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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出没论法】再评劝阻吸烟致死案:在法律的撑腰之下,是否会引发更多“道德绑架”的冲突?

2018-01-28 熊秉元 东人书院
 【独家原创】熊秉元教授开专栏啦!

近几天,“劝阻吸烟致死案”仍旧热度不减。对于二审对一审做出的颠覆性改判,民众多持肯定态度。然而,对《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适用,两次判决究竟孰是孰非?针对这一问题,熊秉元教授再次撰文加以分析。这也是诸多相关评论中,唯一指明郑州中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一篇。“众人之诺诺,不如一士之谔谔”,希望本文可以为读者朋友提供一种不一样的视角。



文/熊秉元

 

法学重镇波斯纳法官(Judge R. Posner)尝言:“最高法院的判决是终极的,不是因为判决是对的,而是因为判决是终极的。”


抽烟大爷意外猝死这个事件,是最近网上热议焦点之一。初审判决:大爷的家属求偿40万元,法院判医生要补偿1.5万元。家属上诉,郑州中院法院刚刚做出最终判决:驳回上诉,而且推翻初审判决,医生毋需付出任何金钱。对于中院的判决,网络上一片支持赞美。当然,道理愈辨愈明,中院的判决,值得再作沉吟琢磨!


对于意外事件的处理,通常可以由两个角度着眼:回头看,和往前看。回头看(backward looking),是考虑法院的处置,对当事人和家属造成的影响。往前看(forward looking),是斟酌法院的裁决,未来对其他人带来的影响。回头看,目的在除弊;而往前看,旨在兴利:希望一个好的判决,能产生好的宣示效果,带来好的诱因激励。


先考虑“回头看”。大爷家属提出告诉,表面上的意义是要医生负责。其实,更深层次的意义,是面对大爷突然猝死的意外,家属们希望透过司法途径,能在理智和情感上,“理解”这个不幸事件。大爷已故,家属们还要面对漫长岁月。他们希望能找到自处之道,重新面对生活。另一方面,面对大爷的猝死,医生也觉得难过,多少有点“我不杀伯仁”的情怀,也希望能对家属作些补偿。医生“认捐不认赔”的态度,也反映了其在心灵上自我疗愈和洗涤的作用。


因此,初审判决“医生毋需对大爷猝死负责,但要补偿(不是赔偿)家属1.5万元”对双方而言,可以说是能兼顾彼此的处置。相形之下,中院的判决,一方面让大爷家属再受伤一次,更无从重拾人生;另一方面,也剥夺了医生能透过少量金钱补偿、自我慰藉的机会。两相对照,中院和地院的判决,前者一定比较好吗?


再考虑“向前看”。根据地院的判决,以后任何人站出来提醒违规者时,会缓和一些、适可而止;也可以采取替代方案,举报或交给保安物业等专业人士处理。根据中院的判决,摘奸发伏舍我其谁;在法律的撑腰之下,难道不会引发出许多“道德绑架”“上纲上线”的冲突吗?换句话说,面对违规者,地院的判决提醒大家要“理直气平”,而中院的判决则是鼓励大家“理直气壮”。两相对照,中院的判决一定比较好吗?


除了“回头看”和“向前看”之外,不妨就法论法。透过放大镜,检验一下郑州中院的判决书。


关键所在,是《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条文的意义很清楚,对于损害的发生,如果双方有过错的,各自依过错大小承担责任。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就是纯粹的意外;这时候,依实际情况(损失分布、各自社经条件等等),彼此分担损失。在法学界,一般多以“公平原则”来解释;其实,由“保险”的角度来阐释,更容易理解——如果纯粹是意外,双方同舟共济,由损失少的一方济助损失多的一方!


地院判决,要医生补偿1.5万元,不到求偿金额的5%(1.5/40=3.75%),正是由这个角度着眼。相形之下,中院认定,“适用第24条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和“事实上的因果关系”,都是由外语翻译而来。“事实上的因果”(factually causal),如同“电梯抽烟提醒-口角-心脏病发-送医不治”,在“事实上”环环相扣:前面的“原因”, 引发或导致了后面的“结果”。“法律上的因果关系”(legally causal),是由事实的链接中,截取其中的一段,是法律上所“认定”要承担责任的。


在《侵权责任法》里,其他的条文处理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唯独第24条,就是处理特例:当“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成立时,如何善后。因此,郑州中院认为,适用第24条的前提,是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是自相矛盾的立场,在法理上完全站不住脚。这种周伯通式“左手打右手”的情景,在武侠小说里出现,令人会心一笑;在判决书里出现,却令人错愕和不解。中院指责地院“适用法律错误”,更是指马为鹿,是非颠倒。


其实,地院和中院的判决相比,何者较好,不难判断。对于社会大众而言,不妨稍稍琢磨:如果自己是大爷的家属,会怎么想?再自问:如果自己是医生,又会怎么想?换位思考,正是哲学家罗尔斯(J. Rawls)在名著《正义论》里“无知之幕” (veil of ignorance) 的技巧!至于河南中院,法学重镇波斯纳法官(Judge R. Posner)尝言:“(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是终极的,不是因为判决是对的,而是因为判决是终极的。” (Decisions by the Supreme Court are final not because they are right but because they are final.”) 合议庭不妨细细琢磨, 这句话的深意!




作者简介

熊秉元,家喻户晓的法律经济学家,曾在国际知名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推翻著名的“科斯定理”。在华人经济学界,与张五常、黄有光、林行止并称为“四侠”,现为浙江大学“千人计划”特聘教授(法学专业),担任浙江大学法律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并担任多所国内外高校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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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法律经济学家熊秉元教授,于我平台开设原创专栏《熊出没论法》。熊教授将于每个星期选取一个公众热议的案例撰文分析,意在通过贴近生活的实例,以及深入浅出的文字,让更多的朋友领略到经济学分析的魅力,锻炼自己的思维,得到与众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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