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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早茶】2017.06.09法治新闻〔News〕

2017-06-09 深圳罗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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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申年

2017

June

09

星期五

五月十五

法治要闻

  • 国务院就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问责处理122人

日前,国务院决定依法依纪对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严厉问责,进一步强化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确保质量安全。为严肃法纪,维护公共利益,国务院决定:一是责成陕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国务院通报批评。二是由陕西省依法对涉案违法生产企业8名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依法依纪问责处理相关地方职能部门122名责任人,包括厅级16人、处级58人。此外,对央企驻陕单位19名涉案人员立案侦查。同时,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对陕西省转交的问题线索深入核查,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三是由陕西省依法依规撤销涉案违法生产企业的全部认证证书和著名商标认定,吊销营业执照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四是全面深入排查涉及的工程项目,尽快完成“问题电缆”全部拆除更换。在全国开展线缆产品专项整治,排查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各类安全隐患,促进产品质量提升。五是大幅提高涉及群众生命安全的质量违法成本。


  • 厦门海关截获500吨走私韩国旧服装 来自太平间等处

厦门海关6月7日通报,该关查获一起海上偷运走私“洋垃圾”案件,查获来自韩国的旧服装3596包、共计500吨。许多衣服上带有明显的穿着痕迹和污渍,部分内衣上甚至还带有血渍,办案人员在清点过程中,还发现了大量童装。


热案关注

  • 自制偷电器声称超级节能王 案值134万元2人获刑

打着节能的幌子向企业兜售偷电设备,结果害人害己。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该起案件。最终,法院维持了一审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孙某、黄某分别处以有期徒刑十一年、五年零十个月的处罚。


  • 四人开发售卖《英雄联盟》等游戏外挂获利百万被判刑

近日,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对赵某某等四人开发并售卖《英雄联盟》等游戏“外挂”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某、陆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贾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 硕士研究生考试帮6人作弊未遂 主犯获刑21个月

考试作弊入刑不是“纸老虎”。昨日是今年高考首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宗在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中组织作弊案,尽管最终考生没作弊成功,但该团伙仍被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刑,其中最高获刑一年九个月。


典型案例

指导案例70号

  • 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裁判要点

  行为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的虽然不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的物质,但如果该物质与上述名单中所列物质具有同等属性,并且根据检验报告和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能够确定该物质对人体具有同等危害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本案情

  被告人习文有于2001年注册成立了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一佰公司),系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负责人。2010年以来,被告单位阳光一佰公司从被告人谭国民处以60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生产保健食品的原料,该原料系被告人谭国民从被告人尹立新处以250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后进行加工,阳光一佰公司购进原料后加工制作成用于辅助降血糖的保健食品阳光一佰牌山芪参胶囊,以每盒10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至扬州市广陵区金福海保健品店及全国多个地区。被告人杨立峰具体负责生产,被告人钟立檬、王海龙负责销售。2012年5月至9月,销往上海、湖南、北京等地的山芪参胶囊分别被检测出含有盐酸丁二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检测结果告知阳光一佰公司及习文有。被告人习文有在得知检测结果后随即告知被告人谭国民、尹立新,被告人习文有明知其所生产、销售的保健品中含有盐酸丁二胍后,仍然继续向被告人谭国民、尹立新购买原料,组织杨立峰、钟立檬、王海龙等人生产山芪参胶囊并销售。被告人谭国民、尹立新在得知检测结果后继续向被告人习文有销售该原料。

  盐酸丁二胍是丁二胍的盐酸盐。目前盐酸丁二胍未获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或进口,不得作为药物在我国生产、销售和使用。扬州大学医学院葛晓群教授出具的专家意见和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证明:盐酸丁二胍具有降低血糖的作用,很早就撤出我国市场,长期使用添加盐酸丁二胍的保健食品可能对机体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危及生命。

  从2012年8月底至2013年1月案发,阳光一佰公司生产、销售金额达800余万元。其中,习文有、尹立新、谭国民参与生产、销售的含有盐酸丁二胍的山芪参胶囊金额达800余万元;杨立峰参与生产的含有盐酸丁二胍的山芪参胶囊金额达800余万元;钟立檬、王海龙参与销售的含有盐酸丁二胍的山芪参胶囊金额达40余万元。尹立新、谭国民与阳光一佰公司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尹立新、谭国民系提供有毒、有害原料用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帮助犯,其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习文有与杨立峰、钟立檬、王海龙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杨立峰、钟立檬、王海龙系受习文有指使实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均系从犯。习文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立峰、谭国民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习文有、尹立新、王海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钟立檬归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当庭对部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

  裁判结果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3)扬广刑初字第0330号刑事判决:被告单位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被告人习文有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万元;被告人尹立新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谭国民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杨立峰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钟立檬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王海龙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继续向被告单位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万元,向被告人尹立新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7.15万元,向被告人谭国民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2万元;扣押的含有盐酸丁二胍的山芪参胶囊、颗粒,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均提出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扬刑二终字第00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第二十一条规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本案中,盐酸丁二胍系在我国未获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或进口,不得作为药品在我国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化学物质;其亦非食品添加剂。盐酸丁二胍也不属于上述《解释》第二十条第二、第三项规定的物质。根据扬州大学医学院葛晓群教授出具的专家意见和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证明,盐酸丁二胍与《解释》第二十条第二项《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的其他降糖类西药(盐酸二甲双胍、盐酸苯乙双胍)具有同等属性和同等危害。长期服用添加有盐酸丁二胍的“阳光一佰牌山芪参胶囊”有对人体产生毒副作用的风险,影响人体健康、甚至危害生命。因此,对盐酸丁二胍应当依照《解释》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被告单位阳光一佰公司、被告人习文有作为阳光一佰公司生产、销售山芪参胶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杨立峰、钟立檬、王海龙作为阳光一佰公司生产、销售山芪参胶囊的直接责任人员,明知阳光一佰公司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山芪参胶囊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盐酸丁二胍成分,仍然进行生产、销售;被告人尹立新、谭国民明知其提供的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盐酸丁二胍的原料被被告人习文有用于生产保健食品山芪参胶囊并进行销售,仍然向习文有提供该种原料,因此,上述单位和被告人均依法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被告单位阳光一佰公司、被告人习文有、尹立新、谭国民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杨立峰的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钟立檬、王海龙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犯罪情节、犯罪数额,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的地位作用、自首、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作出如上判决。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汤咏梅、陈圣勇、汤军琪)


6月9日

《中法新约》签订

在132年前的今天,1885年6月9日 (农历四月廿七),《中法新约》签订。

1885年6月9日(距今132年)(清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李鸿章与法国驻华公使巴德诺在天津签订《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十款》(《中法新约》)。

主要内容为:清朝承认法国与越南订立的条约;在中越边界指定两处通商,“一在保胜以上,一在凉山以北”,法国商人可在此居住,法国政府亦可在此设立领事;所运货物,进出云南、广西边界应纳各税,“照现在通商税则较减”;日后中国修筑铁路,“自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法军退出基隆和澎湖。由于清朝的腐败怯懦,法国在战场失利的形势下达到了发动这场侵略战争——中法战争的目的,法国实现了据越侵华的图谋,侵略势力伸入云南、广西,中国西南门户被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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