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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丨呼兰胖子:如果没有网络围观,周口西华警方很可能会制造一起冤案

2017-07-08 呼兰胖子、姚舜 大案


今日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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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胖子:如果没有网络围观,西华警方很可能会制造一起冤案


作者:呼兰胖子

来源:呼兰胖子说 2017-07-06 


本月4日,网名“白衣天使茉莉花”的网友发布微博举报称,其侄女何佳佳(化名)在今年3月至6月间,遭到所在周口市西华县奉母镇第一中学副校长、教导主任二人强奸(十七八次)。“白衣天使茉莉花”的微博还称,受害方在将宿舍带有精斑的被褥交给警方后,警方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期间还单独讯问受害女学生,恐吓其不能说出真相,否则家人将会坐牢。【天佑私人微信号:hulanpangzi17】





对此,“西华县公安局针对此网络举报发布公开回应称,“奉母一中发生强奸案”的消息系发布者一手炮制,制造噱头扰乱网络公共安全。经公安机关调查,消息严重失实,随后警方将澄清事实真相并对信息发布者依法严惩。





警方辟谣大家见多了,但像西华警方这样含糊其辞的辟谣还是令人感觉莫名其妙。“造谣者”上传一堆照片,而“辟谣”却只有四个字“严重失实”。至于哪一条指控失实?没有任何说法。大家就奇怪了,难道“造谣者”上传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也是失实?网友甚至觉得西华警方的逻辑很有问题,留守少女遭到强奸向警方报警,警方将证物带走,同时还被单独询问受害者,恐吓其不能说出真相,否则家人会坐牢,然后下达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受害者家属将这个过程在微博上曝光,却被西华警方毫无根据的地定义为严重失实,还要依法严惩?岂不怪哉?


当日晚9时25分,“白衣天使茉莉花”再度发布消息称,其微博内容已遭屏蔽,愿对所发布内容承担法律责任。一石激起千重浪,网友开始严重关注此事。不仅是不普通网友,就连众多的律师也开始加入转发,并且就此案提出法律上的专业意见。很多律师认为,西华警方此次“辟谣”不但不能自证清白,反而有“造谣”之嫌。因为一个根本的问题西华警方回答不了,那就是不予立案的理由究竟是什么他们始终说不清楚。至于西华警方办案程序是否合法他们就更说不清楚了。


我们看看“白衣天使茉莉花”的微博中反映的情况。 西华警方是不是有违法单独询问的违规行为,询问期间是否存在恐吓和威胁手段?刑诉法第270条规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场”是原则性规定,即禁止侦查机关直接单独讯问未成年人。本案中的12岁女孩是报案人,西华县警方竟然敢单方面进行询问,西华警方绝对是不把国家相关法规当回事,这不仅仅是胆子大的问题,而是公然违法。假如“白衣天使茉莉花”在微博上叙述的西华县警方对12岁女孩进行了恐吓、威胁,期间以其家人会坐牢作为恐吓和威胁的手段是事实存在的,那么西华县警方的行为就是践踏法律。


西华警方为什么如此办案?甚至有偏向作恶者之嫌?网上众说纷纭。说办案人员跟校长有亲戚者有之,说上级有人打了招呼的有之,甚至更邪乎的传言也有。为什么各种猜测纷纷出笼?原因很简单,对于儿童性侵案这么敏感的案件,西华警方如此草率处理,甚至给举报人扣上什么“泡制信息、炒作噱头、吸引眼球、扰乱秩序”之类的大帽子,这不但不像是公安机关做事方式,倒像是文革时期的大字报,这样的办案方式网友能服吗?所以,有各种猜测也是正常的。如果西华警方在程序上严谨一点,怎么会惹出这么大的舆情?


终于,西华警方的上级机构终于看不下去了,周口警方宣布接手此案,由市公安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并主动提请检察机关实施监督。这就意味着西华警方乱扣帽子、乱打棍子,葫芦僧判断糊涂案的胡闹终于被制止了。至于这个案子将来怎么走向天佑不想预测,但是,这里有个问题天佑想提醒大家注意:谁在屏蔽举报者的微博?西华县警方?还是某个神秘部门?报案人在警方不能公正办案的情况下,上网维权的微博却被屏蔽?这种事是谁干的?


说到这里,我们不禁得出一个结论:如果此案不上微博,没有众多网友围观,西华警方非常可能制造一起巨大的冤案。当然,西华警方这样做,不一定是犯罪嫌疑人有后台或者买通了什么人。这可能是维稳制度所导致,不予立案的原因是怕引起蝴蝶效应,尤其是这种学校中发生的严重的刑事犯罪,为了稳定,有关部门一贯的做法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除非受害方有后台,甚至受害方有后台为了稳定恐怕都要大事化小。大家明白这个思维模式吗?


在这个案子中,我们看到了微博围观的力量,不上微博不立案,上了微博专案组。围观改变了这个小女孩的命运,围观让西华警方再也不能肆意妄为!


新闻链接:周口警方回应女生被强奸未立案:成立专案组调查


作者:姚舜

来源:搜狐号鉴闻


昨天(7月5日),搜狐号鉴闻跟踪报道并刊发了《警方辟谣女孩遭老师强奸 律师:办案程序涉嫌违规》。

周口市公安局发布的情况通报 来源:@平安周口

  

昨晚22时34分,周口市在官方微博@平安周口 发布情况通报称:我局已注意到网上反映西华县奉母镇一女生被强奸、有关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舆情。我局决定,由市公安局组成专案组,接手对该举报案情的调查。我局将根据调查的结果依法依规处 置,并主动提请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

  

当晚22时47分,西华县公安局在@平安西华 转载了@平安周口 的这条情况通报。

  

事件回顾:

  

7月4日14时许,网友@白衣天使茉莉花 在微博发表一篇“自己侄女被学校领导强奸”的文章,并附有照片。

  

文章中写道:我侄女何佳佳(化名)今年十二岁,在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奉母镇第一中学读五年级,由于其父母常年在外地打工,侄女寄宿学校。6月25日我侄女说肚子疼,经过我们家属多次询问得知该校副校长邵俊杰(化名)、教导主任何建国(化名)从今年3月份至6月份分别在值班室和宿舍强奸我侄女多达十七八次!

  

@白衣天使茉莉花 同时在文章中提到:6月26我们拨打110报警,我们把侄女宿舍有好多精斑的被褥交给警方。报案第三天,我们的各项法医鉴定还没有出来时,警方给我们出个不予立案通知书。警方讯问我侄女时,不让我们家属在场。我侄女走出讯问室告诉我们说,警察威胁恐吓她不让说真相,如果说真相家人会坐牢。我侄女无奈就按警察的引导做了无作案事实笔录。现在,我们全家人精神几乎崩溃,孩子精神也出现恍惚。


@白衣天使茉莉花 在微博上发表的帖子 来源:@白衣天使茉莉花

 

针对此事,搜狐号鉴闻联系到@白衣天使茉莉花 ,该人自称是何佳佳姑姑的朋友,此微博号是自己7月4日当天申请的,是为了在网上呼吁求助。

  

何佳佳的姑姑告诉鉴闻,孩子的父母在外地打工,目前没有回家,但已经知道了这件事情。随后她向鉴闻展示了何佳佳第一次口供的照片和警方不予立案的文件。

  

针对文章内容,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甫告诉鉴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如果文章内容属实,警方单独讯问该女生,则涉嫌违规。”


警方在取走鉴定文件之前的6月28日就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王甫称,不予立案代表这个案子的终结,一定是在警方完成所有调查取证结果后作出的决定,如果在取证未结束的情况下不予立案,这种做法一定是不对的。

  

何佳佳的姑姑告诉鉴闻,目前,鉴定结果在警方处,作为办案证据,孩子及家属至今没有看到。王甫补充道,既然不予立案,警方拿走的女孩身体检测报告就可以让当事人查看。

  

鉴闻联系到周口市中心医院,该院司法鉴定工作人员黄医生称,前几天确实有一名叫“何佳佳”的小女孩在县公安局的委托下到本院进行鉴定。目前,结果已经出来,鉴定文件已经于7月3日被县公安局取走,院方不便透露何佳佳的鉴定结果。

  

西华县公安局刑警队郭姓队长告诉鉴闻,鉴定结果是“处女膜没有破裂,但有轻微裂痕”。医生告诉警方,“这个结果可能是剧烈运动造成的,而不是发生性关系造成的。”

  何佳佳提供有“精斑”的被褥 来源:受访者提供

  

郭队长称,床单上的DNA检测结果暂时没有出来,目前本案在进一步侦办中,具体过程不便透露。“对于警方为什么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由警方宣传部门解释。”

  

7月4日晚20时21分,西华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西华 发布“关于对网民‘白衣天使茉莉花’在新浪微博发布严重失实消息的情况通报”。

  

通报称:2017年7月4日14时许,网民“白衣天使茉莉花”在其个人新浪微博上泡制所谓“西华县奉母镇一中发生强奸案”的信息,制造炒作噱头,吸引网民眼球,扰乱网络公共安全秩序。经公安机关调查其所发信息严重失实,随后,公安机关将澄清事实真相并将信息发布者依法严惩。

  

西华县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对网民‘白衣天使茉莉花’在新浪微博发布严重失实消息的情况通报”

  

鉴闻发现,该通告中,将“炮制”写为“泡制”。对于警方通告上的错别字,王甫说,警方在发布通告、公文等文件时,一定要严谨。“出现错别字或语病,让我们怀疑警方对此事的态度。”此外,王甫称,如果警方辟谣,就要出示相应的证据或证词,不能只是发一则通告。

  

王甫认为,警方通告称帖子是谣言的结论,并不严谨。他表示,这个帖子是当事人的合理推测,对这个案子提出的控诉。如果情况属实,那就不是谣言。

  

郭队长告诉鉴闻,警方通过对当事人侦查口供、对涉事老师的调查等多方面信息判断,确定这个帖子基本都是谣言,“等通稿出来你们就明白了”

  

他表示,“警方一定会依法办案,办案人员不会赌上自己的前途做不公正的处理。如果不公正的话,付出的代价是很大的。”

  

关于造谣者现在是否被处理,郭队长称暂时不清楚。

  

警方发布通告后@白衣天使茉莉花 发布的微博 来源:@白衣天使茉莉花

  

7月4日晚,鉴闻尝试联系@白衣天使茉莉花 和何佳佳本人,两人电话均已无法接通。当晚21时25分,@白衣天使茉莉花 发布微博称,“我对我发布的微博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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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李轩

主办: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

投稿合作:mycasegao@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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