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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 河南女子被撞无人救再遭碾压:见死不救是不是犯罪?

2017-06-10 深圳罗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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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两天,一段撞车视频在网上引起关注。一名女子被出租车撞倒之后,无路人施救,随后又被第二辆车碾压。6月7日,河南驻马店警方有了最新通报。


   年轻女子被撞后躺在地上没有起身,但从视频可以看到,她抬起头试图起来。



  但在接下来的1分钟左右里,10余辆途经车辆和约20名经过的行人,无一人上前施救。


  大约1分钟后,同一方向的另一辆SUV驶过并直接从她身上碾过,之后该SUV的司机停车前来查看。


  直到女子被第二次碾压后,这才有一位黑衣男子站在了斑马线上,也有了掏出手机的动作。视频至此也结束了。


  有目击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说,事故发生后曾有多名路人报警,但没有人敢轻易移动伤者。


  7日深夜,河南驻马店公安局发布通报,证实了这起车祸。通报称:


  2017年4月21日19时54分许,交警支队事故大队接市局110指令称:解放路与学院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事故,致一人(马某)死亡。事故处理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连夜调查取证,次日清晨司机张某、刘某均已到案。依法接受处理。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同时,驻马店警方也在微博回复网友,表示赔偿已到位。


  参考消息网6月9日报道德媒称,又是一起恶性交通事故,又是肇事逃逸,又是过路车辆行人无人伸出援手——河南驻马店女子被撞事件再次让“见死不救是不是犯罪”的问题浮出水面。


       从被撞到二次碾压的1分钟内,10余辆途经车辆和约20名经过的行人,无一人上前施救。有关视频7日被微博用户发布后,在社交媒体上引起一片愤慨。并由此引起对“见死不救是不是犯法?”的讨论。

   是道德还是法律义务?


  中国《刑法》中并没有与“见死不救”相应的罪名。涉及“不履行救助义务”,法律只规定了特定身份与特定职务的人,在别人危难的情况下有救助义务。例如警察、检察人员、医务人员,根据其职业法规有救死扶伤的义务。


  从2001年以来,法律界对见死不救的行为是诉诸法律,还是归于道德整合的讨论一直很激烈。


  反对者认为见死不救是一个道德问题,不属于法律强制管辖的范畴。而且这一犯罪的界限确定起来难度较大,如果打击面过宽或过窄,既达不到法律的社会效益,又不利于司法实践。另外,根据现有法律惩罚见死不救行为也是有可能的。


  例如某些见死不救行为可被定为“不作为犯罪”,即有救助义务并且能够实施救助而未实施。但“救助义务”并非针对所有人,根据刑法,只有某些特定的“先行行为”引起附随义务,比如成年人带着邻居家的小孩去游泳,该成年人就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此外对家庭成员也负有救助义务,“妈妈和女友同时落水,你先救谁?”对于这个经典难题,网络上流传的一种说法是,如果根据上述法律界定,那么你这个倒霉男友只能先救老妈,因为你对母亲有救助义务!


  也正鉴于此,“入刑”的支持者提出,临危相救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把救助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是合理和可行的。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有必要通过法律来惩戒,这有利于减少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灰色地带。此外,对于“见死不救罪”,许多国家已有长期的立法实践。

延伸

德国的“见死不救罪”

  根据德国《刑法》第323条规定:“遇到事故,险情或紧急情况,可以施救但拒绝施救者——尤其是在不会给本人来带危险以及不会与其它重要责任构成冲突时,可处一年以下监禁或罚款。”这就是所谓的“见死不救”罪。


  该国法律也规定,实施救助行为的前提是,救助他人对自己或者第三人并无危险。这就意味着施救者不应“奋不顾身”,舍己救人。在有危险的情况下,首先考虑自己和第三者的安危没有错。在挺身“与歹徒搏斗”或“勇救落水者”之外,其他风险较小的“间接”救助方式——例如向其他人求援、报警等也都属于及时的援救行为。


  与此相反,在发生事故、险情的第一时间,只顾围观看热闹,对警方或救援人员的工作构成阻碍的人,也有“见死不救”之嫌。此外,根据德国《民法》,“见死不救”行为的受害者还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来源:综合参考消息网、央视新闻;转自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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