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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了我的拆迁房,却不给我养老!”92岁老人这样维权!

2017-10-28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重阳节又称“老人节”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但在当下

不赡养老年人致使其权益受侵害的案例

仍然时有发生

这时候老人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案例

“妹妹和外甥拿走了房子,却不给我养老”



“请你们帮帮我,我妹妹和外甥拿走了我的拆迁房,可他们却没有尽到责任,不给我养老。”此前,冯奶奶拄着拐杖艰难地推开了宁波市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大门,哭着讲述起自己的遭遇。


冯奶奶高龄独居,双眼失明,生活上无自理能力。多年以来,老人一直担心自己老了没有人照料。


2008年,冯奶奶得知自己的房子被列入拆迁范围,很开心。亲妹妹听说这一消息后,带着两个儿子从上海匆匆赶到宁波与老人见了面。


“我当时心里很高兴,妹妹之前因为身体不好,被儿子接去上海了,平时见一面也难得。”老人回忆,也正是这次见面后,和妹妹一家关于自己的养老问题达成了协议。冯奶奶将拆迁分得的110平方米面积的新房产权给了妹妹,同时由妹妹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妹妹允诺她居住在该房屋内直至身故。


一直困扰自己的心结解开了,老人也松了一口气。然而,冯奶奶的晚年生活却没有如她所愿过得安稳。


老人告诉工作人员,妹妹并没有很好地履行赡养义务,还将房屋产权转至儿子小磊的名下。5年来,老人多次打电话给远在上海的小磊,让他来照顾自己,可小磊并没有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经常匆匆忙忙过来一趟就完事了。平时,言语之间,也不怎么贴心。


无奈之下,冯奶奶找到了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承办律师接手这个案子后,首先想到了调解。老人的要求也很明确:希望外甥以后按月支付赡养费及医疗费2000元。


承办律师又将案件送至区人民法院调解处,在法官、律师的多番努力劝说下,小磊终于同意接受调解。


最后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小磊一次性支付冯奶奶今后的生活费、护理费、医药费,并且同意其在新房内居住到过世。


说法


未尽赡养义务,可以撤销赠与吗?


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一般情况下,赠与房产只要过户就完成了赠与行为,赠与人不得反悔。


但合同法第192条同时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一般来说,如果儿女亲属不尽赡养义务,老人可以起诉撤销赠与。


没有履行抚养义务,仍要尽赡养义务吗?


今年,慈溪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个案子。身患多种疾病的六旬老太要求两个女儿赡养遭拒绝,女儿拒绝理由是“她从未履行过抚养义务”。 最终,法院酌定两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范女士生活费250元,并平均分担今后发生的医疗费以及范女士去世后的丧葬费。


关于两个女儿所述的“年幼时母亲未履行抚养义务,所以现在也无需承担赡养义务”,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发生不以子女未成年时父母是否对其进行过抚养为条件。


不要过早处分财产,

必要时可和子女亲属签订协议


“希望老年人在处理自己的财产时,一定要谨慎再谨慎。”浙江尚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翔律师建议。


他说,虽然法律赋予老年人立遗嘱或遗赠处分自己个人财产的权利,但往往恰恰是老年人过早处分了自己的财产才导致了纠纷。


他建议,老人不要过早处分自己的财产,确需处分财产,尽量公平公正,和子女亲属充分协商。


为了避免类似的纠纷,他建议,老人们不妨换种方式处置财产。老人可以写书面的赠与合同对财产的赠与予以约束,同时附加赡养协议,并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如果老人处分财产后却落入无人赡养和照顾的境地,可以要求撤销赠与协议。这样,老年人既可按照自己的意愿妥善安排财产,又可避免因过早地处分了自己的财产而引发矛盾,一举两得。


◎来源: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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