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协专业委员会主任选举起风波 | 李国蓓 : 选举日,我为什么退场
【头条】张卫平:民法典的编纂与民事诉讼法的同步调整
【二条】北京律协专业委员会主任选举起风波 | 李国蓓 : 选举日,我为什么退场
【三条】刘剑文等 : 企业为何不敢跟税务机关打官司
【四条】理解“互联网+”,看这一篇就够了
作者:李国蓓 (北京搴旗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来源:李国蓓律师的博客 (2015年11月3日)
原标题:选举日,我为什么退场?———宪法专业委员会一位委员的心声
本文经作者授权@大案发布
【核心提示】
2015年11月1日15时至16时30分,北京市律师协会安排第十届专业委员会的宪法专业委员会在协会办公楼四层四会议室召开选举主任、副主任会议。我早早地赶到了会场外等候,并决定庄严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因为,宪法专业委员会的专业方向就是关注宪法性权利,对选举权的践行,我十分慎重。但到场后面对律协会员、宪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被变相剥夺的实际情况,我只能以拒绝投票的方式离场!当日,就此离席或明确表示反对的委员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过半数。
本届宪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共计28人,其中上届老委员11人,其余为本次报名该专业的新委员,当日到场参会委员约20人。会议由协会的赵曾海副会长主持,张卫华监事长列席。会前,所有委员未收到关于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名单,对于有多少人来参选、竞选演说如何精彩、新一届委员会如何发展,大家充满期待。
会议开始后,赵曾海副会长宣读了本次会议选举规则,即《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办法》,告之候选人演讲以姓氏笔画为序点名,竞选主任演讲5分钟,竞选副主任演讲3分钟。
首先被邀请出场的是竞选主任一职的候选人田燕刚律师,田律师的开场白是:“我在协会任监事已经连续工作三场,这回终于轮到我发言了!”众委员面面相觑,因为此前谁也不认识这个人,在专业领域也未有所闻。田燕刚律师的5分钟演讲结束后,被邀请出场的是韩映辉律师,她发表竞选副主任演讲。韩律师是北京律协女律师联谊会秘书长、西城区律师协会副会长,是我以前认识的一位优秀女律师。韩律师的3分钟演讲结束后,赵曾海副会长宣布,因“律协确定”的第三名候选人董刚律师缺席,董刚也未安排他人代为发表演说,故只有二人参选,并准备开始投票。我们几乎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不少人发问:“候选人还有没有其他人??”赵曾海副会长回答道:“没有其他人了!”这一回答让我们目瞪口呆!上一届老委员中竟无一人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
二选二!本次选举已经由规定的差额选举变为实质性等额选举!
作为第九届的老委员,我对本届律协确定的三位正式候选人没有任何个人偏见,也不以老委员自居,排斥新委员的自荐。缺席的主任候选人董刚律师是北京律协理事、北京律协青工委主任、海淀律协副会长,也是个响当当的人物,但我不会选择他们中的任何一个。因为:
第一,专业委员会有其自有的工作内容与方向,是理论与实务的结合,作为老委员和曾经的副秘书长,我深知往届宪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工作的艰难,我不能将对委员会发展的殷殷期望托付于一个自己不熟悉、从未参与过宪委会工作、全无风险意识的人。
第二,我希望胜任本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能够专心、专注、专业于本委员会的工作,能有经历、有时间、有操守地开展本委员会的工作,但是本次确定的三位候选人均在律协其他职能部门任要职,事务繁多,很难再分神专注于宪委会的发展。
第三,我已经知悉老委员中有张鹏、梁小军、杨航远等人填报了主任、副主任的候选名单,并按照律协规定程序完成了自荐主任、副主任的前期工作;还有一部分新、老委员均是在业内有相当建树的人,我十分欣赏,如果他们自荐为候选人,我也会认真听取他们的竞选演说,根据情况给他们投票。
鉴于“二选二”的特殊情况,参会的委员纷纷发言,要求增设候选人,并对此次选举的不正常现象提出质疑:
1、候选人的名单酝酿是否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为何已知的三名上届老委员自荐人没有一人被列入候选人名单,且落选未获得任何通知,无法获得权利救济。
2、宪专委主任、副主任的人选,是否要考虑到工作的延续性?即未获推荐的三名自荐候选人均为多届老委员,其中张鹏律师连续担任两届宪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曾被律协评为优秀委员;梁小军、杨航远律师多年来积极参加宪法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在该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而协会确定的三名推荐候选人均为第一次参加本专业委员会,众委员对他们缺乏了解。
3、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选举应当是差额选举,而非等额选举,而此次选票中无另选他人的选项,也不允许委员们当场提议的正式名单外推选,选举主任副、主任实质变为对田燕刚律师和韩映辉律师二人的等额选举,委员没有任何的选择权利与选举权利。
基于现状,为妥善解决问题,我们询问赵曾海副会长能否考虑本次会议的特殊情况,延期选举,并提请会长会议重新考虑宪法专业委员会的选举工作。面对委员们的质疑,张卫华监事长指令赵副会长程序合规,强力继续推进,并且表示哪怕参会委员不过半,哪怕就剩几个人,只要选了,本次选举依然有效!
沟通、协商无效,面对律协会员、宪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被变相剥夺的实际情况,我们只能以拒绝投票的方式离场!当日,就此离席或明确表示反对的委员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过半数。
有问题要积极沟通、解决,而不是堵住提问题人的嘴巴。
作为将要行使选举权的委员,我认为《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办法》第四条规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当由本人自荐并签署承诺和保证,经民主推荐,由会长会议提名。”中的“民主推荐”,协会应当向选举人公开内部推荐的过程、推荐的理由、确定的依据和申诉救济渠道等。因为被选举人自荐为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必须首先符合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协会在确定专业委员名单时已经对申报人进行过严格的筛选,再对委员中产生主任、副主任进行二次筛选,实质上已经偏离了民主。
从理论上讲,专业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的确定,不管律协理事会、监事会、还是会长会,“民主推荐”已经是间接民主,并非本专业委员会内部的“直接民主”。行使间接民主必须有一定程序性规范约束,否则极易发展为利益角逐的场所,权力操控的空间。
试想,某些人可能在专业上没什么特长,也不思进取,但只要在协会理事、监事、会长中人缘好,善于搞人际关系,就能成为专业委员会的候选人,而且是非此即彼小范围的候选人,被迫选举将是多么可怕而又多么现实的一件事!而更令人担忧的倾向是这将导致职务近亲繁殖、利益勾联,拉帮结派、权力垄断,协会被操控在一小撮人的手中,合谋损害广大律师会员的利益,严重背离自律团体结社的实质!
当然,竞选会议上赵曾海副会长多次强调竞争主任、副主任无名无利,既要搭时间又要搭精力,需要奉献精神,最后还有可能是费力不讨好。那么,既然如此,有这么多的人愿意无私地奉献,为什么要阻止他们奉献呢?!
最后,我希望专业委员会能有更多的人员参与竞选,尤其是像宪法专业委员会这样人数较少的委员会,本来报名主任、副主任参选的人就不多,为什么不能充分听取各个竞选人的发言,取长补短,即使不能当选主任、副主任,也是一次相互认识、献计献策的机会,相互团结、齐心协力才是把专业委员会办得有特色、有活力的动力源泉。
亡羊补牢,为时不晚!我是一个思想比较单纯的人,仅以此文希望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会长们能够充分听取会员、委员的心声,给宪法专业委员会参选人一次公开竞选的机会,还公开公平公正,还民主法治于这个最懂法的群体!
【附:14名北京律师的联合声明】
关于北京律协宪法委员会换届选举拒绝投票的申诉与声明
北京市律师协会高子程会长、各位副会长、各位理事、监事、代表:
我们是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专业委员会的委员,现就2015年11月1日下午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专业委员会的违规选举情况,向协会提出申诉,陈清事实并发表声明如下:
北京市律协定于2015年11月1日下午选举主任、副主任。本届宪法专业委员会委员28人。我们准时出席了选举会议,到会委员约20人。会议由赵曾海副会长主持,张卫华监事长列席。 会前,所有委员未收到关于主任、副主任人选的通知。会议开始后,赵曾海副会长首先介绍了选举规则,之后分别由律协确定的主任候选人田燕刚律师、副主任候选人韩映辉律师发表了演讲,另一主任候选人董刚律师因故缺席。但是,另有三名按照律协规定程序已经自荐主任、副主任的委员未能成为候选人。此时,本次选举已经由规定的差额选举变为等额选举。
鉴于此,我们作为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专业委员会的委员,本着对协会和宪法专业委员会工作负责的态度,纷纷发言对此次选举的不正常情况提出质疑。质疑体现在:
1、候选人的名单酝酿是否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为何三名自荐委员没有被列入被选举人,且未获得任何通知,无法获得权利救济。
2、宪法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人选,是否要考虑到工作的延续性。即未获推荐三名自荐候选人均为多届老委员,而新的推荐候选人均为第一次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其中张鹏律师连续担任两届宪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曾被律协评为优秀委员;梁小军、杨航远律师多年来积极参加宪法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
3、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选举应当是差额选举,而非等额选举。为何此次选举实质变为等额选举。
4、对于田燕刚律师,我们依然不知道其执业处所、执业情况、执业方向,对此他本人的情况完全不了解,实难就此投下赞成票。(据事后了解,其本人并非从事宪法类案件业务。)
基于这种情况,我们建议赵副会长能否考虑本次会议的特殊情况,延期选举,并提请会长会议重新考虑宪法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面对我们这些委员的质疑,张卫华监事长指令赵副会长程序合规,强力继续推动当日的选举,并且表示哪怕参会委员不过半,哪怕就剩几个人,只要选了,本次选举依然有效。并声称我们这些人糊涂,声称大家都是一样的想法,只是做法不同。
面对此次违规选举中出现的情况,面对律协会员、宪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被变相剥夺的实际状况,我们深感悲哀、惭愧。同时鉴于,投票计票中实际无反对票,也无另选他人的选项,我们只能以拒绝投票的方式,明确表示反对此种只填选票却无选择的选举,反对此种选举情况下当选的候选人。当日,就此离席或明确表示反对的委员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半数。
高会长、各位副会长、理事、监事、各位代表同仁,我们作为本届律协宪法专业委员会的委员,有参加多届的老委员,有新任的委员,为什么大家一致反对此次选举。就是本着对律师职业的热爱、对协会工作的负责、对宪法准则的忠诚。我们的反对,源于忠诚。我们认为律师参加律师工作,应表里如一,决不可思想拥护,行为反对;或是思想反对,行为拥护。试想,如果我们宪法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都被暗箱操作任意剥夺,还谈什么宪法研究与维护?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专业委员会的正常工作和发展正当其时。而在此时出现宪法专业委员会选举事件,不仅事关委员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更关系会员对律协的信任,关系律协工作的更好开展。
为正视听,我们澄清事实,声明如上。并恳请律协及各位同仁予以重视,立即调查此次操纵选举的恶性事件。
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委委员:丁锡奎 李国蓓 李方平 高福东 梁小军 乔尊 王令 王耀刚 肖志宏 邢江峰 杨学林 张鹏 张文凯 赵建国
(宪法委员会共28位委员)
2015年11月1日
附:《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办法》
(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15次会长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选举工作,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选举,由本会会长会议负责主持。
第三条 经会长会议审定的委员享有选举权。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当由本人自荐并签署承诺和保证,经民主推荐,由会长会议提名。
第五条 每个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副主任的名额由会长会议根据该专业委员会的规模和工作性质确定。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参加选举会议的委员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产生,实行差额选举。
第七条 选举开始时,由候选人在选举会议上分别进行自荐演讲,主任候选人演讲时间不超过5分钟,副主任候选人演讲时间不超过3分钟。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时,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第九条 参加投票的委员在赞成的选票中候选人名字下方空格内画“√”,但赞成的名额不得超过本专业委员会应选的名额。
第十条 填写的选票要用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符号准确,字迹清楚。否则,视为废票。
第十一条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
第十二条 根据候选人自荐情况,得票多者当选相应自荐职位。如果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以此类推。
第十三条 每场选举设1名监票人,监票人人选由会长会议确定。
第十四条 计票人员由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担任,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工作。
计票结束,由监票人向主持人报告选举结果,并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各候选人的得票数。
第十五条 在选举过程中,当选者本人或者指使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会长会议决定撤销其当选资格,并重新组织选举: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举人,妨害其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撤销当选资格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四)通过不正当手段造谣诽谤、诋毁他人、虚假承诺或散布虚假信息查证属实的。
第十六条 选举工作由监事会全程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会长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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