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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之印度尼西亚税法

2017-05-24 杨小强 深圳罗湖区法院


作者:杨小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授权转载



2017年5月14日,雅万高铁项目贷款协议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期间正式签署,标志着中国高铁“走出去”的第一单进入快速实施阶段。佐科表示,印尼和中国互为重要伙伴。印尼方支持探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和“全球海洋支点”构想对接,愿深化同中国在贸易、投资、金融、基础设施等领域合作。


印度尼西亚的法律体系总体上属于民法法系(大陆法系),主要由三个方面构成:一是习惯法、伊斯兰法和荷兰法三者融合而成的刑法体系;二是以习惯法和伊斯兰法为主的民法体系;三是以荷兰法为基础的商法体系。按照法律,在印尼可以设立的企业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社、合资企业、国有企业、独资企业、合伙(Basic, open and limited)、信托和基金会、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分公司、代销商、外国公司子公司、办事处(代表处)。


为了明确各类立法主体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效力关系,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民协商会议)于2000年8月把各种立法形式的效力等级由高到低规定如下:

(1)1945年宪法;

(2)人民协商会议的决议;

(3)法律(经立法机关即国会制定);(4)具有临时法律性质的行政法规(在紧急情况由总统制定的代替法律的行政法规);

(5)一般行政法规;

(6)总统令;

(7)地方性法规。 

此外,在实践中,也还存在其他的立法形式,包括总统的指示、部长令和通知。 


印度尼西亚主管税收工作的机构是税收总署和关税总署。税收总署的职能包括:

(1)制定和执行税收政策;

(2)解释与税收征管相关的标准、程序和规范;

(3)为税收征管工作提供技术性指导。


关税总署的职能包括:

(1)制定与进出口关税、货物税相关的政策;

(2)解释与关税、货物税征管相关的标准、程序和规范;

(3)为关税与货物税的征管工作提供技术性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于2001年11月7日签署了《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协定于2004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公司所得税法

在印尼拥有住所的公司应缴纳公司所得税。在印尼设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并且通过当地企业履行商业活动,则同样受到印尼税法的管辖。如果外国公司在印尼不拥有常设机构,但通过印尼的商业活动获取所得,则应由印尼交易方扣缴税款。


个人所得税

当个人满足以下条件的,视为居民纳税人(除非税收协定另有规定):个人居住在印度尼西亚;个人在12个月内在印度尼西亚停留超过183天;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在印度尼西亚停留并打算定居。如果不构成居民纳税人,有来源于印度尼西亚的收入,则采用20%税率进行源泉扣缴。

个人所得税主要通过雇主代扣代缴,以每月为纳税期限。如果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人,则一般对总收入扣缴20%。


增值税

在印尼销售货物与提供服务应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标准税率为10%,还有零税率与免税规定。增值税以每月为纳税期限。


奢侈货物销售税

为了创造一个公正的社会,印尼税法对豪华轿车、豪华公寓和豪宅课征10%—125%税率的奢侈货物销售税。


关税与消费税

进口关税的税率为0%—150%。但为了顺应全球化经济,印尼签订了大量的自由贸易协定。


税收损失

税收损失可以向后5年结转。


◎来源:广东地税微刊(gddfsw_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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