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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2016年度行政诉讼白皮书(附图解)

2017-07-11 深圳罗湖区法院


7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广东省行政诉讼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同时公布典型案例。白皮书显示,2016年,广东法院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2.2%,同比下降5.77%,这是近年来首次下降,比全国平均水平低4.42%。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增幅近五成。 


全面深化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


2016年是广东法院行政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推进的一年。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已经全面启动了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工作,依法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95%以上实现了异地管辖和跨区划审理。白皮书显示,行政相对人依法维权意识增强,2016年全省法院新收的一、二审行政案件2.4万件,同比增长2.25%,其中新收一审行政案件数量在全国占比6.92%。今年1—6月,全省法院新收行政案件14223件,同比增长21%。


广东行政诉讼案件呈现新特点


原告诉求日渐多元、群体性诉讼增多,出现了确认无效之诉、附带审查“红头文件”之诉、预防性之诉等新类型案件。


行政相对人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先后对《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办法》、《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等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了附带审查诉讼请求。


推动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


广东已经建立起了 “党委重视、人大监督、政府主导、法院推动”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白皮书显示,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达1598人次,比上年度上升45.27%;其中区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201人次,比2015年度上升25.62%,创新历史新高。


“行政机关败诉率近年来首次出现下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的提高,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不断提高。”广东高院洪适权副院长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的建立健全、行政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全省推开,整合行政审判资源,提升行政审判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典型案例


案例一:依法促进行政机关及时履责

【案例精要】

行政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不仅应当及时履责,还应当全面、有效履责。因行政不作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及裁判】

2013年张某的身份信息被犯罪嫌疑人张某松冒用,张某松被定罪量刑后,其犯罪信息被以张某的身份录入公安警务综合系统和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2014年12月张某到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以下简称惠城分局)管辖的马庄派出所要求更正其信息。直至张某起诉时,惠城分局仅对公安警务综合系统内的身份信息进行了层报更正,并未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的身份信息进行层报更正。直至2015年12月本案上诉至二审法院前,罪犯张某松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的身份信息才得到更正,无本案张某的个人身份信息。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确认惠城分局构成行政不作为;二、惠城分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惠州日报》、《达州日报》连续三日刊登罪犯张某松犯罪信息更正声明以及原告张某无犯罪记录声明;三、赔偿张某交通费、住宿费等合理开支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3万元;四、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鉴于该案对上诉人造成相关损失的严重程度,就上诉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合理开支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适当调整为5万元为宜,遂判决:一、维持一审行政判决的第一、二判项;二、赔偿上诉人张某5万元;三、驳回上诉人张某的其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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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

身份信息冒用屡有发生,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国家行政机关负有保护人民群众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以裁判方式明确了行政机关不仅应当及时履责,还应当全面、有效履责,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促进行政机关高效合法地履行职责。


案例二:责令整改后仍超标排放属拒不改正

【案例精要】

违法排污者应在环保部门要求的限期内完成整改并保持排放达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存在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案情及裁判】

肇庆市环保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发现肇庆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公司)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经调查取证,市环保局于2015年6月7日,对生物公司作出责令其停止超标排放和整改的决定,并告知会进行复查,若拒不改正,则对其按日连续计罚。


7月7日复查时,生物公司仍旧超标排放。7月16日,市环保局作出了要求生物公司3个月内实施限制生产减少污染并依照处罚书上的整改方式进行整改,同时还处以7.5万元罚款的处罚。17日,再次作出责令生物公司停止超标排放的决定,并于9月21日对其复查仍超标的情况作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日期从6月8日至7月7日,罚款225万元”的处罚,生物公司不服向肇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生物公司不服,向肇庆市鼎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生物公司的诉讼请求。生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生物公司被责令停排整改,在复查时虽超标程度有所降低,但仍属违法排放,其情况符合“拒不改正”的情形。计罚时间从6月8日至7月7日止,于法有据。据此,二审驳回生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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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

在环保部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环保部门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此行为应认定为拒不改正。本案是自新环境保护法出台以来,我省首例企业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被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案件,也是我省首例地级市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环保行政处罚纠纷案件。本案判决驳回生物公司的诉讼请求,彰显了认可对污染企业“按日连续计罚”,加大环境保护的司法态度,对推动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案例三:食品标签内容虚假受行政处罚

【案例精要】

食品标签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食品达到安全标准的法定条件。标签含有虚假内容,违反《食品安全法》强制性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及裁判】

东莞市桥头某食品厂(下称唯某厂)生产的“宝贝肉松”及“BB肉松”文字标注“本产品建议6个月以上幼童食用”,营养成分标注两种产品每100克肉松钠含量分别为:1163毫克及1098毫克。依照《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唯某厂上述两种产品包装上的图案及文字标注属于标签。


根据《GB1077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规定,0至36个月龄以上的婴幼儿产品使用的原料每100克钠含量不能超过200毫克。唯某厂产品每100克钠含量高达1000多毫克,远超婴幼儿食用标准。即该厂的产品并不适合婴幼儿食用,但文字标签建议6个月以上的幼童食用,属于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经消费者投诉,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食药监局)查获案涉食品货值金额8028元。食药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唯某厂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028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10000元罚款。唯某厂不服起诉。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唯某厂建议6个月以上幼童食用其产品,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符合6个月以上幼童食用,即无法证明标签内容真实性。故该厂生产的食品不符合法律对食品安全的强制性规定。食药监局经调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驳回唯某厂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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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

食品安全尤其是婴幼儿食品安全一直是备受消费者关注的重要问题。食品标签对于消费者了解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明确食用对象具有重要的作用,食品标签符合法律规定,是食品符合安全标准的法定要求。本案唯某厂产品不适宜婴幼儿食用,但却建议6个月以上婴幼儿食用,其标签含有虚假内容,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受行政处罚。 


案例四:网店虚假宣传受行政处罚

【案例精要】

开设网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情及裁判】

台山市雄彦井上服饰有限公司(下称井上公司)在淘宝网开设一间名为“全民定制”的网店,在阿里巴巴网开设一间名为“台山市服饰雄彦服饰有限公司”的网店。经营期间,井上公司在网店对公司规模作虚假宣传。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台山市监管局)认为井上公司涉嫌虚假宣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服饰雄彦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江门工商局)行政复议后维持行政处罚。井上公司不服起诉,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井上公司不服上诉。


江门市中院二审认为,台山市监局在对井上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涉嫌虚假宣传。台山市监局根据调查的事实及听证的情况,认定井上公司涉案的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鉴于井上公司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消除违法经营行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台山市监局认为应从轻处罚,决定责令井上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50000元。


江门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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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

 “e”时代,我们要积极倡导企业通过互联网对产品进行宣传,同时加强对各类产品虚假宣传行为的监管。本案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宣传行为、净化企业利用互联网进行产品宣传环境、维护企业公平竞争秩序,起到了警示作用。


案例五:要求政府依法对外公开信息

【案例精要】

行政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坚持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依法予以答复。


【案情及裁判】

2015年12月8日,广州市海珠区宜居广州生态环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环保中心)先后两次向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番禺城管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全区每日产生餐厨垃圾数量,以及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的各自数量。环保中心在申请中表明,所获取信息的用途均是“自身科研特殊需要”,并各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一份。


番禺城管局随后对两份申请统一作出答复,认为环保中心提交的材料无法说明与自身科研特殊需要有关,因此决定不予公开。环保中心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番禺城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一作出答复违法,并判决撤销番禺城管局作出的答复。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认为,环保中心两份申请信息公开,表述和含义均不同,不能简单只对一个申请作出回复。法院同时认为,从环保中心的申请和附带的材料来看已经达到证明其科研需求的标准。据此,一审判决撤销番禺城管局不予公开的答复,并责令番禺城管局对环保中心的两个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一审判决后,被告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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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

本案中,环保中心业务范围带有公益性质。作为当前社会空前关注的垃圾环境问题,原告以科研需求为理由,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法院依法判决体现了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是法治推动环保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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