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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早茶】2017.08.27法治新闻〔News〕

2017-08-27 深圳罗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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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酉年

2017

Aguest

27

星期日

七月初六

法治要闻

  • 非法“占中”3人被判入狱 香港各界支持法院依法改判

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8月17日裁定,改判三名2014年非法“占中”分子黄之锋、罗冠聪及周永康入狱监禁6至8个月。原审中三人只被判进行社会服务或缓刑,无须入狱,香港律政司认为刑期过轻,指出三人当日行为近乎“暴动”,应被判处监禁,遂向上诉庭提出刑期复核。此外,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上星期还审理了13名示威者冲击立法会案,全部被告也被改判监禁。


  • 国家旅游局:8月26日-30日暂停组团赴澳门旅游

据国家旅游局官网消息,8月23日,台风“天鸽”横扫澳门,造成巨大灾害,考虑到澳门目前的实际情况,应澳门特区政府旅游部门的请求,为支持特区政府风灾善后工作,国家旅游局紧急通知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从26日至本月30日暂停组团赴澳。国家旅游局称,下一步将根据澳门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对灾情的进一步评估意见,做出相应安排。


  • 9月起全国4000家“月子中心”将实施统一标准

自今年9月1日起,目前全国4000多家月子护理机构即将实施统一的国家标准,月子机构及其经营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投诉电话、意见簿等记录投诉的方式,在24小时内受理投诉,并在5个工作日内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顾客投诉。


热案关注

  • 首都机场原总经理受贿157万被判3年 收购物卡被抓

曾担任民航局体改法规企管司企管处处长、运输司司长等职务的首都国际机场原总经理史博利,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款、家具等折合人民币157万余元。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史博利有期徒刑3年,史博利上诉到北京高院。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 广西体育局原副局长张冬梅贪污一审获刑1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自治区体育局原副局长、巡视员张冬梅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 养父多次强奸养女获刑13年

记者近日从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强奸案,被告人余某利用与被害人养父女的身份关系,长期多次性侵养女,最终获刑十三年。


域外司法

  • 三星太子李在镕行贿被判5年 朴槿惠受贿刑罚料更重

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昨日对三星电子副总裁李在镕(49岁)和三星集团四名前高管的行贿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李在镕的贿赂、贪污、伪证和海外洗钱等五项指控全部有罪,判处他五年有期徒刑。其他四名被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到四年或缓刑。五年监禁是历来韩国商业领袖被判处的最长刑期之一。根据韩国法律,三年以上的刑期不得改判缓刑。在韩国,受贿者受到的惩罚通常会比行贿者重二至三倍,李在镕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预料涉嫌受贿的朴槿惠将受到更重的刑罚。


  • 英拉不知所踪渎职案宣判被迫延期 

泰国最高法院原定25日宣判的大米收购案,因被告、前总理英拉没有出庭而被迫推迟。原定上午9时开始的宣判,因被告席一直空着而无法进行。半个多小时后,英拉的律师告诉法官,英拉因中耳迷路积水导致头晕耳鸣,无法出庭。法官商议后认定对律师陈述不予采信,在对英拉发出逮捕令的同时,宣布将裁决推迟到9月27日。


典型案例

  •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与昂迪玛海运有限公司、博利塔尼亚汽船保险协会海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案


  【基本案情】

  葡萄牙籍油轮“阿提哥”轮(77399总吨)于2005年4月3日在大连险礁岩(38º57.34'N,121º54.53'E)搁浅,船体破损泄漏原油,造成海洋污染。昂迪玛海运有限公司、博利塔尼亚汽船保险协会分别为该轮所有人、油污责任保险人。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05年5月23日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昂迪玛公司与保险协会连带赔偿损失人民币5907.6万元(含海洋环境容量损失和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人民币5647.6万元、调查估损鉴定费人民币260万元)。

  【裁判结果】

  大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海洋与渔业局属于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是请求本案油污损害赔偿的适格主体;但海洋渔业局未能证明其于污染事故发生后实际采取恢复措施,相反,根据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司法鉴定所的报告,溢油影响海域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已实际恢复,遂判决驳回海洋与渔业局的诉讼请求。海洋渔业局不服,提起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海洋渔业局诉请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失包括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和海洋环境容量损失,属于对海洋环境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海洋渔业局在二审庭审中提供其已经支付了人民币50万元的评估监测费用的凭证,该费用属于合理费用,应由昂迪玛公司承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遂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昂迪玛公司赔偿海洋渔业局评估监测损失人民币50万元;驳回海洋渔业局的其他诉讼请求。海洋渔业局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系《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缔约国,一、二审判决适用该公约解决本案纠纷正确。根据该公约第一条第6项的规定,对环境损害的赔偿应当限于已经实际采取或者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该公约第三条第4项规定,除非符合该公约,否则不得向船舶所有人提出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海洋渔业局提出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失能否得到赔偿取决于该损失是否属于公约规定的赔偿范围。海洋渔业局并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对受污染海域采取了实际恢复措施并产生费用,其虽根据损失评估报告主张污水处理费用人民币5520万元属于“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但是根据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及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司法鉴定所的检测结论,本案溢油事故发生25天后的2005年4月28日,溢油海域的水质未超过海水水质二类标准;到2005年10月,海洋环境已经恢复,海洋渔业局亦无证据证明对该海域进行污水处理的必要性,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上述费用不属于公约规定的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裁定驳回海洋渔业局的再审申请。


8月27日

刘邓大军进入大别山地区

千里跃进大别山,又称为挺进大别山战役,是解放战争中的一次战役。1947年8月7日,刘伯承、邓小平发出命令:勇往直前,不要后方,不向后看,千里跃进大别山!这是一次路途诸多险阻的进军,是一次全靠意志和勇敢才能取胜的进军。经过20多天的艰苦跋涉和激烈战斗,刘邓大军以锐不可当之势,战胜数十万敌人的围追堵截,于1947年8月27日胜利到达大别山区。尔后,陈(毅)粟(裕)大军挺进豫皖苏,陈(赓)谢(富治)大军挺进豫西,三军构成品字形,协同作战,共同创建新的中原解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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