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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季 | 这个法律锦囊您收好了,不用谢!

2017-06-04 深圳罗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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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到大,

我们经历过的各种考试不下百次,

小到随堂考、月考、中期考,

大到高考、司考,公务员考试,

应试者无不摩拳擦掌全力以赴,

可总有那么一些“聪明人儿”,

挖空心思想着如何偷梁换柱暗度陈仓。

然而,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法律在此,谁敢造次!


法律规定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组织考试作弊或替考入刑成为引人注目的修正案条款。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之所以要对考试中的违法行为“刑事论处”,就是因为这是一种严重破坏考试秩序,同时更破坏社会公平与公正,侵害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甚至是间接改变一些考生一生命运的行为。



 1.替考获刑 

  “被告人杨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胡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在宣布闭庭。”近日,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代替考试案,据悉,这是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替考作弊”行为正式入刑后汉中市首例驾照替考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胡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在接到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其具有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对被告人杨某、胡某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驾照考试,研究生考试,

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

……

这些由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有人胆大妄为铤而走险,

获刑后追悔莫及。


 2.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获刑 

  2016年11月23日上午,碑林区人民法院在西北政法大学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杨某、刘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一案,并当庭宣判,以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5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5年12月期间,党某因其女党某某即将参加全国研究生招考,遂联系被告人杨某帮忙作弊,后党某朋友赵某某因其子赵某也要参加研究生招考,也通过党某联系了被告人杨某。被告人杨某在网上搜索后发现有人出售研究生试题答案及作弊使用的无线电专用器材设备,遂在网上购买了试题答案和设备。随后来到西安,向党某承诺办事并收取了赵某某人民币1万元,收取了党某的香烟2条。后被告人杨某联系被告人刘某帮忙,二人于2015年12月26日上午在本市某体育学院某学生公寓宿舍,利用网上购买的无线电作弊专用器材,向正在该体院考场参加2016年全国统一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赵某传输考研政治试题及答案;下午18时许,当被告人杨某、刘某再次向考生赵某、党某某传送考研英语试题及答案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刘某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答案,其行为破坏了国家关于研究生选拔的公平、公正秩序,破坏了社会公信体系,侵害了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已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鉴于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过考试犯罪的大抵智商都不会低吧?

为了牟利,啥招都能想出来,

把这些小聪明用到正道儿上,

也许还能有所作为呢,

唉,一声叹息呀!


  3.组织作弊获刑 

  今年3月3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军某、刘胜某组织考试作弊一案,当庭判处被告人刘军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处被告人刘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2014年11月至2016年1月份,被告人刘军某、刘胜某二人利用微型摄像机、微型耳机、无线接收器等设备,先后3次在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组织驾考学员陈某、李某等人进行考试作弊,并从中获利7100元。庭审中,二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军某、刘胜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扰乱考场秩序,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加考试的权利,为了维护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加考试的权利,打击刑事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组织考试作弊,

你咋不上天去呢?

法律就是底线,

挑衅法律必受严惩!


4.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获刑

  近日,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自2016年5月起,被告人陈某通过其微信名为“市场稀缺货!代理淘宝一件代发!”的微信,以及店铺名称为“陈某陈某赢”的淘宝店铺,先后与北京、上海、湖北等十多个省的买家进行销售窃听、窃照器材交易。2016年9月6日以来,被告人陈某先后卖出窃听设备分别用于2016年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作弊、某学院年度各类科目考试作弊。案发后,上述被卖窃听、窃照器材被公安机关收缴,经江西省特种器材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被收缴微型摄像装置、米粒式微型耳机属于暗藏式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向不特定人员非法销售考试作弊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诚信缺失,

考试作弊,

除了遭受良心和道德谴责,

如果触犯法律,

就必须为此付出应有代价!


诚信做人!

依法考试!

高考、中考在即,

祝福各位考生旗开得胜!

金榜题名!


◎来源:内容综合网络整理;转自陕西高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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