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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早茶】2017.06.12法治新闻〔News〕

2017-06-12 深圳罗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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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申年

2017

June

12

星期一

五月十八

热案关注

  • 云南三男子盗窃中科院黄花梨树 各获刑八年罚金10万

记者6月11日获悉,云南省勐腊县三男子因盗窃中科院黄花梨树,近日被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法院判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一审判决后三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碰瓷党”斗智 用一张身份证搞垮犯罪团伙

有这么一伙人,专挑夜间凌晨时分作案,驾驶无牌车辆守在匝道、高速路口等地,看到有车开过,就加速开到人家前面,然后减速慢悠悠地开,趁后方车辆超车时,故意刮蹭对方“碰瓷”,然后拿着砍刀和棍子“谈”赔偿。2015年8月至11月,冯某伟、邢某进等人数次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强行索取他人共计6400元,其中1000元未遂。一审法院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冯某伟有期徒刑8年8个月,判处邢某进有期徒刑7年6个月,两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云南海口中院。二审中冯某伟翻供,海口中院依法查实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做出了终审判决。


新法资讯

  • 环保部保监会:首个国家层面环责强制险或将推出

试行了10年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或将实现质的突破。由环保部与保监会共同制定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8类企业(单位),今后或将必须投保环境责任险。据《法制日报》记者今日(6月11日)从环保部政法司了解,《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从国家层面提出推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不仅8类企业(单位)必须投保环境责任险,而且,对于应投保但未投保的企业,环保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投保或者续保,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指导案例73号

  •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天宇公司)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州建总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安徽天宇公司将其厂区一期工程生产厂区的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通州建总公司承建,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暂定2006年4月28日(以实际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2007年3月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0天。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双方又签订一份《合同补充协议》,对支付工程款又做了新的约定,并约定厂区工期为113天,生活区工期为266天。2006年5月23日,监理公司下达开工令,通州建总公司遂组织施工,2007年安徽天宇公司厂区的厂房等主体工程完工。后因安徽天宇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工程停工,该工程至今未竣工。2011年7月30日,双方在仲裁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如处置安徽天宇公司土地及建筑物偿债时,通州建总公司的工程款可优先受偿。后安徽天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安徽天宇公司破产还债。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2011)滁民二破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2011年10月10日,通州建总公司向安徽天宇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对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2013年7月19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滁民二破字第00001-2号民事裁定,宣告安徽天宇公司破产。通州建总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3)滁民一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确认原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对申报的债权就其施工的被告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厂区土建、安装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宣判后,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皖民一终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约定了工程竣工时间,但涉案工程因安徽天宇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停工。现没有证据证明在工程停工后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履行,也没有证据证明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之规定,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实际解除,本案建设工程无法正常竣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因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安徽天宇公司要求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起算优先受偿权行使时间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信。2011年8月26日,法院裁定受理对安徽天宇公司的破产申请,2011年10月10日通州建总公司向安徽天宇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因此,通州建总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时间是2011年10月10日。安徽天宇公司认为通州建总公司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间超过了破产管理之日六个月,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洪平、胡小恒、台旺)


6月12日

千岛湖抢劫杀人案一审终结

在23年前的今天,1994年6月12日 (农历五月初四),千岛湖抢劫杀人案一审终结。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6月12日对千岛湖特大抢劫、故意杀人案一审作出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吴黎宏、胡志瀚、余爱军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分别判处三名罪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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