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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早茶】2017.05.20法治新闻〔News〕

2017-05-20 深圳罗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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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申年

2017

May

20

星期六

四月廿五

法治要闻

  • 民政部:清理规范152家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近日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已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的通知,民政部负责清理规范2017年4月30日前已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含民政部直接登记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涉企收费,共152家。通知强调,坚决取消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切实清理不合理的收费行为。 


  • 公安部:下月起每月公告一批终生禁驾名单

公安部日前召开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动员部署视频会,要求自6月1日起,启动所有交警执法站、省际执法站实行24小时勤务,严查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并充分利用缉查布控系统实施精准防范、精准打击,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 


  • 最高检:三名地方厅官被立案侦查 均涉嫌受贿罪

中国最高检官网19日发布消息称,日前,四川、湖南、贵州三名厅官因涉嫌受贿罪等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绵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原巡视员龙跃永(副厅级,已退休)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立案侦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湖南建工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运武(正厅级)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王立军(副厅级)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消息称,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热案关注

  • 《中国好声音》被盗播案宣判    被告被判赔偿606万元

5月16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涉及知名节目《中国好声音(第三季)》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件,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暴风网站上播放“好声音”第三季前六期节目,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共计606万元。


  • 3名男子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画眉鸟被判刑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猎捕野生画眉鸟案,3名男子触犯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被判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余某某利用事先准备的3只画眉鸟(笼养)和捕鸟工具,在贵州麻阳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境内和周边区域,采取以鸟鸣诱鸟、设网捕捉等方式,共捕捉8只画眉鸟。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依法分别判处李某某、余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分别处罚金3000元。


  • 庞红卫、孙琪非法经营疫苗案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 辽宁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苏宏章一审获刑14年

19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辽宁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苏宏章受贿、行贿案,对被告人苏宏章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苏宏章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新法资讯

  • 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重点保障租户

作为我国第一部明确规范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的行政管理法规,《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今天正式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除了进一步保障了租房者的权利和利益之外,还加大了对房地产中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 30天期限取消执法人员可随时复查

按日计罚曾被视为新《环保法》的最大亮点之一,为保证法律的这一规定能够得到有力执行,环保部专门出台了配套办法。5月18日,环保部对办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在修改稿中,复查期限三十日的规定被取消。环保部认为,这将对加大执法力度和简化执法产生重大影响。


域外司法

  • 德议会通过新法案 严格规定难民避难和驱逐原则

综合报道,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一项政府法案,收紧申请避难及驱逐未获难民身份人员出境的规则,庇护申请遭到拒绝者未来将被更快、更坚决驱逐出德国。根据该法案,限制将主要涉及故意向政府提供虚假的身份或国籍信息,并在将来会被驱逐出境的人,他们在其申请审核结束之前必须待在首次接收难民的机构,且没有自由活动的权利。


  • 日本内阁决议通过天皇退位法案

日本内阁19日通过仅适用于明仁天皇的退位特别法决议。据日媒报道,此后法案内容将提交国会审议。据共同社报道,此次内阁通过的“关于天皇退位等的皇室典范特例法案”的决议中规定退位之后的天皇将被称为“上皇”,同时限定决议获得国会通过后予以公示并于3年内实施。法案规定退位仅限明仁天皇一代,但也将成为将来参照的先例。


典型案例

  • 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裁判要点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明显的实际影响,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该程序性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3条

  基本案情

  原告王明德系王雷兵之父。王雷兵是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职工。2013年3月18日,王雷兵因交通事故死亡。由于王雷兵驾驶摩托车倒地翻覆的原因无法查实,四川省峨眉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同年4月1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乐公交认定〔2013〕第00035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2013年3月18日,王雷兵驾驶无牌“卡迪王”二轮摩托车由峨眉山市大转盘至小转盘方向行驶。1时20分许,当该车行至省道S306线29.3KM处驶入道路右侧与隔离带边缘相擦挂,翻覆于隔离带内,造成车辆受损、王雷兵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2013年4月10日,第三人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就其职工王雷兵因交通事故死亡,向被告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同时提交了峨眉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等证据。被告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对本案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由,于当日作出乐人社工时〔2013〕05号(峨眉山市)《工伤认定时限中止通知书》(以下简称《中止通知》),并向原告和第三人送达。

  2013年6月24日,原告通过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方式,向被告提交了《恢复工伤认定申请书》,要求被告恢复对王雷兵的工伤认定。因被告未恢复对王雷兵工伤认定程序,原告遂于同年7月3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中止通知》。

  裁判结果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乐中行初字第36号判决,撤销被告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的乐人社工时〔2013〕05号《中止通知》。一审宣判后,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了上诉。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中止通知》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二是《中止通知》是否应当予以撤销。

  一、关于《中止通知》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问题

  法院认为,被告作出《中止通知》,属于工伤认定程序中的程序性行政行为,如果该行为不涉及终局性问题,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实质影响的,属于不成熟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但如果该程序性行政行为具有终局性,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并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的,则属于可诉行政行为,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但是,在现实道路交通事故中,也存在因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确实无法查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对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就本案而言,峨眉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就王雷兵因交通事故死亡,依据所调查的事故情况,只能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而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已经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就事故作出的结论,也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中规定的工伤认定决定需要的“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除非出现新事实或者法定理由,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会就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作出其他结论。而本案被告在第三人申请认定工伤时已经提交了相关《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情况下,仍然作出《中止通知》,并且一直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以工伤认定处于中止中为由,拒绝恢复对王雷兵死亡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程序。由此可见,虽然被告作出《中止通知》是工伤认定中的一种程序性行为,但该行为将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长期,乃至永久得不到依法救济,直接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并且原告也无法通过对相关实体性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以获得救济。因此,被告作出《中止通知》,属于可诉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关于《中止通知》应否予以撤销问题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如前所述,第三人在向被告就王雷兵死亡申请工伤认定时已经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也就是说,第三人申请工伤认定时,并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依法可以作出中止决定的情形。因此,被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作出《中止通知》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中止通知》判决生效后,被告对涉案职工认定工伤的程序即应予以恢复。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黄英、李巨、彭东)


5月20日

南京发生“五·二零”血案

在70年前的今天,1947年5月20日 (农历四月初一),南京发生“五·二零”血案。

1947年5月20日(距今70年),南京发生军警殴打学生事件,5月20日,南京、上海、苏州、杭州地区16所大专院校学生6000人在南京组成请愿团,提出挽救教育危机等五项要求,举行示威游行。游行队伍向正在举行“国民参政会”的“国民大学堂”迸发时,遭到国民党军警镇压。破木棍、铁棍、皮鞭打伤的学生有100多人,重伤19人,20多人被捕。

同日,天津南开大学、北洋大学等院校的学生举行反饥饿反内战大游行,在示威中受重伤7人,轻伤46人;北平示威游行学生决议北京大学红楼广场为“民主广场”。此前于本月4日,上海各校学生与市民举行反内战、反饥饿示威大游行,遭国民党政府军警镇压,同一天,南京中央大学教授会发表宣言,提出调增教育经费及薪金。13日,学生罢课支持教授会,井要求提高学生伙食费标准。北平、天津、济南等城市师生相继举行罢课、罢教,要求增加公费、革新校政和调整教师待遇。18日,国民党政府颁布《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严禁10人以上的请愿、罢课和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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