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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炜:坚守北仲市场化

2016-03-10 史兆琨 大案


对于一个仲裁机构来说,二十年的发展历程,相比于国际知名仲裁机构,甚至在中国都称不上悠久。这短短的二十年,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不断经历和尝试着开创与成长的艰辛。


北仲去行政化之路在20世纪90年代需要莫大的勇气。完全自收自支,实现财政独立,可谓是一次冒险。而冒险的背后是无所畏惧的魄力。作为曾参与组建北仲的元老之一,北仲秘书长林志炜说:“北仲的发展还得益于宽松的外部政策环境。北仲组建之初,北京市政府法制办领导就明确提出,政府对仲裁最大的支持就是不干预。这种理念一直由法制办历届领导坚守。”这也是北仲人一直向外界强调的,发展功劳应归于政府营造的外部环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政府坚持这种理念的自觉。


如今,林志炜回顾着北仲每一次有如走“钢丝”的重大抉择,不得不说,北仲的每一步都是在对的时间做了对的事情。


仲裁应满足市场化需求


在市政府法制办工作有17年之久,这样的工作背景使得林志炜的规则意识和全局意识更强一些,更多地把精力放在基础建设方面,这主要包括内部规范、人才队伍的梯队建设、内部的软硬件改进和开发等方面。


“首先是市场化的理念。仲裁从本质上来说,就是通过专业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争议解决服务,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排除司法管辖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在实践中,有的机构更倾向于把仲裁当作准司法活动;但从成立之初,我们就明确将北仲定位为市场经济主体服务的仲裁机构,强调服务的理念,而不要管制的理念。所以,我们没有走明确编制、明确工作职责、明确拨款以及明确人员数额的管理模式,而是根据市场需要情况,来确定北仲的机构框架、人员及相关制度。”林志炜从仲裁的本质上阐释了北仲走市场化道路的理由。


“其次是市场化的体制。”90年代成立之初,北仲早就开始了“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改革,不但保证了机构自身自收自支,而且向政府依法纳税,成为了行业内改革的领头军。北仲仅用了三年多的时间便实现了经济上的自收自支,快速在北京最繁华的CBD商圈站稳了脚跟。而国内现有的上百多家仲裁机构中,真正能够独立自主生存的并不多。更主要的是,北仲在仲裁服务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在用人方面,我们也是走的市场化道路。按照事业单位用人模式,进人需要经过申请编制、公开招聘考试等比较形式化的冗长过程,人进机构后就轻易不会离开。但北仲就灵活得多,我们现在的人事管理也有非常严格的程序,但是没有那么形式化。”林志炜透露,在去年年底,北仲又招聘了十个员工,今年上半年将会陆陆续续到岗。在他看来,根据市场需求确定用人规模和标准,这是一种非常灵活的方式,符合北仲发展需求。“仲裁秘书这几年来已经有将近一百人左右的进进出出,现在留下的有25位。不少离职的人在北仲经过锻炼后又开始进入企业法务或律师等行业。”林志炜认为这可以充分保证仲裁秘书队伍的专业和效率。


在《劳动法》修改之前,北仲采用一年一签的聘用方式。“拥有铁饭碗和保持竞争的心态是完全不一样的。我们要求仲裁员有好的服务,机构内部首先就应该做到真正地为仲裁员服务。因为仲裁秘书这个岗位需要年轻、勤快的人员,所以北仲在招聘时有一个‘八年的限制期限’,也就是机构工作人员工作满八年之后,如果没能走上管理岗位,就要再找工作。而在实践中,北仲的仲裁秘书很多都非常优秀,在北仲这个平台得到很好的锻炼和提升后,出去做了律所合伙人、公司法务主管,或者进入政府部门等。另外,他们离开北仲后,还可以兼任仲裁员。这是一个机构发展和人才成长的良性循环。”林志炜笃定地认为北仲的机构气质中就没有官僚这一说。


在林志炜看来,仲裁秘书素质的高低是仲裁机构服务档次的体现。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主要是通过仲裁秘书来了解我们的单位风气、服务水平以及发展能力的,他们与仲裁秘书打交道最直接和频繁。而北仲的这种用人模式也得到了社会和求职者的认可。随着北仲不断提高仲裁秘书的招聘标准,应聘北仲竞争的激烈程度也不断提高。在2005年,就出现过1600多名具有法学硕士学位的毕业生竞争北仲四个用人名额的情况。


尊重仲裁庭的独立


林志炜认为,“北仲良好的发展基础是高质量地审理27000余件仲裁案件,而办好仲裁案件的前提是高水平的仲裁员和机构对仲裁庭独立性的尊重。”


对于仲裁员,北仲制定了一套科学的管理和培训体系,环环相扣,严格规范。就仲裁员队伍的管理而言,北仲制定有严格的《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和《仲裁守则》,对选聘的仲裁员的职业操守、道德规范、独立公正性等进行层层把关。此外,还建立了长期有效的监督投诉机制,仲裁员、业务处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之间均进行双向评价反馈,有违反公正、独立规定嫌疑的仲裁员在查证核实情况前,暂时不列入仲裁员名册,在没有得到合理解释之前不会恢复,情节严重便会不予续聘。对于影响公正性和专业性的行为,北仲绝不姑息,这也是北仲仲裁员队伍长期以来保持廉洁和清正的重要法宝。


对于仲裁员的选拔,硬性标准都差不多,林志炜更关注仲裁员在仲裁业界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因为这些因素可以增加信服感。进入北仲仲裁员的队伍,也绝不意味着一劳永逸。沙龙、研讨、培训、反馈和总结,北仲对于仲裁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每一步都绝不含糊。据林志炜介绍,除了每个月一次的针对全体仲裁员的大型专业沙龙之外,北仲在前沿热点问题上也经常组织公开性的小型研讨会。比如,前两年VIE架构的合法性问题成为了业界聚焦的热点话题。对此,北仲及时举办了专业研讨会,邀请业界知名人士和相关领域的仲裁员,就VIE协议的效力、VIE协议同现行法律的关系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仲裁对VIE协议的处理方式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讨论。与会者开阔的视角以及高水平的专业研讨,为许多仲裁员在当前法律环境下审慎地处理相关纠纷提供了极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这不但显示了北仲的专业水准,也为实际处理相关争议提供了指引。


林志炜透露,在尊重仲裁庭独立办案方面,北仲有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核心就是让审理者真正地自主裁决。当然,仲裁员充分行使裁决权,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比如,北仲率先在全国推行仲裁员披露制度;在实践中还实行了仲裁调解和建筑工程评审等方式。在办案过程中,北仲特别强调“说理”。“一是在庭审时让当事人充分地表达意见,当事人和代理人非常喜欢这种制度,因为他们不会被随意地打断,可以得到更多的尊重。二是在裁决书上要充分说理。很多裁决书前半部分的证据长篇大论,裁决结论却只有短短几句话,而北仲的裁决书会对所有的观点进行回应,对证据的采纳情况进行说明,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要说明为什么要这么认定。”林志炜解释说,这样的裁决书才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当事人拿到裁决书后也很少会发生二次矛盾。


保持竞争优势


由于自觉置身于市场竞争的大环境中,北仲不断在思考如何完善自己的制度和工作方法,以适应市场需要,保持竞争优势。如在去年,北仲根据对目前发展阶段的判断,设定了一些专业岗位,比如,知识管理高级主管和品牌管理高级主管等。“北仲完善管理模式是一个机构和市场相互作用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之所以会设置一些高级主管的岗位,也是因为我们到了这样的一个发展阶段,向前倒推十几年,很少去琢磨研究和拓展的问题,各种案源都会主动找上来。但是,现在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特别是WTO保护期过了以后,国外仲裁机构到中国开业的问题就接踵而来,而且目前中国已经有数百家仲裁机构,在这样的状况下,我们怎么才能从这些机构的竞争中脱颖而出,怎么能够保持自身的优势,这是我们感到压力最大的地方。”林志炜认为这也能够让专业和文化得到一定的传承,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对于北仲的市场化模式,或许有些人会提出疑问:市场化是不是一切向钱看?林志炜笑着摇头,进而解释道:“实际上,我们一直保持着为公益服务的理念,市场化只是不依赖于政府,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的生存方式。最开始的体制其实并不为仲裁界所认可,毕竟很多仲裁机构是从行政机关脱胎出来的。但是,近年来,业界对我们的认可度越来越高,尤其是近几年,每年都会接待十几二十家来交流学习的业内同行。他们同样也面临着市场需求的问题,在工作量激增的态势下,过去定岗定编完全不适应这样的发展形势,他们也希望在组织结构和人员管理市场化方面向前迈出一步。”


林志炜告诉方圆律政记者,仲裁法规定设区的市可以设仲裁机构,但毋庸讳言,中国很多地方政府把仲裁机构作为一个很纯粹的事业单位,作为增加编制和安排人员的渠道。这样在客观上形成了中国有数百家仲裁机构的现象。在国际上没有哪一个国家是按照地域来设置仲裁机构的,这样的体制是非常不顺的,会造成资源浪费和无序竞争的局面。今后,只有让所有的机构进行充分地竞争,仲裁市场有多大就设立数量匹配的机构量,哪里有需求就要在哪里设,这才能体现出仲裁市场化的要求。


在林志炜看来,北仲的发展占尽了“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北仲法律人才资源是全国最丰厚的,这算是“人和”;地处北京,很多大型的律所总部都在北京,他们也愿意把合同签在北仲,算是“地利”;如今,北仲又赶上了改革的大航船,而且北京市政府对北仲的改革也非常支持。“我们常开玩笑说,政府不管制就是最大的支持。”林志炜笑道。


“北仲人经营着仲裁这份事业,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间寻求平衡点,以企业经营的理念实现社会效益,至少现在我有信心说,如果有一天我离开北仲,北仲依然会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毕竟一些大的制度框架都确定了,肯定不会出现朝令夕改的情况。”林志炜眼神中透露出一种成就感。


林志炜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后取得公共管理硕士学位。曾长期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组织、参与了大量政府立法及相关课题研究。自2012年开始,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工作。期间组织完成第六届委员会换届工作,主持或者参与了金融、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互联网等领域的争议解决研究,以及仲裁规则、调解、争议评审等多元争议解决的制度研究。


(本文由方圆律政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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