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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早茶】2017.06.11法治新闻〔News〕

2017-06-11 深圳罗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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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申年

2017

June

11

星期日

五月十七

法治要闻

  • 国办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6月10日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为提高公众参与实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举行听证会等的基本要求;注重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和互动交流,规范听取意见的后续处理和公开反馈。


  • 国务院办公厅在中国政府网开通“我为大督查提建议”留言专栏 征集问题线索 倾听意见建议

10日,国务院发出通知部署开展第四次大督查。为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开门搞督查”的重要指示精神,配合开展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充分倾听人民群众呼声,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收集突出问题和线索,从6月10日至7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在中国政府网开通“我为大督查提建议”留言专栏,征集群众身边存在的政策不落实、政府管理服务不到位、有关部门和单位虚作为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线索,以及有关意见建议。


热案关注

  • 靠虚假宣传骗取投资款上千万 一男子获刑12年

6月8日,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院长赵耀武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程某集资诈骗一案。法院经审理查明,崔某于2014年在郑州成立河南某建材有限公司,并通过对外虚假宣传,承诺高额的收益回报,欺骗公众到该建材公司投资。后被告人程某与崔某预谋,在洛阳设立办事处,通过业务员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虚假宣传,以某建材公司的名义骗取集资参与人投资款达1100余万元,涉及报案群众160人次。庭审结束后,经合议庭合议当庭予以宣判,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程某犯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


  • 国企经理骗公款69万余元受贿超80万 获刑6年半

原石景山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银河嘉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喻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款69万余元;在停车场外包业务中为其他公司提供帮助,收受7万元;在旅游项目中为他人提供帮助,索要80万元,并让企业负责人为其安排装修房屋并支付装修费7万余元。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对喻某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 收受郭文贵等人贿赂 中央纪委副局“内鬼”孟会青被判十二年

在被判刑一年零四个月之后,中央纪委第十二纪检监察室原副局级纪律检查员孟会青受贿案的判决文书近日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这名原中央纪委纪检官员,利用手中的纪检监察权力和职务影响力,接受郭文贵和吉林、广西、河北等地商人的请托,在企业经济纠纷、案件办理、人事调整上为他人提供帮助谋利,将国家权力变为私人牟利工具的权钱交易的故事得以正式揭开。

2015年12月18日,孟会青受贿一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2016年1月29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宣判,法院审理查明,孟会青受贿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655.98万余元,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域外司法

巴西最高法院作出裁决 认定前总统罗塞夫无罪

据外媒报道,本月9日,巴西最高选举法院以4比3的投票结果,裁决2014年总统选举获胜者罗塞夫及其竞选搭档特梅尔无罪。此前,罗塞夫曾再次向巴西最高法院上诉,要求撤销导致她被免职的弹劾结果。


典型案例

指导案例72号

  • 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基本案情

  原告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称: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彦海公司)应于2014年9月30日向四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但至今为止,彦海公司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故请求判令:一、彦海公司向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支付违约金6000万元;二、彦海公司承担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主张权利过程中的损失费用41.63万元;三、彦海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彦海公司辩称: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应分案起诉。四人与彦海公司没有购买和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为借贷合同的担保,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无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的情况。四人要求的违约金及损失费用亦无事实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与彦海公司于2013年先后签订多份借款合同,通过实际出借并接受他人债权转让,取得对彦海公司合计2.6亿元借款的债权。为担保该借款合同履行,四人与彦海公司分别签订多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向当地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了备案登记。该债权陆续到期后,因彦海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双方经对账,确认彦海公司尚欠四人借款本息361398017.78元。双方随后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彦海公司将其名下房屋出售给四人,上述欠款本息转为已付购房款,剩余购房款38601982.22元,待办理完毕全部标的物产权转移登记后一次性支付给彦海公司。汤龙等四人提交与彦海公司对账表显示,双方之间的借款利息系分别按照月利率3%和4%、逾期利率10%计算,并计算复利。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新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判令:一、彦海公司向汤龙、马忠太、刘新龙、王洪刚支付违约金9275057.23元;二、彦海公司向汤龙、马忠太、刘新龙、王洪刚支付律师费416300元;三、驳回汤龙、马忠太、刘新龙、王洪刚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宣判后,彦海公司以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系借款合同的担保,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欠款金额包含高利等为由,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民一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彦海公司与汤龙等四人之间确实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且为履行借款合同,双方签订了相应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但双方系争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彦海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经重新协商并对账,将借款合同关系转变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息转为已付购房款,并对房屋交付、尾款支付、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除基于法律特别规定,需要通过法律关系参与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形成。民事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意思表示发生变化并不鲜见,该意思表示的变化,除为法律特别规定所禁止外,均应予以准许。本案双方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并非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履行提供担保,而是借款合同到期彦海公司难以清偿债务时,通过将彦海公司所有的商品房出售给汤龙等四位债权人的方式,实现双方权利义务平衡的一种交易安排。该交易安排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亦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尊重当事人嗣后形成的变更法律关系性质的一致意思表示,是贯彻合同自由原则的题中应有之意。彦海公司所持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采信。

  但在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由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合同项下已付购房款系由原借款本息转来,且彦海公司提出该欠款数额包含高额利息。在当事人请求司法确认和保护购房者合同权利时,人民法院对基于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而形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应当予以审查,以避免当事人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方式,将违法高息合法化。经审查,双方之间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双方当事人包含高额利息的欠款数额,依法不能予以确认。由于法律保护的借款利率明显低于当事人对账确认的借款利率,故应当认为汤龙等四人作为购房人,尚未足额支付合同约定的购房款,彦海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不应视为违约。汤龙等四人以彦海公司逾期交付房屋构成违约为事实依据,要求彦海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判令彦海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违约责任错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辛正郁、潘杰、沈丹丹)


6月11日

戊戌变法开始

在119年前的今天,1898年6月11日 (农历四月廿三),戊戌变法开始。

“戊戌变法”又叫“百日维新”,是1898年发生在我国的一次资产阶级改良主义政治运动。

这次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政治改革只进行了103天就在旧势力的反攻下失败了,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百日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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