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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F卷首语 | 来自哈佛大学招生案判决的思考

张晓东 中国计算机学会 2022-05-15


美国 “学生公平录取组织”以美国统考的SAT 或ACT 成绩为依据,起诉哈佛大学在录取中没有遵循“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作者认为此案意义深远,它反映了东西方文化和教育价值观的不同,希望本文可以为青年读者和已经成为父母的读者提供参考。

10月1日,一位美国联邦法官对起诉哈佛大学在录取过程中歧视亚裔学生一案做出判决: “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种族歧视,也没有证据表明招生过程受到亚裔身份的负面影响”。原告来自“学生公平录取组织” (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代表亚裔学生和学生家长,以美国统考的SAT 或ACT 成绩为依据,起诉哈佛大学在录取中没有遵循“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由此导致很多高分的亚裔学生落榜,而分数相对低的非洲裔学生和南美洲西班牙裔学生却得以录取,亚裔学生的录取率也低于白人学生。作为一名曾经的国内1977级考生,我很理解这个诉讼的依据。但根据多年在中美两国大学里的学习和教学经历,我认为人才的选拔和培养要比“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复杂的多。 


哈佛大学的学生录取是一个综合考察的过程,分为5+1项。第一,学业水平(Academic Record),包括全国统考的SAT或ACT成绩、中学成绩和教师推荐信等。第二,课外活动(Extracurricular Activities),包括业余爱好、社团活动、社会服务等。第三,体育特长(Athletic Activities),包括运动爱好和参加比赛的成绩。第四,正面人格(Positive Personality),校方需要从不同方面考察和了解学生在个性方面的优点,包括勇敢、正义、友善、助人为乐和令人喜欢并得到尊重等已有或潜在的品质。第五是以上四项的综合评判。除了这五项以外,还有一项有关种族和校园多元化的考虑(Demographic Consideration)。这一项是根据美国的两个重要的法案:1964年表达人人平等的“民权法案” (Civil Rights Act)和1965年为消除对少数民族和弱势群体歧视而给予他们一些优待的“平权法案”(Affirmative Act)。哈佛大学5+1项的综合考察在美国很多大学的录取程序中都是很有代表性的。  


评判第四项的“正面人格”是有难度的。2012年哈佛大学以全额奖学金录取了一位无家可归、居无定所的女生唐·洛金斯(Down Loggins)。她在贫困中长大,在中学里靠打扫楼道和卫生间来支付自己的生活费。尽管如此,洛金斯依然以优异的成绩高中毕业,并在SAT的统考中获得高分(前4%)。她在毕业感言中向所有帮助过她的人,包括很多社区的好心人致谢,也感谢所在的中学不仅使她得到了很好的教育,还给了她一个自食其力的机会。我想哈佛大学一定在“正面人格”项上给了她高分。国内1977和1978级的学生很多都有过做底层体力劳动者的经历。从这个意义上,他们的“人格”在社会的大课堂里多多少少被“正面”或“负面”地修理过。 


如果我们只注重分数,大学里会招到很多高智商的学生。从心理学的角度,一些学业优秀的高智商的学生容易陷入与他人相处的困境。他们容易把短期的输赢看得很重,有天然的优越感和居高临下的姿态,与人交往时给人的印象有可能是刻薄和对他人缺乏尊重。实践证明,仅有高智商的人往往不能成为领袖人物,很多人还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才华。哈佛大学是以培养追求真理和改变世界的人物而著称的, “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标准也许过于狭隘。


这个诉讼案还在继续。我对此案不表达自己是或非的观点。但我认为此案的意义深远。 因为它反映了东西方文化和教育价值观的不同,甚至是冲突。我希望本文可以为青年读者和已经成为父母的读者提供一个参考。 


作者介绍


张晓东 

CCF 海外理事、2010 CCF 海外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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