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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严打高考犯罪,历年作弊工具与反作弊“神器”盘点

2017-06-08 深圳罗湖区法院


高考来临,全国多地严打高考犯罪。


近年来,一些考生和某些非法机构为了通过考试想“歪招”,制作出各种考试作弊工具,伪装眼镜、耳塞、皮带等层出不穷。作弊事件屡禁不止,除考生个人动机和某些非法机构提供帮助外,对行为人惩处力度不够也是很重要的原因。《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已入刑,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高考前夕,公安部和教育部多次召开专门会议,部署2017年高考安全保卫工作。公安部和教育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密切配合,集中开展打击组织考试作弊、打击销售作弊器材、打击替考作弊和净化考点周边环境等多个专项行动,对涉考犯罪活动,坚决一查到底,严厉打击。现在,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自2010年以来层出不穷的作弊工具和不断升级的反作弊“神器”。


饮料瓶上,留有一个供拍摄的小孔,而瓶口装有整套系统的开关。


2010年9月1日,福建福州黄山驾管所,一名男子试图依靠探头摄像机等作弊工具通过考试。据男子交待,这套作弊工作是在考场附近花七千元租来的。饮料瓶内,藏着针孔摄像机和信号发射器。


2011年1月15日,安徽巢湖无线电管理部门与警方联合破获一起利用“高科技”作弊的“考研”作弊案。图为警方缴获的两台功率强大的发射器。


2012年6月6日,广东深圳市场监管局福田分局在华强北查获一批可用于高考作弊的隐蔽拍摄器材。图为查获的手表、打火机、小型拍摄及录像器材。


2013年11月22日,辽宁沈阳东陵分局警方展示查获的考试作弊器械。图为一副伪装成眼镜的作弊器械。


2014年5月25日,四川成都,四川省人事考证中心,一套藏在背心里的作弊电子工具。 当日,四川首次发现利用电话会议中心功能作弊新手段,涉案考生40余人。


2014年5月25日,四川成都,四川省人事考证中心,伪装成手机的电子作弊工具。


2014年5月25日,四川成都,四川省人事考证中心,一只带有摄像头能发射试卷内容的作弊钢笔。


2017年6月6日,山西太原,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向媒体公开展示历年保障考试任务中查获的各种高科技隐秘作弊工具。图为伪装成皮带的高科技无线电作弊设备。 本文图片均来自 视觉中国


伪装成橡皮的无线电作弊工具。


为增强信号而改造的对讲机。


隐秘型袖珍耳机。


针对层出不穷的作弊工具,相关部门研究出众多反作弊“神器”,无线电、无人机、摄像头等来保障考生们有一个公平公共的竞争环境。


2017年高考在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将继续对涉考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涉考犯罪嫌疑人依照《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2012年6月6日,上海南模中学,高考考场内安装了监控探头,同时监考人员持无线耳机探测器等防作弊工具巡视考场。


2013年6月6日,上海第二中学考点,现场采取多项手段,严防作弊行为的发生。图为考生身份验证器。


2015年6月4日,福建福州,八中考点主考室内,由于当年首次提出考生不得携带手表入场,因此每间考场都会配备一个准时的挂钟。


2015年6月7日,陕西西安,陕西省国家教育考试考务指挥中心,监控显示屏实时监测全省考场,监视视频上可以看到高考考生正在认真答卷。


2015年6月7日,安徽亳州二中考点,监考老师正在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检查。


2015年6月7日,河南洛阳,防作弊“利器”无线电监测无人机于高考首日在洛阳启用。图为无人机在考点上空搜寻作弊信号。


2015年6月7日,河南许昌,当天是2015年高考第一天,河南许昌高中考点外,无线电技术人员利用无线电移动扫描设备对无线电信号进行扫描监控。


2015年6月7日,上海,一辆信号干扰车出现在考场外。


2017年6月6日,太原,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模拟演练无线电快速定位侦测。图为无线电保障工作人员动用专业设备全天候开机对全频段进行识别扫描。


无线电工作人员手持定向装置对可疑信号进行定位追踪。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共明确了与考生相关的9种违纪行为、18种作弊行为、5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罚措施。


其中属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来源:澎湃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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