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以微信方式签订合同的纠纷管辖确定

2017-10-27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再过不久

小仙女们最期待的“双十一”就要来啦

买买买的同时

你知道当你和卖家发生网购纠纷

要诉至法院时

是该找买家所在地的法院

还是找卖家所在地的法院受理呢


案情回顾


陈某在赖某处购买LV背包和钱包各一个,双方通过微信方式达成协议,收货地点为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民族路某号。陈某通过支付宝向赖某支付了货款。因赖某未如约发货,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赖某退款。赖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在当事人间无约定管辖的情况下,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评析


1

以微信方式订立的合同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签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媒介方式签订的合同均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签订的合同。通过微信订立的买卖合同系以移动电话机为终端利用计算机互联网订立,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合同;电话方式亦属于前述信息网络方式签订。因此,以微信、电话方式订立的合同均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签订合同。

2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双方约定货物通过信息网络交付,则买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若线下交付,则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陈某与赖某并未约定信息网络交付货物,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收货地重庆市渝中区为合同履行地,故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3


对双方约定管辖的处理。司法实践中,对管辖约定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购物网站通过格式条款约定管辖,一是个人之间的约定管辖。对于购物网站约定的管辖条款,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处的“注意”应当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以明确且显而易见的方式使消费者可正常了解与获得的相关信息。如果消费者在与购物网站达成协议时对交易条款内容并无选择权或者协议管辖条款夹杂在大量繁琐的条款之中,则可以认定该条款无效,应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管辖。对于个人之间专门的约定如果清楚明确,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应当有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


声明:本公众号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 。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XXX或转自:XXX(非本公众号)”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并不代表本公众号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公众号转载的文章,我们已经尽可能的对作者和来源进行了注明,若因故疏忽,造成漏注,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本公众号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公开公正 • 廉洁高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微信号:luohufayuan

新浪微博:@深圳罗湖区法院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可查看搜索历史文章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