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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的企业是否可以接收全电发票?
自2022年6月21日起,江苏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自2022年11月7日,江苏省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样式
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样式
2.江苏省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使用全电发票?
目前我省暂未纳入全电发票开具试点地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试点地区开具的发票。
3.单位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今年可以申请缓缴企业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吗?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28号)文件规定,自2022年9月起,我省各地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均可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认定,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70号)规定的条件执行。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具体缓缴申报审批流程,按苏人社发〔2022〕70号文件规定执行。
注意: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缓缴前3个月累计亏损,且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近6个月没有批量裁员(批量裁员指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4.我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11月份购置了一台设备,预计暂时不会用于研发,是否仍可以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是独立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并不要求企业购置的设备、器具必须用于研发。
因此,你公司购置的设备,无论是否用于研发,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均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
5.我单位发现上个月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数据错误,如何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行更正申报的操作?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打开首页,选择要更正的【税款所属月份】,点击【综合所得申报】→【申报表报送】→【更正申报】或者点击【查询统计】→【单位申报记录查询】查询需要更正的属期,选择需要更正的报表类型后点击【启动更正】进行操作。返回到“收入及减除填写”界面修改数据,再进行“税款计算”后进行全员全额重新申报,更正月份及后期已申报的月份都需要逐月进行更正,更正申报成功后只对差额部分进行扣款。
注意:只有报表申报状态为“申报成功”的情况下才允许启动更正申报;
更正之前月份的数据时,为了数据与局端保持同步,建议更正完上月后等5分钟左右再操作下月更正;
若需要新增人员或修改专项附加扣除数据的,需要前往所属税局大厅进行更正;
更正申报全月都可操作,但是过了申报期更正可能会产生滞纳金。
往期回顾
来源:江苏税务12366
审核:江苏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企业所得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编发: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点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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