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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美国联邦法院2015年年终报告

2016-03-09 约翰·罗伯茨 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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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法院2015年年终报告


作者:约翰·罗伯茨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译者:蒋惠岭,黄斌,杨奕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1月8日,第8版

本文经译者授权大案发布


【导读】

新年伊始,一年一度的美国联邦法院年终报告又如期发布了。在2015年的年终报告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关注的焦点是美国民事程序改革,特别是刚刚生效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修正案。该规则的修改程序极为严格,前后历经5年时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修正案强调该规则由法院和当事人共同运用,法官和律师有义务在控制诉讼成本和诉讼时间方面通力合作。同时,罗伯茨首席大法官认为,只有当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包括法官、律师和学者共同致力于做出真正的改变,才能确保法官公正、高效、低成本地处理每一起民事案件。


从野蛮的决斗场到文明的法庭


决斗,是人类历史上一种残酷的纠纷解决方式。1838年,南卡罗莱纳州前州长约翰·莱德·威尔逊编写了一本22页的小册子,即《荣誉准则:决斗者本人及助手守则》,明确了发起决斗的程序、决斗助手的职责以及决斗行为是否正当的界线。与先前的爱尔兰和法国决斗守则相比,威尔逊的《守则》更为细致。它规定了决斗的时间限制,决斗者书面通信的格式和方法,尝试不流血达成调解的义务,以及调解失败后如何丈量决斗场大小等规则。威尔逊坦承,他并不提倡对手通过决斗解决争端,但“对于深受压迫和伤害的个人而言,如果无法通过法庭实现公正,决斗则在所难免”。他建议制定决斗行为准则和程序,以确保决斗公平进行,包括通过道歉和妥协解决争议等规则,从而避免付出生命的代价。


然而,威尔逊试图将野蛮的决斗行为荣誉化、规范化的努力并没有收到预期效果。1804年,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死于一场毫无意义的决斗中。倘若不是助手通过谈判达成友好的纠纷解决方案,亚伯拉罕·林肯和马克·吐温可能都会在决斗中丧生。据历史学家统计,在1798年至美国内战60多年的海战史上,三分之二的美国海军军官死于决斗中。

因此,美国民众最终开始反对将决斗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截止到1859年,合众国33个州中的18个州通过立法禁止决斗。美国内战后,已经厌倦流血的民众越来越倾向于通过法院等机构解决纠纷。肯塔基州律师协会在批准律师执业时,要求律师依法宣誓他们没有参加过决斗。

时至今日,人们在回忆美好往昔之时,威尔逊的小册子已置于书架一隅,几乎完全被人淡忘了。但是它仍警示世人:政府有责任提供和平解决各种争端的法庭。美国法院正是当代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文明的法庭已经完全取代了天生不文明的决斗场,但它仍然必须有一套健全的实践操作方法和程序规则。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修改过程


美国的《规则授权法》授权联邦法院制定纠纷解决的程序规则。联邦法院政策制定机构——司法会议则全面负责设计上述规则,同时国会负责指导司法会议“对法院实践操作和程序规则的运行和效果不断研究。”主要工作由司法会议下的法院实践操作和程序规则委员会(通常称为常委会)完成,而该常委会先后对上诉、破产、民事、刑事程序以及证据规则等咨询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指导。这些咨询委员会负责征求意见,举行公开听证会,提出建议的规则草案,并提交供司法会议审议的修正案。如果司法会议同意,规则草案及其修正案和报告书将提交给最高法院批准。最高法院批准后,规则将提交给国会,以每年5月1日作为最后期限进行审查。如果国会在12月1日前未提出异议,新规则将自动生效。


上述规则制定程序已有80多年的历史。尽管形成司法规则的流程繁琐耗时,但是它确保了联邦法院实践操作和程序规则的严谨性,并且最大程度地吸收了法官、律师、学者以及公众的意见。许多规则修正案的规模不大,仅是技术性的修正,有的修正案甚至有点吹毛求疵,但2015年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修正案迥然不同。这一修正案是历经5年深入研究讨论后形成的有效成果,其目的是为了破解在实现公正、便捷、高效的民事纠纷解决程序上所面临的难题。


这一改革项目可追溯至2010年,民事规则咨询委员会举办了一次民事诉讼研讨会,来自企业、政府和公益组织等领域的联邦和州的法官、学者、公众和律师共同参与研讨。研讨会所形成的40篇论文和25份数据分析报告表明,尽管联邦法院程序规则基本上是健全的,但是大量民事案件昂贵耗时、充满争议,有些规则的设置还阻碍了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该研讨会明确以下内容需要进行程序改革:(1)鼓励律师之间进行更大程度的合作;(2)重点关注证据开示程序(即在对方当事人监督下获取信息的程序),只收集在解决案件时真正需要的证据;(3)让法官尽早积极地参与案件管理;(4)解决与大量电子存储信息相伴而生的新的重要问题。


民事规则咨询委员会就上述问题积极开展工作,并起草了修正案建议稿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委员会收到2300多份书面意见并在达拉斯、菲尼克斯和华盛顿特区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共有120多人参与听证。委员会在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对修正案进行了修改。修正案建议稿在提交国会前还经过了常委会、司法会议和最高法院的进一步审查。2015年12月1日,规则修正案正式生效,可以登录以下网站查询:http://www.uscourts.gov/federal-rules-civil-procedure。


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对于法官和律师来说,规则修正案的生效将带来民事诉讼程序的巨大变革。或许修正案初一看并不像是什么重大的改革,但事实并非如此。这也是我在本报告中强调它的原因之一。例如,《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条仅仅补充了11个字,但这11个字值得法官和律师铭记在心。第1条指出,联邦规则“由法院和当事人共同运用、解释和执行,以确保公正、高效、低成本地处理每一起民事案件。”增加的“由法院和当事人共同运用”,表明了法官和律师有义务在控制诉讼成本和诉讼时间方面通力合作,而该项义务被明确规定在修正案中。在这一新规定中,虽然双方律师代表着不同当事人,却负有积极与法院共同确保案件公正、高效解决的义务。


规则第26条(b)款(1)项运用比例原则对证据开示作了合理限制:“当事人有权要求进行的证据开示,须为特权关系以外之事实,与诉讼主张或抗辩密切相关,并在以下各方面符合比例原则:案件所涉问题的重要性、案件所涉争议的数量、当事人获取相关信息的相关性、当事人所掌握的信息,开示程序在解决案件争议方面的重要性,以及证据开示的成本是否超出了可能的收益。”


这一修正案确立了一项基本原则,即律师必须根据解决纠纷的实际需求来规划自己的证据开示规模。具体而言,通过审前程序,双方当事人便能获得为进行诉讼而应当获得的信息,但必须排除不必要的和无用的证据开示。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准确评估证据开示的实际需要,这就需要作为中立裁判者的联邦法官积极介入,指导双方就证据开示范围作出正确的决定。


规则修正案着重强调了联邦法官在案件管理方面的尽早介入和有效管理。原来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6条已经规定当事人提交诉讼材料后法官应与律师会见,确定相关的需求,并形成案件管理方案。规则修正案更是缩短了法官和律师会见的期限,并倡导两者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讨论。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加快审前程序证据开示争议处理的进程,包括在提交证据开示正式动议前与法官进行讨论。此类讨论通常可以省略正式的动议程序,而一项正式的动议需要法官花费很长时间来处理。


鉴于信息技术的巨大推动力,规则修正案专门提到了“电子化存储信息”,从而产生了一个新的缩写词“ESI”。规则第16条和第26条(f)款规定,当事人应一致同意在案件管理方案和查明事实会议上保存“电子化存储信息”。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可预见的诉讼程序中未能注意到普遍认可的保存“电子化存储信息”的义务,修正案第37条(e)款对此后果作了进一步详细规定。一旦由于未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导致已查明的“电子化存储信息”丢失,法院首先要判断这些信息是否能够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恢复或替换。如果不能,法院可以采取“必要但不过分的”措施来弥补损失。如果“电子化存储信息”的丢失是一方当事人意图剥夺另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使用信息的结果,那么法院可以采取不利于该方当事人的强制措施,包括把对该方当事人不利的情况向陪审团作出指示(adverse jury instruction)、驳回起诉或作出缺席判决等。


修正案删除了原规则第84条,其中提到的附录包括一些民事诉讼格式,其初衷是为律师和无律师代表的诉讼当事人提供适当的实例。自规则公布以来,其中的许多格式已显陈旧或过时。


美国法院行政管理局组织了一批资深法官设计了一套反映当前诉讼实践和诉讼程序的现代民事诉讼格式取代这些过时的诉讼格式。该项工作已基本完成。行政管理局已经将修订过的12份诉讼格式表上传于联邦法院网站,下个月会将另外3份上传于网站。具体可登录以下网站查询:http://www.uscourts.gov/forms/pro-se-forms。


对于联邦法院系统而言,2015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修正案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只有当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包括法官、律师和学者共同致力于做出真正的改变,《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修正案第1条规定的“确保每个司法行为和司法程序都能公正、高效、便捷”的目的才能最终实现。


改革传统法律文化,树立新型诉讼理念


我认为我们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美国联邦司法中心(Federal Judicial Center)作为联邦法院系统的教育和研究机构,目前已经创建了一个专门针对联邦法官的培训教程,以便让联邦法官为诉讼程序改革做好充分准备。同时,针对律师的法庭程序改革专项培训也十分必要。


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以及一些地方的律师协会组织目前已经启动了遍及全国的培训课程和研讨会。当然,规则的实施可能还需要一些适应和革新。我呼吁大家能够认可司法部门通过制定审慎的改革方案来检验新的案件管理系统的可使用性,并持续关注改革的实践成果。此外,各种司法机关、法律组织和学术团体已经为联邦和州的司法实务规则提供了许多重要见解,同时他们也正在继续为新规则的首次实施提供有益的观点和经验。我也充分相信民事规则咨询委员会有能力吸引更多人关注于目前正在进行的民事程序改革工作。


2015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修正案的成功实施所需要的当然不只是有组织的培训。为确保改革最终目标的实现,还需要得到广大法官和律师群体的真正认同。


对于法官来说,他们必须从内心愿意承担管理案件的角色,而不只是听任当事人确定证据开示范围、掌控诉讼进程。面对堆积如山的待决案件,一些法官不得不把审前程序事项的处理放在次要地位。但经验表明,那些全面了解案情且积极主动提前介入诉讼程序的法官,在确保案件公正和高效方面更有成效,因为他们更容易辨识争议焦点、判断案件真相,并更能够有效减少当事人及代理人在诉讼中使用诉讼拖延、诉讼突击等诉讼手段。


对于律师来说,他们中的大部分都认可他们对于被代理人和司法制度所肩负的职责,有义务避免对抗策略的使用、减少诉讼资源的浪费。我并不相信那么多律师在法学院学习是为了学习如何通过运用令人厌烦的诉讼技巧来对抗诉讼对手,或者通过运用拖延战术来回避合法诉讼请求。这次民事规则的改革能够检验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是否愿意为实现公正的裁判结果而寻找与对方的合作途径,从而适用低成本高效益的诉讼程序,并且与诉讼对手共同承担职责。


我们必须改变我们的法律文化,必须提供公正、高效、有效的司法服务以实现公众的利益。我知道我并不是第一个提出这种呼吁的人。我之所以提出这一点,是因为2015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修正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做出具体改变的机会。


在19世纪,法律文化的深刻变化把决斗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也引发了我们深刻的思考。约瑟夫·康拉德的小说《决斗》讲述了两个勇敢的法国骑兵军官的故事,改编自修伯特(D’Hubert)和菲罗(Feraud)之间所发生的真实事件。由于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使得两个人产生分歧,他们为此不断决斗并持续超过15年。根据当时报纸记载,修伯特和菲罗这对现实中的对手,每当由于军事任务使他们相遇时,他们就会不断的交锋甚至流血。康拉德笔下的人物,无论被提拔,降职,东山再起还是最终被流放的拿破仑将军,与现实中的原型一样,不管周遭世界如何变迁,仍然无情地坚守着个人恩怨。遗憾的是,那些本应该因为共同的爱国志向而成为战友的士兵们,耗费大半的人生精力去解决世界中的琐事,最后留下的只有伤疤。


对于我们来说,千万不能错过这次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机会。我们要避免联邦法院的司法工作陷于繁冗琐碎的泥潭,天天忙碌于那些与实现公正的裁判结果没有什么关系的活动。


又是一年飞逝而去,同时我又一次十分荣幸地在此向全国所有法官、法院工作人员、司法官员所做出的非凡成绩和杰出贡献致以崇高的谢意!


祝大家新年快乐!


■附录


美国联邦法院工作量


在201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地区法院、破产法院以及审前程序分流的案件量都有所下降,但收监关押的罪犯数量有所增长。


联邦最高法院


起诉到最高法院的案件总数从2013司法年度的7376件,下降到2014司法年度的7033件,下降了4.65%。司法援助案件总数从2013司法年度的5808件,下降到2014司法年度的5488件,下降了5.50%。收取诉讼费的案件从2013司法年度的1568件下降到2014司法年度的1545件,下降了1.47%。在2014司法年度(2014年10月1日到2015年9月30日),共讨论案件75件,75件得到处理,66件签署了正式判决,而2013司法年度讨论了79起案件,处理了77起案件,67件签署了正式判决。在2014司法年度,最高法院还发布了8个未经讨论、不需法官签署的一致性判决意见书。


联邦上诉法院


联邦地区上诉法院受理的案件2014司法年度下降了4%,共52698件。包括占51%的当事人诉讼在内的民事上诉案件的数量下降了4%。民事上诉案件数量下降了7%。刑事上诉案件的数量上升了3%。针对行政决定的上诉案件同样上升了3%。破产上诉案件的数量上升了7%。


联邦地区法院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受理民事案件279036件,较同期上升了6%。跨州案件(比如不同州公民间的诉讼案件)数量下降了14%,主要是人身伤害和产品责任案件数量的减少。合众国作为被告的案件数量下降了7%,主要是因为囚犯申请保护令状的案件和社会保险案件减少了。合众国作为原告的案件数量下降了10%,主要是因为涉及没收与处罚的案件和涉及合同的案件减少了。


刑事案件(包括移民犯罪案件)被告人数量相对平稳,下降了1%,为80069人。移民案件受指控的被告人数量下降了8%。西南边境地区的移民案件占全国移民案件的79%。财产犯罪(包括诈骗)案件受指控的被告人下降了6%。因交通违法、一般违法行为、监管犯罪以及司法系统犯罪的数量也减少了。毒品犯罪受指控的被告人占全部案件的32%,上升了2%。因持械和爆炸物犯罪、性犯罪和暴力犯罪受指控的被告人数量也减少了。


破产法院


破产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下降了11%,为860182件。破产案件数量在90个地区中有89个地区下降了,只有阿拉巴马州的中部地区的破产案件数量今年上升了3%。消费者案件(比如非商业案件)下降了11%,商事案件下降了12%。与《2005防止滥用破产与消费者保护法》第7章有关的案件下降了14%,与第11章有关的案件下降了20%,与第13章有关的下降了3%。


今年是自《防止滥用破产与消费者保护法》生效后,自2007年以来破产案件数量最低的一年。2007年至2010年,破产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但在过去的5年里破产案件数量则持续下降。


联邦缓刑与审前程序


2015年9月30日,入监关押的罪犯数是135468人,比上一年度总数上升了2%。从矫正机构释放后接受释放监管的人数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长了3%,达到了114961人。包括审前程序分流案件在内的审前程序案件下降了5%,共9501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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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李轩

主办: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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