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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 | 福建缪新华冤案今获平反,一家五口再审改判无罪!

2017-09-12 尚权刑辩 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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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尚权刑辩   2017-09-12 

本文经微信公号和作者授权大案发布


      9月12日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再审改判原审被告人缪新华、缪新容、缪新光、缪德树、缪进加等五人无罪。至此,这起导致一家五口蒙冤达14年之久的重大冤案,终获平反昭雪!


      身陷囹圄达14年之久的缪新华,今天走出了福建建阳监狱,重获新生。2016年6月13日因病不幸离世的缪德树,也终于可以瞑目了。

      在之前的14年里,蒙冤和申冤成为一家五口人生活的主题。和以往任何一个冤案有所不同,这起冤案导致一个家庭的五口男丁齐数蒙冤入狱,惨不忍睹。

      

      在尚权律师事务所“蒙冤者援助计划”的帮助下,该案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多年复查,终在2017年7月4日被决定再审,并于7月28日开庭审理。在7月28日的再审庭审中,尚权律师事务所毛立新、陈国庆、刘平、巩志芳、张旭华、王耀刚、蔡华、高文龙等8名律师,和著名刑辩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福州律师詹晚春一起,联袂出庭为5名原审被告人辩护。



      7月28日的庭审持续了一天时间,10名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出庭检察员也认为本案证据存在问题、不足以认定。经过一天的庭审,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一个半月之后,终于等来了再审宣判。福建建阳——宋代《洗冤集录》作者宋慈的故里,成为这起重大冤案平反的福地。



 

尚权“蒙冤者援助计划”援助案件之一


      14年,对普通人来说,不过是弹指一挥间。但对于缪家,则是度日如年。缪新华的父亲缪德树直到生命的尽头,也未能洗脱冤屈,死不瞑目;14年来,一家五口不断申诉、鸣冤,在不断失望以及不断希望之中徘徊;14年过去,缪新华从27岁到了41岁,妻离女散,失去了人生中最宝贵的青春年华。

      2016年1月,缪新华案被纳入尚权“蒙冤者援助计划”。尚权律师事务所先后有毛立新、陈国庆、刘平、巩志芳、张旭华、黄湘萍(因病于2017年5月19日去世)、王耀刚、蔡华、高文龙等9名律师,免费代理五名原审被告人提出申诉。著名刑辩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亦加入律师团队,指导该案申诉工作。

      律师的申诉代理工作,得到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在复制了全部案卷材料及侦查讯问、现场辨认录音录像后,律师团队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并多次进行了集体讨论。毛立新律师会同巩志芳、蔡华律师,先后两次前往福建建阳监狱,会见了正在服刑的缪新华;毛立新律师还两次前往柘荣县,深入考察了“杀人分尸”及抛尸现场。在此基础上,代理律师先后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国书了数万字的《刑事申诉状》和《申诉代理意见》。

      据了解,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认真负责、深入细致的复查工作。复查过程中,代理律师和合议庭法官保持了良好、充分的沟通,合议庭还集体听取了代理律师的意见。经过复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年7月14日作出了再审决定。7月2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集出庭检察员、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召开了庭前会议。7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南平市建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宣布择期宣判。



  原生效判决认定五人犯故意杀人罪、包庇罪,分别判处死缓和有期徒刑



      原一审、二审判决书认定缪新华等五名原审被告人有以下犯罪事实:

      缪新华与被害人杨某辉曾经谈恋爱,后二人分别成家。2003年4月6日中午,缪新华来到被害人杨某辉母亲租住地(柘荣县双城镇屿北路三巷22号),见杨某辉正准备与其表哥刘某荣去下村联系女孩子外出打工,便约杨某辉晚上来其家(柘荣县双城镇东门路41号)。

      当晚,缪新华与朋友温某全在柘荣县城关富豪舞厅跳舞至9时许回家,与缪新容在二楼卧室看电视。10时许,被害人杨某辉携带电话本、钥匙等物品来到缪新华家叫门。缪新华叫缪新容下楼开门,缪新容下楼开门后带杨某辉到二楼缪新华的卧室。缪新华与被害人杨某辉坐在床上边看电视边聊天,因缪新华不满杨某辉介绍女孩子外出打工的生意没有让其参与,两人发生争执,缪新华即用右手掐住杨某辉的脖子,将杨某辉顶在床头墙壁5、6分钟,致杨某辉机械性窒息死亡。

      缪德树、缪新容在隔壁房间听到响声到缪新华房间查看,见被害人杨某辉倒在地上,缪新华、缪德树、缪新容三人商定分尸抛尸,并共同将被害人抬至一楼浴室。缪新华指使缪新容去厨房取来菜刀、砧板等作案工具。在浴室地板上,缪新华先切下被害人的头部,脱下被人的毛领外衣,正面割开黑色内衣,沿肩关节处切下被害人的双臂。然后由缪德树持刀横切被害人的腹部,用浴巾擦拭血迹,包裹尸块,接着脱掉被害人的白色旅游鞋,拖下其黑色裤子及内裤,沿着股关节处切下被害人双腿,又竖切其下腹部。

      分尸过程中缪新容按住尸体以便切割,并将经水洗过的尸块分别装入塑料袋内。期间缪新光在一楼卧室听到声响,起床目睹了分尸的全过程。随后,缪德树指使缪新光叫缪进加将农用车开来。缪进加到场后,缪德树告知其事实真相。

      尔后,由缪进加驾驶农用拖拉机与缪新华、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一起将装有尸块及被害人衣裤、鞋子等物的包装袋运至柘荣县城郊乡福基岗村石楼坪山上一废弃的旧房子内予以抛弃。

      根据上述事实,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8日作出(2004)宁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缪新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包庇罪分别判处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有期徒刑4年、3年、2年、2年。

      五名被告人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30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726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05年8月15日书作出(2005)宁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缪新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包庇罪分别判处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有期徒刑8年、6年、3年、3年。

      五名被告人再次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1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6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改判缪新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驳回其他四人之上诉、维持原判。



 

原一、二审判决存在的主要问题


      综合分析全案证据,原判认定缪新华犯故意杀人罪及其他四名原审被告人犯包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


一、本案缺乏能够认定缪新华及其他四名原审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客观证据


      本案有杀人、分尸、抛尸三个现场,侦查机关收集、提取了一些客观证据,但现有客观证据中,缺乏能够指向五名原审被告人的证据,不能证明五名原审被告人实施了杀人、分尸、抛尸行为。唯一能把原审被告人与分尸现场建立关联的,是在原审被告人家浴室下水道中提取的毛发,公安机关mtDNA鉴定认定系被害人杨某某所留,但送检的毛发来源不明,mtDNA(线粒体DNA,母系遗传)鉴定只能作排除认定,并不能作同一认定,该证据不能认定缪新华家浴室就是分尸现场。抛尸现场,亦没有发现或提取到任何指向原审被告人的脚印、指纹等证据。



二、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是缪新华等五人的有罪供述,但其合法性、真实性均存在严重问题


      这些供述系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等非法手段获取,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予排除。同时,缪新华等五人的供述不仅前后不一,而且相互之间存在诸多矛盾,且与尸体检验、现场勘查等客观性证据之间不相吻合,虚假性十分明显,不足采信。


三、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具备作案动机和时间,依据不确实、不充分


      认定缪新华的杀人动机是:“因缪新华不满被害人杨某某介绍女孩外出的生意没有让其合伙,两人便发生争执”,进而杀人、分尸,缺乏证据支持,亦不符合常理,不能成立,缪新华缺乏杀人动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2003年4月6日晚,缪新华在阳光网吧看他人上网,21时后(具体不详)离开,实际到家应在22:30之后,亦没有作案时间。


四、根据从案卷中获取的信息分析,本案应当另有真凶


      缪新华家所处位置及环境,搬运整具运尸也不会被人发现,且有多人合作,并无分尸体必要。在这种环境和多人条件下,他们完全有能力搬运出整具尸体,然后再做进一步毁尸灭迹的处理,比如将尸体抛于山涧、深埋地下。在逻辑上,五个人草草将尸体抛于废弃屋,不可理解。抛尸现场附近的村民证称,案发当晚听到有一两好象是桑塔那车的汽油车开往抛尸现场,而缪进加的农用拖拉机发动时震耳欲聋,用这辆农用拖拉机运尸,而又不被周边邻居、路上行人发现,根本不可能。



 

再审判决改判五人无罪


      今天作出的再审判决,撤销之前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生效判决,改判五名原审被告人无罪。宣判后,缪新华被当庭释放。

      以下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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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李轩

主办: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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