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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新解释真能保护女性吗?

2018-01-25 邓新华 人文学会


作者:邓新华

人文经济学会特约研究员


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夫妻一方借债的,除了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的,只有那些能够被证明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负债,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个解释被称为是保护女性的。比如,前不久的新闻,小马奔腾创始人的遗孀在丈夫死后,继承了2亿的负债。当然,实际上借债的也不一定就是丈夫。也有很多女性长于经营,经常要借日常生活之外的债。


最高法的解释显然是民意的产物。不是说这解释不对,但是这解释有很多奇怪的地方。


比如,为什么解释如此着眼于债务用于“日常生活”?是考虑到借债用于日常生活,另一方当下就是受益者吗?然而,一方借债不是用于日常生活,而是为了获得经营收入,和用于日常生活,又有什么区别呢?除了一些富豪,大部分人努力获得经营收入,不也是为了用于未来的日常生活吗?为了孩子上学、为了家里购房或升级住房、为了养老,等等。


夫妻是过一辈子的,但新解释只重当下不重未来,这是什么意思?


新解释只解释了夫妻共同债务,但对夫妻共同收益却没有做出解释,不知夫妻能否约定对婚后收益也进行分割?法庭会支持收益的分割吗?


如果只分割债务不分割受益,那等于是说,新解释是想创造一个高收益、低风险的家庭岗位?而经济学说,这是不可能的。


在市场中,高预期收益、低风险的东西,一定会多人争抢,从而使得该物价格上升,使获得者付出的成本与其风险匹配。


2017年,金融圈中为什么爆出多起上司潜规则女下属的丑闻?很简单,由于金融牌照等管制的存在,那些金融岗位收益高,掌握这些岗位的人要从其他方面找补。当然,这种潜规则是应该鄙视的。应该放开金融管制,使得金融更加市场化,如此可大幅降低潜规则。


不管口头上人们怎么说“爱情无价”,夫妻共同债务的新解释都将产生两个效果。


一是进一步推动门当户对。


既然夫妻双方都不能对婚后收益进行分割,但却不承担对方的经营性负债,那么,最自然的结婚选择,就是双方婚后收益相差不大的,或者收益过低的一方,可以在其他方面提供补偿的。竞争,会使得高收益婚姻岗位的价格,升高拉平到和其低风险相匹配的程度。


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夫妻双方都在债务合同上签字,以规避风险,而这会增加交易成本。很多家庭分工是一方主外一方主内,在债权人的要求下,主内的一方也不得不跑到前台来。若是夫妻双方意见不统一,很多本来能做成的事,就会做不成。所以擅长经营的一方,会更仔细地考察另一方的能力、风险承受能力和三观,这也是一种门当户对吧。


另一方面,不结婚的人可能将更多。


多益网络的徐波,是个富豪,他就只谈女朋友,也和女朋友生孩子,但就是不结婚。当然,徐波的选择是在新解释之前。


夫妻共同经营、共享收益也共担债务是婚姻的常态,现在变成双方共享收益,而大难来时,一方可以轻松飞走,这婚姻的意义又何在呢?问一下你自己,你愿意交那些只愿与你同享收益、却不想与你共担责任的朋友吗?如果连这样的朋友你都不愿意交,你又怎么会愿意找这样的丈夫或老婆呢?可想而知的,新解释出来之后,会有更多的人学习徐波。


不是说夫妻在共同债务上签字不好,这也很好,但是一定要明白,所谓的“保护”只是看得见的一面,与这“保护”相对应的,是其他方面的代价,这代价是看不见的,但真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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