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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服务前需完成这些事项!

江苏税务 2023-03-24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这三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管理和信息采集等方面与普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有着明显的区别,具体事项提醒如下:

业务范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五条规定: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的涉税业务为:涉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

其中,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这四类业务仅可由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且相应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登记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七条规定:

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因此,如果您是一家税务师事务所,在办理行政登记前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基本条件: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提交资料: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机构股东或合伙人需提供《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机构股东(合伙人)信息备案表》)


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操作指引: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机构专项报告——填写相关信息——保存——提交。


相关政策知识问答



Q

问题一、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需要提交专项业务报告的原件吗?

A

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的《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专项业务报告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除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外,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第二条第二款。


Q

问题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完成时间如何确定?

A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完成时间,以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的时间为准。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第二条。


Q

问题三、符合什么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A

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2)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第一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审核: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编发: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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