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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早茶】2017.05.27法治新闻〔News〕

2017-05-27 深圳罗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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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申年

2017

May

27

星期六

五月初二

法治要闻

  • 公安部等10部门联合启动最强“网络打假风暴”

最强“网络打假风暴”来袭!工商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公安部等10部门今天(5月25日)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于5月至11月,联合开展2017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根据行动方案,在未来半年内,10部门将充分发挥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对近年来网络上肆意泛滥的恶意注册、刷单炒信、虚假评价、泄露倒卖个人信息、合谋寄递空包裹、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网络催债等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 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已被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赵黎平(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故意杀人、受贿、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死刑复核一案,近日依法裁定核准赵黎平死刑。2017年5月26日上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赵黎平执行了死刑。


热案关注

  • 母亲面前起争执掐死哥哥    男子故意杀人后自首被判刑十年

手足原本情深,奈何相煎太急。兄弟俩同处一个屋檐下,由于日常矛盾引发冲突,弟弟竟然当着母亲的面掐死了哥哥。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薛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 银川住房办原副主任受贿435万元获刑十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副主任李平受贿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宁夏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2月28日,李平受贿案经银川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由银川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平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 传媒大学女生遇害案二审开庭 其父称无法谅解凶手

5月25日上午,中国传媒大学女生遇害案二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5年8月9日,传媒大学毕业生李斯达将传媒大学女研究生周云露诱骗至自己的暂住地,随后将其杀死。2016年12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李斯达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李斯达当庭表示上诉。被害人周云露的父亲表示,25日的庭审中,李斯达表现出了一定的求生欲望。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 茅台经销商制造假茅台 终审获刑十年并处罚金

罗某作为当地唯一的茅台酒专卖店经营者,利用人们对专卖店的信任大量制造假茅台等高端名酒。近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罗某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最终罗某获刑十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新法资讯

  • 高危病毒肆虐 网络安全法律重器将迎“毒”落地

“永恒之蓝”勒索病毒感染事件刚刚过去,社会各界对网络安全的关注仍在持续。我国首部网络安全的专门性综合性立法《网络安全法》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我国对网络安全的重视和保护已上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


  • 北京立法严打非法一日游 指定购物场所要签书面合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北京市旅游条例》,以立法形式严打“非法一日游”等。条例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涂写、张贴一日游产品广告。条例对旅游购物进行了规范,明确如果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25日至26日在京举行。该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典型案例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乾安县支行与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儒仕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2016)最高法民终40号


  (一)基本案情

  2011年6月28日,松原天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公司)为归还原所欠乾安县支行贷款,以借新还旧方式与乾安县支行签订本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天安公司向乾安县支行借款17670.7万元人民币,用于偿还天安公司原所欠债务,借款期限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同日,乾安县支行与天安公司还签订了三份贷款重组合同,重组贷款金额分别为2000万元、8000万元、3000万元。同日,乾安县支行与索普公司、儒仕公司以及吉林省酒精工业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索普公司、儒仕公司、吉林省酒精工业有限公司为本案借款合同以及另案3000万元借款总计20670.7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乾安县支行还与债务人天安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最高债权本金金额为19840万元;与第三人吉林松原吉安生化丁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醇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最高债权本金金额为3000万元。以上合同签订后,对于本案新借贷款天安公司除偿还241万元外,其余均未偿还。2015年2月,乾安县支行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索普公司、儒士公司共同连带承担保证责任,向乾安县支行偿还天安公司所欠借款本金17429.7万元。

  (二)裁判结果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乾安县支行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索普公司、儒仕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且对索普公司、儒仕公司关于应在其他保证和抵押担保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判决索普公司、儒仕公司共同连带偿还乾安县支行借款本金17429.7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并连带给付乾安县支行本案律师代理费54万元等。索普公司、儒仕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对本案重组贷款余额、设定抵押、乾安县支行另案诉讼索普公司与儒仕公司3000万元保证合同纠纷以及乾安县支行另案诉债务人天安公司1亿元借款合同纠纷等情况进行细致查明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对于认定本案保证主债权金额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当,致使对本案担保主债权金额的认定有误;乾安县支行知道本案主债权不仅附着债务人天安公司的物保而且亦附着第三人丁醇公司的物保,亦应当知道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约定应为明确,但其发起本案诉讼之时,却不起诉、不追加天安公司与丁醇公司;尤其是,乾安县支行另案起诉债务人天安公司主张1亿元债权过程中,未经保证人索普公司、儒仕公司书面同意却一致变更放弃本案债权原所附着的债务人天安公司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而且,乾安县支行放弃第三人丁醇公司的最高额抵押担保,也违背其与丁醇公司物保合同关于实现抵押权的明确约定,更违背了其为获此抵押向保证人所作的特殊承诺;故索普公司、儒仕公司主张免于承担本案保证责任的上诉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据此判决:一、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吉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乾安县支行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跨越吉林与江苏两省,系由招商引资而引发的一系列贷款重组及其物权抵押与法人保证并存的现象,其最为核心的争议是物权担保与保证担保,即通常所谓“物保与人保”之间的关系处理问题。物权法出台后,人保与物保之间的法律关系把握成为司法实践之难点所在,如何与担保法相关规定衔接适用,更是较难把握且理论与实践尚不统一的问题。本案结合具体案情,在担保法物保绝对优先精神的基础上,对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作了物保相对优先的理解与把握,既很好地体现了意思自治的要求,也维护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据此让债权人对其滥用物保与人保选择权利的行为相应承担了不利后果。本案判决注重案件事实的详尽查明,注重综合理解与把握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等相关法条精神,更充分展开说理,特别注重情、理、法相融,全文六万余字,九十余页,属近年来最高法院较长判决之一。


5月27日

中共中央颁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在32年前的今天,1985年5月27日 (农历四月初八),中共中央颁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指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改革教育管理体制,在加强宏观管理的同时,坚决实行简政放权,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调整教育结构,相应地改革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同社会主义现代化不相适应的教育思想、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经过改革,要达到:使基础教育得到切实的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得到广泛的发展,高等学校的潜力和活力得到充分的发挥,学校教育和学校外、学校后的教育并举,各级各类教育能够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多方面需要。

《决定》还对增加教育投资,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有步骤地实行九年义务教育,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改革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毕业分配制度,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加强领导,调动各方面积极困素,保证教育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等问题,作了明确的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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