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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款项往来发生争议,法院如何认定和处理?

2017-10-27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员工离职时,有时会与用人单位

因借款或垫支的资金往来发生争议

这类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应如何认定款项往来的性质?


本文把干货精要告诉你——


如果能够确定职工所预支的款项确系履行职务需要、与履行劳动合同内容相关联,则该类纠纷为劳动合同纠纷,应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仲裁程序前置。但在前提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其诉请作出相应的处理。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4号《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刘坤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15000元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刘坤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

6、用人单位以暂支单形式向劳动者放款,因此引起的纠纷应区分情况予以处理。高院民一庭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2】6号)中规定了“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相牵连的,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没有关系或属于非法占用或临时占用,因此发生争议的,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因此,在用人单位以暂支单形式向劳动者放款的情形下,如果该款项与劳动关系关联的,如属于预支工资、奖金或出差费用等,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否则,按照一般民事案件处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款项往来性质的认定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借款,如能证明款项的用途是直接用于公司业务,且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当事人可主张按劳动争议处理;如无证据证明款项用于公司业务,当事人主张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的,人民法院应按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审理。


裁判规则

1.因暂支单款项产生争议的,应按照暂支单事由为前提认定款项性质——浙江宁波中院判决永军公司诉林存军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职工向单位暂支款项发生纠纷,其法律关系的认定应以暂支事由为前提,若暂支款项系履行劳动合同权利义务需要,则为劳动合同纠纷,法院不能以一般民事纠纷予以受理;但在暂支事由不能认定的情况下,法院可直接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其诉请作出处理。

案号:(2012)浙甬商终字第617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08月08日第6版


2.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需要向单位暂支的款项按劳动合同纠纷处理——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诉唐茂林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职工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单位的暂支款项主要用来业务花费,而单位主张职工应全部返还但又无证据证明该款项系用于职工个人花费的,应按劳动合同纠纷处理,单位应将相关业务花费按公司内部制度进行报销。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9期(总第191期)


3.用人单位主张与劳动者间存在借款关系的应举证证明——苏州百仕达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林全伟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主张与劳动者存在借款关系应返还借款的,应举证证明存在借款合意及交付的事实,若不能举证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4)苏中民终字第0464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4.工资表内嵌入借款的不具有借据的效力——中山市华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冯坤仔借款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用人者在员工工资表中嵌入借款时,没有要求员工出具相应的借据,员工不认可其有向公司借款,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5条的规定,用人者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有借款的合意及已交付的情况下,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人民法院不应认定工资表内嵌入借款具有借据效力。

案号:(2012)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018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2期


5.公司职工与单位发生的款项往来在没有证据证明款项是用于用人单位业务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福州某公司诉肖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款项往来,如果证明款项用途是直接用于公司业务,那么发生纠纷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如无证据证明款项用于公司业务的,则可能属于民间借贷。

来源:张家麟主编:《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6.员工向公司借支款项用于公司事务不属于民间借贷——北京毅博恩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诉王然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就员工填写借支单,从公司财务领取款项的行为性质问题,应当根据领款的实际目的与用途确定。对于借支款项用于办理公司事务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内部借支关系,从属于劳动关系,相关纠纷应通过劳动争议程序解决,而不应按民间借贷关系,通过普通民事诉讼解决。

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0199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市第三级中级人民法院网  2016-08-05


相关观点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款项往来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认定

现实情况中,经常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借款或垫支的资金往来情况,这些资金往来有可能是基于用人单位经营需要而发生,如垫付差旅费后报销等。但也不排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会出现借贷法律关系,如用人单位借款以缓解资金困难等。

在双方发生争议时,都可能会选择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此类问题,但借贷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因此,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为资金往来发生纠纷时,如能证明资金是用于用人单位经营的,可按劳动争议解决,当事人可申请劳动仲裁。相反,如无证据证明是用于用人单位经营的则可能属于是借贷关系,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

(摘自《民间借贷与风险防范》,刘玉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暂支款纠纷的关系认定及处理

暂支单在财务管理中,一般属于单位内部人员支取款项用于公务支出的凭证,之后再由领款人提供相应票据予以核销,故与一般的借据不同,并不能直接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实际生活中,职工向单位暂支款项的事由可能是公务所需,也可能是个人需要,因此如何处理此类纠纷可能会产生认识上的偏差。

(1)暂支款纠纷的法律关系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类似问题曾作出以下答复意见(1999民他字第4号):职工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款项处理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职工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由此可知,职工因履行职务向单位预支款项产生的纠纷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而应按劳动合同纠纷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与唐茂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对于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需要向单位暂支的款项按劳动合同纠纷处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用人单位以暂支单形式向劳动者放款,因此引起的纠纷应根据劳动者占有财务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的关联程度区分情况予以处理。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该答复意见是建立在预支款项是因履行职务所需的前提下的,即如果能够确定职工所预支的款项确系履行职务需要、与履行劳动合同内容相关联,则该类纠纷为劳动合同纠纷,应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仲裁程序前置。但在前提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其诉请作出相应的处理。

(2)暂支款纠纷的三种处理模式

①暂支单已写明或者双方对暂支事由陈述一致的情况。若事由为“购买材料”、“垫付货款”、“扣缴税款”等履行单位职务所需的费用,应当认定为公务支出,即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若事由为“个人生活需要”、“家庭应急”、“个人经营需要”等暂支者为了满足自身利益的需求而暂支的款项,应当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债务关系。

②双方对暂支款的结算有约定的情况。虽职工系因履行职务暂支款项,但此后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因其他债权债务原因已对暂支款的归还、抵扣等作出约定、结算,或因此出具相应的借条、欠条的,则可作为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处理。

③对“暂支用途”表述不明确或双方对暂支事由存在争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如企业提供的暂支单中未写明暂支用途,双方当事人对款项的暂支事由又陈述不一致的,若企业坚持暂支款项为员工向企业的借款的,可提供公司章程、账册等有明确记载内容的证据,若不足以证明的,则承担该诉讼请求下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摘自《暂支单的性质认定》,作者:方指挥、王丽娜,《人民法院报》2013年08月08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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