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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副校长套取学校资金1300多万 一审获刑四年六个月

华声 2020-11-18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了一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是湘府英才小学原副校长刘某,他被指控犯贪污罪和受贿罪两罪。

判决书显示,2013 年 9 月至 2019 年 7 月,刘某先后担任湘府英才小学总务主任、校长助理、副校长,分管学校财务、后勤工作,通过虚列学校食堂开支,收取食品供应商回扣、企业助学款、社团管理费不入账等方式,套取学校资金 1300 多万元,设立单位小金库,分别存放在由刘某实际控制的几个账户上,主要用于给学校教职工违规发放各类资金,在经手、管理该小金库资金的过程中,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中人民币 159.43 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刘某将这笔钱主要用作炒股、买房等用途。

此外,法院审理查明,刘某还多次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 30.8678 万元。

为刘某送礼的,主要是和学校有合作的学生食品、奶制品供应商。

例如:2013 年 9 月至 2018 年 7 月,刘某收受湘府英才小学奶制品供应商皇氏集团湖南优氏乳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所送的回扣款共 24.6678 万元。

2014 年 9 月至 2017 年 7 月,刘某每月收受湘府英才小学食品供应商长沙市立达配送中心负责人给予的每个月好处费 1000 元,扣除寒暑假共计 28 个月,共收受 2.8 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刘某又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或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因为刘某主动归案后和在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而且案发后退缴了部分赃款,一审以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三十万元。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周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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