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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法院家事调解员首案调解成功

2017-04-21 深圳罗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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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罗湖法院委托新聘家事调解员调解的首宗离婚案件顺利结案。双方在家事调解员主持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我院也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该案涉及的夫妻财产众多,光房产就有十余套,分布于深圳市内及外省,还有存款、股权、租金收益等,双方矛盾尖锐、争议较大。根据以往经验,此类案件审理周期长、当事人诉讼成本高、法官及助理工作量大。借我院新聘家事调解员之机,承办人刘晖法官果断决定将该案委托给家事调解员余卓安进行调解。法官和调解员当面沟通案情并办理了委托调解手续。


家事调解员余卓安接受调解任务后,随即与双方当事人展开电话接触。起初,被告女方因不了解家事调解员身份、且有“受害者”心理,对调解略有抵触。余卓安利用性别优势和调解经验,通过沟通很快取得了女方的信任。在交流中,女方描述了与男方起诉完全不同的离婚理由。余卓安判断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调解重心应集中于财产分割方面。


因女方不愿与男方见面,余卓安便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别与男女双方开展多轮沟通、调解工作,重点放在双方有争议的财产项上。除释明法律规定外,余卓安还充分利用双方远在国外的女儿这一感情纽带做好促调工作。使双方意识到,现在争议再大的财产,终究都将化为对女儿的爱。经过余卓安的不懈努力,双方在原本存在巨大分歧的财产分割项上均一一达成了合意。





余卓安趁热打铁,鼓励双方持离婚协议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间一场看似旷日持久的离婚纠纷,最终在家事调解员的悉心调解下,短时间内以协议离婚方式化解。随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实现案结事了。

引入家事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取得了多重良好效果。一、节约了法官的办案时间和精力,也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调解相较于审判要耗费更多的时间。法官面对不断增长的案件数时,无法投入过多精力进行调解工作。新聘的家事调解员除具有心理、社工、法律等专业背景外,工作时间也更有保障,正好弥补了法官调解时间的不足。二、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以本案为例,涉案待分割房产便有十余套。如双方不能就房产价值达成一致,光评估费对当事人就是一笔巨大的开支,且周期漫长。而采用家事调解员调解纠纷,从立案到结案不出一月,且除原告立案时所交150元诉讼费,再无其他费用产生。三、有利于当事人表达真实意愿,促成调解。法官主持调解时,当事人担心自己的表述可能成为日后裁判中对自己不利的言辞;或面对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如果拒绝,会给法官留下负面印象。使得当事人表达调解意愿时有所保留,不利于双方达成真实的调解合意。而家事调解员的介入,实现了调审分离,消除了当事人的顾虑。


引进家事调解员,是我院倡导多元化化解纠纷机制的一部分,今后,我院将扩大家事调解员参与调解家事案件的范围,使其在缓解法官审判压力、减轻当事人诉累、提升调解成功率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同时注意总结,为不断完善家事调解员制度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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