭10分钟,10分钟后审判长宣布,驳回辩护人的回避申请,我认为回避申请是合法的、正当的,驳回决定是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要求复议。审判长再次宣布休庭10分钟。十多分钟后,审判长再次宣布驳回申请。
休庭时,王兴举并没有被押走,王向其身后的亲属说,他被看守所民警殴打,用电警棍电击,并扒开衣服,展示其双侧大腿前部拳头大的黑色伤痕,以及腹部、双肩部、双脚背部的黑色疤痕。旁听席顿时响起了哭喊声,一阵骚动。
重新开庭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对被告人发问,只是简单地问是不是去了北京中南海地区,去了几次等。坐在我旁边的辩护人---王兴举的儿子王凤龙仍然沉浸在父亲被殴打的痛苦中,激动得不能自已。轮到辩护人发问时,我问他身上多处的黑色伤痕是怎么形成的,王就把他遭遇的被看守所多名民警多次殴打的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被用电警棍电击,被用破布塞嘴,用胶带缠头,甚至,最后电击对其都没有效果了,并且,搂开衣服,向法官展示其全身的多处疤痕。旁听席再次传来了哭声。我向合议庭提出三项请求:一、固定被告人被殴打的证据,由法官或辩护人对王兴举的受伤部位进行拍照、录像;二、对伤情进行鉴定;三、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庭审中出现了刑讯逼供的线索。审判长分别答复如下:在看守所被殴打,建议庭审后向驻所检察室反映,律师到看守所调查;庭审后提交鉴定申请;驳回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王凤龙顿时气得说不出话来。我举手发言,被告人被殴打,并且当庭向我们大家展示了这么严重的伤痕,但是,审判长却不同意固定证据,不同意排非,这还是以庭审为中心吗?我认为本合议庭已经不能够公正审理本案,因此我再次要求回避!审判长歪头向旁边的审判员—该法院刑事庭长傅智君商量了一下,马上宣布,驳回辩护人的回避申请,并且释明该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得复议。我站起来,举手要求发言。审判长自己决定自己是否回避,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30条由院长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所以是严重的错误;并且,剥夺了辩护人申请复议的法定权利,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我认为本合议庭不可能公正的审理本案,辩护人第三次申请回避。审判长只好宣布休庭。
中午12:50分走出法庭,蓝天依旧,阳光刺眼,我的眼前突然浮现出王兴举身上大片的黑色疤痕,顿时感觉多伦的天空一片灰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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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李轩

主办: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

投稿合作:mycasegao@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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