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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早茶】2017.05.21法治新闻〔News〕

2017-05-21 深圳罗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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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申年

2017

May

21

星期日

四月廿六

法治要闻

  • 民政部:坚决取消行业协会商会10类违法违规收费

民政部19日发布消息称,日前已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已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的通知,要求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明确取消10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切实清理不合理的收费行为。


热案关注

  • 受贿113万余元 那坡县原县长汤梓军被判五年

5月19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宣判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那坡县县委原副书记、县长汤梓军受贿案,对被告人汤梓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对汤梓军退出的赃款人民币78万余元予以没收,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5.8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 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案一审宣判

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刘斌等诉被告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鲜言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作出宣判,一审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据悉,该案系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即首次由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投资者向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提起证券赔偿诉讼。上海一中院一审判决被告鲜言应当对原告方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利息损失进行赔偿,共计233万余元;被告匹凸匹公司及恽燕桦对被告鲜言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 集资诈骗逾亿元用以偿还债务 一公司负责人被判无期徒刑

记者20日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这一公司的负责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经法院机关查实,钟某、王某、陈某等人非法集资人民币超过6.9亿元,返还集资款约5.8亿元,涉嫌集资诈骗金额逾1亿元。日前,湖北法院机关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钟某无期徒刑,判处另几人五年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新法资讯

  • 我国首部住房租售条例多角度落实“房住不炒”

住房城乡建设部19日就《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专家表示,条例将填补我国住房租赁、销售、经纪等法规领域的空白,并通过行政法规多角度落实“房住不炒”。


  • 国务院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重新公布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80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共10条,主要规定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法定条件、实施部门等内容,并规定大型医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同时,《决定》强化了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定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违规使用以及与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情形,要立即纠正、依法处理,并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决定》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资质管理由许可改为备案,并增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免责情形。


  • 山西机场周边、铁路沿线9月禁用无线电遥控飞行器

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机场周边、铁路沿线等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遥控飞行器。


  • 山东出台条例:风景名胜区刻字立碑最高罚20万

5月19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圈占摄影位置向游客收费的最高罚一万元,在风景名胜区刻字立碑情节严重的最高罚二十万元。 


典型案例

  • 黄钟、洪振快诉梅新育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第11期《炎黄春秋》杂志刊发洪振快撰写、黄钟任责任编辑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以下简称《细节》)一文。载明:当我们深入“狼牙山五壮士”有关叙述的细节时,就发现上述人员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下的陈述存在诸多矛盾之处。而对于同一时间,相互矛盾的描述可能都不符合事实,也可能有一个符合事实,但不可能同时都符合事实。因此,对于“狼牙山五壮士”的真相,还有待历史学家的深入研究和探讨。该文共分 “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及“‘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四部分,对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细节问题提出质疑。其中,“‘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部分载明:葛振林说:“刚才忙着打仗倒不觉得,这会歇下来,才觉得又饿又渴……正巧山地里有些散种的萝卜,我们顾不得了,每人拔个吃着。”

  上述文章发表后,2013年11月23日,梅新育在经认证的新浪微博上发表博文:“《炎黄春秋》的这些编辑和作者是些什么心肠啊?打仗的时候都不能拔个萝卜吃?说这些的作者和编辑属狗娘养的是不是太客气了?”该博文被转发360次,被评论32次。

  2014年3月,黄钟、洪振快以梅新育前述言论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梅新育停止侵权、删除相关侵权言论、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等。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评价梅新育对《细节》一文的言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通过综合评价双方言论的背景及其内容、言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因果关系以及损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首先,《细节》一文是对抗日战争时期出现的英雄人物“狼牙山五壮士”及其英雄事迹具体细节的分析。该文的作者和编辑,应当认识到,抗日战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推翻帝国主义统治并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这已经成为全民族的共识。以“狼牙山五壮士”为代表的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已经成为中华民族不畏强敌、不惧牺牲精神的典型代表,他们的精神气质,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精神世界和民族感情的重要内容。对这些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的不当评论和评价,都将会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感情,将会引发社会公众的批评,甚至较具情绪化的批评。《细节》一文从形式上虽然是在讨论细节问题,但全文意在质疑甚至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甚至是对该英雄事迹所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作用的再评价。在此意义上,黄钟、洪振快对该文引发的激烈批评及负面评价应当有所预见,也应当承担较高程度的容忍义务。其次,梅新育微博的内容并未直接指出“这样的编辑和作者”的姓名,公众需点击所转发的微博链接才能知晓该文的编辑和作者,此种方式限制了该条微博的影响。且公众作出的评论并未针对黄钟、洪振快,而是主要针对《炎黄春秋》杂志。从损害后果看,不能认定被告行为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最后,梅新育的微博内容是带有感情色彩的评价和评论,虽然使用不文明语言显属不当,但却是社会公众普遍民族感情的直观反映,出于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目的,主旨和主观动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肯定。综上,判决:驳回黄钟、洪振快的诉讼请求。黄钟、洪振快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微博言论评价他人文章所引发的名誉权侵权的典型案例。本案的典型之处在于,被告的言论,系对原告所发表的关于“狼牙山五壮士”这一历史英雄人物及其历史事件的文章作出的评价和批评。被告的言论是否超出必要的限度、其妥当性以及是否侵害他人人格,涉及到原告所发表文章涉及的事项、原告对于所发表文章所引发他人批评或评价的预见程度和应当负有的相应的容忍义务,以及被告所发表言论的主观状态、其言论是否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等因素,均为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考量因素,也是名誉权侵权案件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从原告所发表文章的内容以及其涉及的历史人物及其历史事件的重大历史意义分析,认为原告对于该文所引发的言论具有较高的容忍义务,较为准确地界定了原告对于自己言论的注意义务;从被告发表言论的主观动机以及其言论所批评的对象、受众从其言论中获得信息的方式以及受众由此对原告所作出的社会评价等方面,认定被告并未构成侵权的同时,指出其言论亦有不当之处,在准确、全面适用现行法的同时,更是贯彻了侵权法平衡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与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5月21日

王安石逝世

在931年前的今天,1086年5月21日 (农历四月初六),王安石逝世。

王安石(1021--1086),字介甫,号半山,抚州临川(今江西抚州西)人。1042年(宋庆历二年)进士。1058年(宋嘉祐三年)上万言书,主张改革政治,强调权时之变,反对因循保守。

1069年任参知政事,次年任宰相,依靠宋神宗进行变法,积极推行新法。由于保守派的固执反对,新政的推行迭遭阻碍。

1074年(宋熙宁七年)辞退。1075年复宰相职。1076年再次辞退,居江宁(今江苏南京),封舒国公,后改为荆国公,世称王荆公。

1086年5月21日(距今931年)(宋元祐元年四月初六日)逝世。

为唐宋人大家之一。著有《字说》、《钟山目录》、《临川集》、《临川集拾遗》、(三经新义》中的(周官新义》残卷:《老子注》(保存在《道藏》“彭把集注”中)。

史学界、学术理论界对王安石及其变法时间褒贬不一。梁启超则给予了王安石及其新法以全新的评价:“若乃于三代下求完人,唯公庶足以当之矣。”他对王安石的道德情操、学术修养和政治抱负给予了全面的高度肯定。

事实上,在梁启超的时代,中国已有一部分先知先觉者已经醒来,于是,王安石就被发掘成变法革新者的精神偶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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