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中期,德国也曾经发生了一起的网络提供商CompuServe GmbH及其法定代表人Somm因涉嫌传播非法淫秽品的共犯被起诉的著名案例。这一事件在当时导致了许多公众运动,如Online-Magna-Charta 以及Netizens(网络公民运动)的签名声援活动。本案最终通过“法官造法” 确认了目前的德国网络侵权案件责任划分的原则,也推动了德国《电信服务法》(TDG)的修改并为《电信媒体法》(TMG)所取代。并在《电信媒体法》(TMG)第7(2) 和 第8 至 第10 条里明确了网络传输提供者对他人提供的内容不承担责任的Providerprivileg原则。
一、案件过程:
被告CompuServe GmbH德国公司是CompuServe Inc美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负责帮助母公司争取德国客户,客户通过使用其提供的拨入服务(dial-in node)访问美国母公司的服务器的内容,截止1995年底该德国公司拥有170名员工。
1995年11月22日在警方对德国公司的搜查过程中,告知被告,其美国母公司的论坛里,包含明显指向儿童色情内容的新闻组。随后,被告马上请求其母公司删除或者封锁这些论坛,因为只有母公司技术上有能力禁止这些内容。其后,警方确认在1995年11月29日,这些美国境内的数据已经无法访问和获取。同年12月8日,警方给出了一份涉及危害未成年人的内容的282个信息组的名单,被告也马上将这份名单通知美国母公司,请求其以封锁或者删除这份名单的上的新闻组。CompuServe美国公司也在1995年12月22日至1996年2月13日期间,确实封锁了该名单上的绝大部分新闻组。
直到1996年2月13日,CompuServe Inc.美国公司为其客户开发了一款名为“Cyber Patrol”免费的未成年人保护软件之后,这282个被封锁新闻组重又开放了。但之前那5个被封掉的涉及儿童色内容新闻组仍然保持禁止访问。
1998年5月28日慕尼黑初级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认定被告(CompuServe德国公司)与其美国母公司明知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给德国用户提供可能,使其能够访问刑法所禁止的涉及暴力、兽交、儿童色情内容的数据,从而触犯了《刑法》§ 184 Abs. 1, 3 StGB意义上的非法传播色情物品罪。(注:在德国,销售一般色情物品是合法的,但是需要遵守不得向未成年人、不得在营业地点以外销售色情物品等义务,否则触犯刑法的非法传播色情物品罪。一审判处被告法定代表人Somm有期徒刑二年,缓期执行。
案件上诉至慕尼黑州第一法院(LG München I),二审法院于1999年的11月17日做出裁定, 撤销一审判决,被告上诉成功。
二审法院的主要论证理由:
被告只是隶属于美国公司的下属公司,缺乏作为共犯中构成正犯Tatherrschaft的前提,因此只可能审查其是否作为帮助犯Beihilfe。但是被告的行为与否并不影响美国公司的行为,因此二者之间不存在共同行为的因果关联。另外本案中,被告也不构成法律上规定的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Garantenstellung
被告缺乏《刑法》184条的故意Vorsatz"(明知|Wissen+希望Wollen),即使能够证明被告明知1996年2月13日以后美国公司重新开放282个违禁论坛这一事实,也无法证明被告希望发生。从被告配合警方请求美国公司禁止相应内容来看,他对美国公司的做法并不认可。而且他除了能让客户安装免费的保护未成年人软件以外,也没有其他措施可行。
本案应当适用《电信服务法》第5条第三款(§ 5 Abs. 3TDG)的规定:仅提供接入使用服务的电信服务商,对于他人的内容不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没有自己的签约客户,就不能被定义为电信服务商,也就不应当适用《电信服务法》的论断是对法律做了狭义解释,二审法院认为应当更多从其行为属性认定。
二、案件影响和《德国电信媒体法》(Telemediengesetz)所确立的原则
Content Provider 内容提供者: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对于其在网络上提供的内容需要承担完全的责任§ 7 TMG。
Service Provider 服务提供商(Host-Provider):这里主要是企业,他们仅对其明知的内容承担刑事责任。而且从技术上,也推定他可以禁止相关使用。简单的说,如果服务商知道其服务器上有触犯刑法内容的数据,他必须予以删除,至少要禁止用户非法使用。
Access Provider 接人服务商:接入服务商就是本案被告的类型,他们仅提供技术上的接入服务,不提供服务。对于他人的数据不承担任何责任§ 8 TMG。这一规定也适用于代理服务器Proxy-Server.
Usenet-Provider 用户网络提供者 § 9 Telemediengesetz (TMG)由于网络的发展,网络论坛蓬勃发展,也是公众交流的场所。根据杜塞尔多夫州高等法院判例(Urt. v. 15.1.2008, Az. I-20 U 95/07),论坛坛主适用《德国电信媒体法》第九条的 "缓存提供者"(Cache-Provider)定义,即无需对他人在其论坛内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