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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三类企事业单位适用职称自主评审,四类专业(单位)不实行或暂不实行

2018-02-08 兰州晚报


2月7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我省推进企事业单位职称自主评审,将彻底下放评审权。省直医院、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适用职称自主评审。其中,有主管部门的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


据了解,我省企事业单位职称自主评审将按照成熟一个、下放一个、施行一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范围是本单位主系列(专业)高(含正高)、中、初级通过相应层级评委会评审方式或单位考核认定职称的。


职称自主评审的对象是:1.省直医院、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其中,有主管部门的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2.省直单位评审同一系列(专业)职称,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开展自主评审的。3.市直单位符合条件需要开展职称自主评审的,由市人社局会同单位主管部门书面报省人社厅核准同意。



另外,全国统一考试或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不实行职称自主评审。本单位辅系列(专业)暂不实行职称自主评审。按专业评审的单位,虽符合设置副高级评委会条件,但不符合设置正高级评委会条件的,暂不实行(高校除外)职称自主评审


开展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设置评委会的人数等条件。按系列设置高级评委会,本系列或相近专业的在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100人左右,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40人左右;按专业设置高级评委会,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在职高级职称人数要求可适当放宽。评审标准应不低于国家和省上的基本要求。要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不同岗位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特点,坚持向一线和做出突出贡献人才的倾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人才允许破格评审。


此外,高职院校、民办高校要按“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可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的要求,积极准备、创造条件,争取从2018年开始进行联合自主评审;联合自主评审要协商确定牵头单位,联合负责制定评审标准、评审办法、评审报备等工作;评审教授职称有困难的可以自主委托其它高校代评,力争开展副教授及以下层级的自主评审。


对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单位主管部门、省人社厅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省上建立巡查抽查制度,将紧盯“关键少数”,绝不允许企事业单位领导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同时,加强对单位开展自主评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对违纪违规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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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兰州晚报 记者 朱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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