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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关于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

江苏银行
2024-10-31


尊敬的江苏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降低居民融资成本,按照《关于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和《关于批量调整存量房贷利率的倡议》要求,我行拟于2024年10月25日对符合条件的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进行批量调整,现将有关操作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我行已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存量房贷。

二、调整规则

(一)北京、上海、深圳地区利率高于LPR-30BP的首套房贷和其他地区利率高于LPR-30BP的全部存量房贷统一调整至LPR-30BP。

(二)北京、上海、深圳地区二套房贷利率高于相应政策下限的统一调整至当地相应政策下限。具体下限水平可关注我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的客户问答。

(三)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如利率水平高于最近一个月公布的LPR-30BP,需先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利率定价转换之后,不能再转回固定利率或贷款基准利率。

1、固定利率贷款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以最近一个月公布LPR转换为加点形式,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重定价周期为按年度。

2、以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以最近一个月公布LPR转换为加点形式,重定价日和重定价周期与原合同保持一致。

(四)对于北京、上海、深圳地区已符合二套转首套住房贷款标准的房贷客户,可通过江苏银行APP或贷款经办行提出申请。具体以当地政策要求为准,详情请咨询贷款经办行。

三、调整方式

我行本着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金融服务的原则,尽量减少客户调整成本,将主要采用变更合同约定利率水平的方式进行调整。

(一)我行主动调整

针对当前为LPR定价的存量浮动利率房贷,无需客户单独提出申请,我行将于2024年10月25日主动按照上述调整范围和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批量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二)客户主动申请

1、以下几种情况,不在我行主动调整的范围内,自2024年10月25日(含)起,客户可通过江苏银行APP或贷款经办行向我行提出申请,待客户确认调整方式后,我行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1)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

(2)其他未调整但符合利率调整条件的存量房贷。

2、2024年10月25日后,对于前期未调整但符合利率调整条件的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客户仍可向我行提出利率调整申请,客户确认调整方式后我行将对业务进行利率调整,新的利率自调整日生效,不溯及既往。

四、服务告知方式

(一)存量浮动利率房贷批量调整前,我行将通过短信告知符合我行主动调整范围的客户,如客户未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作同意批量调整。房贷可纳入本次批量调整,但不同意调整的客户,应于2024年10月23日(含)前,联系贷款经办行,提出不同意调整的书面申请。

(二)存量浮动利率房贷批量调整后,我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客户利率调整结果,客户也可通过江苏银行APP“贷款-我的贷款”模块查询调整后贷款利率及还款计划。如对利率调整事宜存有异议,可在利率调整后联系贷款经办行。

五、温馨提示

(一)批量利率调整业务规模较大,短信发送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客户未向我行更新房贷业务联系方式、客户手机设置、运营商等情况导致短信送达失败,具体结果以客户通过江苏银行APP查询到的为准。

(二)本次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三)如需进一步咨询,可关注“江苏银行”“江苏银行个人信贷”微信公众号的“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客户问答,或者通过贷款经办行或拨打95319客服热线咨询。

感谢一直以来对我行的信赖与支持!

特此公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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